江門市蓬江區促進科技創新發展扶持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快聚集創新資源,以科技創新推動我區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印發關于進一步促進科技創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粵府〔2019〕1號)、《江門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進一步促進科技創新推動高質量發展工作措施的通知》(江府〔2019〕24號)、《江門市人民政府關于支持江門人才島建設發展的實施意見》(江府〔2019〕19號)等文件精神,結合蓬江區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由區科技管理部門負責實施。
第三條 本辦法扶持對象為在蓬江區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健全的財務管理機構和財務管理制度,誠信經營、依法納稅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以及在蓬江區內工作的個人。
第二章 促進高新技術企業發展
第四條 對初次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企業,一次性給予25萬元補助,若企業在江門人才島范圍內,扶持標準提升至30萬元;對重新通過認定的企業(2008年以來曾經通過認定的),一次性給予10萬元補助,若企業在江門人才島范圍內,扶持標準提升至15萬元。
第五條 對企業每認定1件廣東省高新技術產品給予1000元補助,每年度每家企業補助不超過1萬元。
對申請第四條、第五條補助的企業,符合《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辦法》(國科發政〔2017〕115號)第六條第(一)-(四)項條件的,須進行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
第三章 推動創新創業載體建設
第六條促進孵化育成體系提質增效,對經國家、省級科技主管部門新認定或遴選的國家級企業孵化器和省級孵化器(包括國家級孵化器培育單位、粵港澳臺科技企業孵化器、國際科技企業孵化器等),分別給予60萬元、40萬元一次性補助。
第七條 對經國家、省級科技主管部門新認定或遴選的國家備案眾創空間和省級眾創空間(包括廣東省眾創空間試點單位、粵港澳臺眾創空間、國際眾創空間等),分別給予40萬元、20萬元一次性補助。
第八條 加強孵化載體的運營管理,根據廣東省科學技術廳提供的孵化器、眾創空間運營評價結果,對被評定為A等級的孵化載體,給予30萬元補助,對被評定為B等級的孵化載體,給予10萬元補助。
第四章 促進科技金融深度融合
第九條 對已通過江門市科技貸款貼息備案并獲得市級科技貸款貼息補助的企業項目進行利息補貼,按項目上年度發生貸款額(根據市級補助結算額度按年度計算)1%的比例,給予最高不超過30萬元補貼。對已通過江門市專利權質押貸款并獲得市級科技貸款貼息補助的企業項目,按項目上年度發生額(根據市級補助結算額度按年度計算)的2%的比例,給予最高不超過50萬元補貼。
第五章 支持研發投入
第十條 對經蓬江區科技管理部門推薦上報,獲得國家、省級科技計劃項目立項的,采用后補助方式進行配套。對國家級項目按國家支持資金50%的比例配套扶持,扶持金額最高不超過200萬元,對省級項目按省支持資金30%的比例配套扶持,扶持金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第十一條 對經蓬江區科技管理部門推薦上報,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廣東省科學技術獎的,按當年度最高級別獎項資金100%的比例配套,給予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的獎勵。
第十二條 對已獲得江門市研究開發財政補助的企業,在區原有配套資金的基礎上增加市區補助資金總額20%的補助資金。
第六章 支持技術交易
第十三條 支持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對在蓬江區科技管理部門完成技術合同認定登記,且年度技術交易總額在200萬元以上的,科技型中小企業按年度實際發生技術交易額10%、其他企業按年度實際發生技術交易額5%的比例進行補助,最高補助不超過30萬元。支持范圍不包括以樣品、樣機、設備等貨品為載體提供技術和開發成果,不包括具有關聯性質的買賣雙方進行的交易以及涉外的交易。
第七章 附注
第十四條 本辦法及與其他政策有重復、交叉的,按照“從優、從高、不重復”原則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扶持資金的申報流程按照當年申報通知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所列扶持資金額度已包含上級政策需要區配套的部分,扶持資金納入區科技管理部門年度預算。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30日后生效,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本辦法支持的項目發生時間應當在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第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的江門人才島是指江門市蓬江區潮連街道行政區域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