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黃埔區2023年第二批區促進氫能產業發展資助兌現時間、獎勵
為做好《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促進氫能產業發展辦法》(穗埔府規〔2021〕7號,以下簡稱“辦法”)、《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促進氫能產業發展辦法實施細則》(穗埔發改規字〔2021〕2號)的兌現工作,現就2023年區促進氫能產業發展辦法兌現工作(第二批)有關申報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時間
本次申請時間為2023年3月30日至2023年4月7日,各申報單位需于申請期內向“政策兌現”窗口提交申報資料。
二、補貼標準
1.【加氫站建設扶持】對辦法有效期內建成并投用,且日加氫能力(按照壓縮機每日工作12小時的加氣能力計算)500公斤以上的加氫站進行補貼。其中,屬于油、氫、氣、電一體化綜合能源補給站,每站補助250萬元;獨立占地固定式加氫站,每站補助200萬元;撬裝式加氫站,每站補助50萬元。每個加氫站獲得的各級財政補貼超過500萬元或超過加氫站固定資產50%,則超過部分不予補貼。
2.【氫能企業貸款貼息】對氫能企業或機構通過商業銀行或融資擔保的方式獲得的用于生產或研發的銀行貸款,根據銀行貸款合同及利息回單,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為限,按該筆貸款應付利息總額的50%給予補貼,每年每家企業最高補貼500萬元,補貼期最多3年。
三、申報條件
申請本補貼資金的企業或機構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1.注冊登記地、稅務征管關系及統計關系在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轄園區范圍內:
2.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實行獨立核算的獨立法人或非法人組織;
3.依法生產、經營和管理,各項法定許可手續完善,一年內未受生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處罰且三年內未發生生態環境類犯罪;
4.一年內未因社會危害性較大的違法行為受到安全生產行政處罰且三年內未發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
5.符合國家、省、市、區信用管理有關規定且三年內沒有被相關部門公示的失信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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