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橫欄鎮實施科技創新驅動戰略促進產業轉型升級獎勵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實施科技創新驅動戰略促進產業轉型升級,鼓勵科技創新、技改升級,引導和培育創新型企業集約集群,努力提升企業創新能力,增強產業核心競爭力,扶持企業做大做強,促進全鎮經濟持續穩步發展,根據國家、省、市有關經濟扶持政策,結合我鎮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實施科技創新驅動戰略促進產業轉型升級獎勵資金是指經鎮政府批準設立,由鎮級預算安排,用于招商引資,合理引導我鎮企業擴產增效,鼓勵企業開拓境內外市場、科技創新、技改改造、新三板掛牌和境內外上市,以及支持孵化器、眾創空間和檢測實驗室發展的專項扶持資金。
第三條 實施科技創新驅動戰略促進產業轉型升級獎勵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堅持公開透明、突出重點、專項使用、科學管理、加強監督的原則,實行自愿申報和科學決策制度。
第二章 管理職責及分工
第四條 經信局是本專項資金的主管部門,主要職責如下:
(一)編制年度專項資金預算。
(二)受理并審核項目申請。
(三)負責專項資金使用情況信息公開,受理并解答申請使用單位的咨詢。
(四)必要時對獎勵資金使用進行績效評價。
第五條 財政分局是本專項資金的支付、審核部門,主要職責如下:
(一)審核獎勵資金年度預算并報鎮人大審批。
(二)按照規定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三)按辦法對獎勵企業辦理報銷手續。
第三章 扶持對象、使用范圍和扶持方式
第六條 實施科技創新驅動戰略促進產業轉型升級獎勵資金扶持對象為工商注冊地址、經營地址在我鎮,且主要生產經營活動在我鎮內,項目須屬于《中山市產業發展導向目錄》(按最新版本)中非限制、禁止類項目,以及為上述企業提供服務的各類機構。
第七條 招商引資類
(一)入駐項目獎勵
2017年以后,以購地自建、購買廠房或租賃廠房方式,在我鎮新成立或首次搬遷至我鎮的工業企業,2年內實現上規入統的,上規后可連續享受3年經營獎勵(若中途退庫的,則不再享受),獎勵標準以下:
1.購地自建、購買廠房的。
序號
上一年度銷售收入(萬元)
年獎勵金額(萬元)
1
3000(含)至5000(不含)
15
2
5000(含)至10000(不含)
30
3
10000(含)至20000(不含)
50
4
20000(含)至50000(不含)
100
5
50000(含)以上
200
已享受市、鎮相關土地配套鼓勵政策的,不再納入本條規定的獎勵范圍。
2.租賃廠房的。
序號
上一年度銷售收入(萬元)
獎勵標準(元/平方米·月)
年獎勵金額上限(萬元)
1
3000(含)至5000(不含)
2
15
2
5000(含)至10000(不含)
3
30
3
10000(含)至20000(不含)
4
50
4
20000(含)至50000(不含)
5
100
5
50000(含)以上
6
200
租賃面積按第三方測量機構測量結果、廠房租賃合同、租賃稅發票、土地證及房產證等綜合材料作為核準依據。
(二)引薦方獎勵
2017年以后,經第三方引薦,以購地自建、購買廠房或租賃廠房方式,在我鎮新成立或首次搬遷至我鎮的工業企業項目,達到以下相關標準后,對引薦方進行相應獎勵。
1.引薦獎勵對象。
(1)本獎勵辦法所稱引薦,是指經項目投資方和引入方認可的項目引薦機構,在雙方之間發揮中介作用,并促成雙方在項目引薦、對接、溝通、協商、談判、簽約等過程中起到實質性作用,且成功引薦項目或推動投資方在我鎮范圍內落戶的行為。
(2)獎勵對象為引薦機構,引薦機構可以為企業(含國有企業)、社會團體及其他經濟組織,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境外組織及社會個人不適用本獎勵辦法。
2.引薦項目認定。
(1)引薦項目須屬于《中山市產業發展導向目錄》(按最新版本)中非限制、禁止類項目。
(2)在我鎮完成工商、稅務部門登記注冊。
(3)在我鎮經信局完成項目庫入庫登記。
3.引薦獎勵標準。
(1)引薦項目購地自建、購買廠房,建設面積5000平方米(不含)~10000平方米(含)的,對引薦方一次性獎勵3萬元;建設面積10000平方米(不含)以上的,對引薦方一次性獎勵5萬元。
(2)引薦項目租賃廠房,租賃面積5000平方米(不含)~10000平方米(含)的,對引薦方一次性獎勵3萬元;租賃面積10000平方米(不含)以上的,對引薦方一次性獎勵5萬元。租賃面積按第三方測量機構測量結果、廠房租賃合同、租賃稅發票、土地證及房產證等綜合材料作為核準依據。
(3)引薦項目自辦理營業執照后,2年內首次實現年銷售收入3000萬元(含)以上的,對引薦方一次性獎勵引薦項目該年銷售收入的2‰。獎勵金額以引薦方提交獎勵申請的項目上一年度銷售收入計算。
第八條 開拓境內外市場
(一)經我鎮政府部門或我鎮行業商協會組織組團參加香港國際戶外及科技照明博覽會的參展企業,必須進入橫欄鎮企業展覽專區,將給予企業每個標準展位(9平方米)補貼展位費5000元,每家企業最多補助2個(含)展位。
(二)對由我鎮政府部門或我鎮行業商協會組團參加的境外展覽會(不含香港國際戶外及科技照明博覽會),給予每個標準展位(9平方米)補貼展位費5000元,每家企業最多補助2個(含)展位,補貼展覽會不超過2個(含),抱團的本鎮參展企業需達10家(含)以上。申請企業在參展期間必須為規模以上工業企業。
第九條 工業科技獎勵類
(一)科技創新類
1.被列入廣東省引進創新創業團隊名單或中山市引進創新創業科研團隊名單的,按市政府資助金額的15%給予配套獎勵,每個團隊年度獎勵金額限額100萬元。
2.獲國家、省、市重大科技專項立項扶持的,分別獎勵80萬元、40萬元、20萬元。對于同一年度同時獲得多項重大科技專項立項的單位,按照最高標準的一個給予獎勵。
3.獲評國家級科技進步特、一、二等獎,分別獎勵20萬元、10萬元、5萬元;獲評廣東省科技進步一、二、三等獎,分別獎勵10萬元、5萬元、3萬元;獲評中山市科技進步一、二、三等獎,分別獎勵5萬元、2萬元、1萬元。對于同一年度同時獲得多項進步獎的單位,按照最高標準的一個給予獎勵。
(二)機構類
1.被市政府新認定為總部企業的,獎勵50萬元。
2.新認定為“中山創客·國際孵化器”的,獎勵30萬元。
3.新認定為“中山創客·眾創空間”的,獎勵20萬元。
4.2018年及以后首次、復審或重新認定為廣東省高新技術企業,三年有效期內年銷售收入達到2000萬元及以上,且對比認定前一年增長60%及以上的,獎勵10萬元;三年有效期內年銷售收入達到5000萬元及以上,且對比認定前一年增長60%及以上的,獎勵15萬元;三年有效期內年銷售收入達到1億元及以上,且對比認定前一年增長60%及以上的,獎勵20萬元。企業同一年度符合不同檔次獎勵標準,按最高檔次的一個進行獎勵。三年有效期內,企業先獲得較低檔次獎勵后,再次符合更高檔次獎勵標準的,按差額進行獎勵。
企業享受了上述獎勵后,復審或重新認定為廣東省高新技術企業的,不再享受獎勵。
5.新認定為國家級、省級、市級協同創新中心的,分別獎勵50萬元、20萬元、10萬元。對于同一年度同時獲得多項認定稱號的單位,按照最高標準的一個給予獎勵。每個單位累計享受同檔次獎勵最多一次,且累計獲得本子項獎勵資金限額50萬元。
6.新認定為國家級、省級、市級新型研發機構的,分別獎勵50萬元、20萬元、10萬元。對于同一年度同時獲得多項認定稱號的單位,按照最高標準的一個給予獎勵。每個單位累計享受同檔次獎勵最多一次,且累計獲得本子項獎勵資金限額50萬元。
7.新認定為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獎勵50萬元;新認定為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培育單位、國家級眾創空間或廣東省科技企業孵化器,獎勵30萬元;新認定為廣東省眾創空間試點單位,獎勵20萬元;新認定為中山市科技企業孵化器或中山市眾創空間,獎勵10萬元。對于同一年度同時獲得多項認定稱號的單位,按照最高標準的一個給予獎勵。每個單位累計享受同檔次獎勵最多一次,且累計獲得本子項獎勵資金限額50萬元。
8.新認定為國家實驗室、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工程研究中心或國家技術創新中心,獎勵50萬元;新認定為廣東省企業技術中心、廣東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廣東省工程實驗室或廣東省重點實驗室,獎勵10萬元;新認定為中山市企業技術中心、中山市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或中山市工程實驗室,獎勵3萬元。對于同一年度同時獲得多項認定稱號的單位,按照最高標準的一個給予獎勵。不同年度獲得多項認定稱號(包括同一檔次的稱號)的單位,可以獲得多次獎勵,且不設上限。
(三)支持企業開展技術改造
為進一步鼓勵和引導我鎮工業企業加快實施技術改造和技術創新,著力優化存量,提升產業競爭力,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對獲得市財政“中山市工業發展專項資金(技術改造專題項目)”獎勵,且獲獎當年1-9月銷售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的工業企業,給予市獎勵金額的40%配套獎勵,每家企業每年限額15萬元。
(四)支持檢測實驗室發展
對獲得CNAS認可的檢測實驗室,給予5元/平方米·月,最多不超過36個月,每年不超過10萬元獎勵。自有物業的,按建筑面積計算;租賃物業的,按租賃稅發票上核定的面積計算。
(五)參與標準制定項目獎勵
牽頭制定國際、國家、行業或地方標準的企業,每個標準獎勵5萬元;參與制定單位,每個標準獎勵1萬元。
(六)營業收入增長獎勵
1.上一年度營業收入3000萬元及以上的工業企業。
2.獎勵標準見下表:
序號
上一年度營業收入同比增長額(萬元)
獎勵金額(萬元)
1
1000(不含)至2000(含)
5
2
2000(不含)至3000(含)
10
3
3000(不含)至5000(含)
15
4
5000(不含)至10000(含)
25
5
10000(不含)至20000(含)
40
6
20000(不含)至30000(含)
80
7
30000(不含)至40000(含)
120
8
40000(不含)至50000(含)
160
9
50000(不含)以上
200
3.上一年度營業收入同比增長額=上一年度營業收入-(上二年度營業收入與歷年申請此項獎勵的最高營業收入中的最大值)
第十條 扶持企業上市類
有境內外上市及新三板掛牌意向的企業,可申請納入《橫欄鎮上市企業培育庫》,入庫后按以下標準進行獎勵。
1.企業已制定詳細的上市工作計劃,與中介機構簽訂上市工作協議,完成改制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輔導備案的,給予補助100萬元。
2.對在境內申請上市的民營企業,經廣東證監局輔導備案登記后,其會計審計費、資產評估費、法律服務費、券商保薦費等中介費用獲省財政補助的,按省財政補助金額的20%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60萬元。
3.企業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請經正式受理的,給予補助30萬元。
4.企業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核準發行股票并成功上市的,給予獎勵30萬元。
5.按企業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募集資金數額(投資在橫欄)分四個檔次進行獎勵:募投金額5億元以下(含5億元)的,給予獎勵30萬元;募投金額5億元以上、10億元以下(含10億元)的,給予獎勵60萬元;募投金額10億元以上、20億元以下(含20億元)的,給予獎勵90萬元;募投金額20億元以上的,給予獎勵150萬元。
6.企業聘請證券中介機構完成境外發行上市籌備工作,向中國證監會提出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申請獲同意的,給予補助150萬元。企業成功直接境外上市(H股)的,給予獎勵60萬元。直接境外上市企業將募集資金投向我鎮的,參照上述第(4)點給予境內成功上市相同標準的獎勵。
7.企業以存在控制關系的境外公司到香港或美國主板間接上市,募集資金投資我鎮的,給予一次性獎勵150萬元。間接上市企業將募集資金投向我鎮的,參照上述第(4)點給予境內成功上市相同標準的獎勵。
8.企業以存在控制關系的境外公司到香港、美國主板以外的其他境外證券市場間接上市的,募集資金的50%以上(同時要求折合人民幣1億元以上)投資我鎮的,給予一次性獎勵60萬元。
9.企業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并成功進入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即新三板)掛牌報價轉讓的,給予獎勵50萬元。對進入“新三板”創新層的,再獎勵20萬元。
10.本鎮企業通過配股、增發新股、發行公司債券等方式在資本市場實現再融資且所募資金的50%以上投資在我鎮,募投金額2億元(不含)至10億元(含)的,給予獎勵30萬元;募投金額超過10億元的,給予獎勵60萬元。新三板掛牌企業通過定向發行方式在資本市場實現融資且所募集資金投資在我鎮1000萬元(不含)到3000萬元(含),給予獎勵10萬元,募集資金投資在我鎮超過3000萬元的,給予獎勵15萬元。
第十一條 企業同一年度同時符合“第七條招商引資類(一)入駐項目獎勵”和“第九條工業科技獎勵類(七)營業收入增長獎勵”兩款獎勵標準的,只能選擇其中一款申請獎勵。
第四章 獎勵資金的申請及撥付
第十二條 符合本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項目,申請單位或個人可向經信局提交申請。具體申報要求,以當年的申報通知為準。
第十三條 經信局對項目申請資料進行嚴格審核,主要審核內容:
(一)資格審核:項目是否符合本專項資金所列條件。
(二)形式審核:申報材料是否符合規定的填報要求,相關材料是否齊全,手續是否完備。
(三)內容審核:申報材料是否真實、可靠。
第十四條 經信局對專項資金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后,將審核合格的項目向鎮政府推薦,經鎮政府批準后,下達獎勵計劃,經信局按財務管理制度辦理撥付手續。
第十五條 專項資金主管部門和有關經辦、審核、審批人員要認真履責,嚴格審核把關,獎勵資金撥付安全規范,公平公正,如發現有關人員失職失責,將依有關規定嚴肅追責,發現徇私舞弊,擠占、挪用專項資金的嚴肅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所有獎勵資金使用應按有關規定進行賬務處理,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財務會計制度及相關規定,安排和使用資金。獎勵資金使用單位應設立專門臺賬,登記資金的使用,自覺接受鎮監察、審計、財政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申請專項資金的企業應當據實報送有關材料。企業弄虛作假、騙取獎勵資金的,橫欄鎮人民政府有權撤銷對該企業的獎勵決定并追回被騙取的獎勵資金;企業騙取獎勵資金的行為構成犯罪的,橫欄鎮人民政府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橫欄鎮實施科技創新驅動戰略促進產業轉型升級獎勵資金申請表》在“橫欄鎮政府網”下載。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橫欄鎮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9年12月31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此前本鎮的《橫欄鎮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橫欄鎮實施科技創新驅動戰略促進產業轉型升級獎勵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橫府辦〔2018〕76號)》和《橫欄鎮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橫欄鎮穩增長促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橫府辦〔2018〕68號)》相應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