莞城街道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科技扶持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東莞市人民政府關于推動數字經濟高質量發展的政策措施》(東府〔2022〕1號)文件精神,聚焦科技創新的先進制造,推動產業數字化和數字產業化,提高莞城科技創新水平,促進傳統產業轉型升級,加快培育產業新支柱,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設立“莞城街道科技扶持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在街道每年財政預算中安排,用于科技創新發展扶持獎勵。資金管理和使用遵循專款專用原則,若年度專項資金超出年度預算資金安排,由莞城街道財政另行安排資金足額支付。
第三條本辦法主要對企業進行高新技術產品生產、研發及服務,開展自主創新活動、創新創業、科技創新項目和科普項目等實施綜合獎勵和扶助,本辦法適用于在莞城注冊登記,并在莞城依法納稅、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或單位;戶籍在莞城的個人。
第四條莞城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統籌莞城街道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有關工作,實行聯席會議制度,并對重大事項進行決策。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莞城經濟發展局,負責各項扶持獎勵事項的申請受理、初審等具體實施工作。領導小組其他成員單位按照各自管理職能對申請扶持獎勵事項進行審核和監督檢查。對創新發展過程中的重大事項,由莞城街道辦事處實行“一事一議”制。
第五條同一企業(單位)每年獲得本辦法各類資助獎勵及扶持總額不超過300萬元(通過莞城街道辦事處“一事一議”獲得的扶持獎勵除外)。
第二章 科技創新獎勵及配套資助
第六條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和晉級獎勵
對在莞城街道提交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報材料,并成功推薦進入廣東省科技廳評審環節的企業,一次性補助2萬元;對在莞城街道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企業,再一次性獎勵8 萬元。
對規模以上工業企業獲得高新企業認定的,再一次性給予5萬元獎勵。
對有效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在納入國家統計局規模以上工業企業、服務業企業統計庫的當年,分別一次性給予5萬元、2萬元獎勵。
對有效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企業營業收入于當年度首次晉級5000萬元級別、2億元級別、10億元級別的,分別按市財政補助資金1:0.5比例給予配套獎勵,最高獎勵金額分別不超過3萬元、5萬元、10萬元,同一企業,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復的原則進行獎勵。
對遷出莞城街道的高新技術企業不予補助獎勵。
第七條 科技創新平臺認定獎勵
對獲得國家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或重點實驗室(含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企業重點實驗室或省部共建國家重點實驗室培育基地等)認定的企業,給予一次性150萬元配套獎勵。
對獲得省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或重點實驗室(含省重點實驗室、省企業重點實驗室或省企業重點實驗室培育基地等)認定的企業,給予一次性10萬元配套獎勵。
對獲得市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或重點實驗室認定的企業,以及獲得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認可的實驗室,給予一次性5萬元配套獎勵。
同一企業同時獲得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和重點實驗室認定的,只獎勵一次;已獲得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或重點實驗室或街道財政其他資助的,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復的原則進行獎勵。獎勵經費由承擔單位自主統籌用于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或重點實驗室的建設。
第八條 支持特色載體提升企業培育服務
支持特色載體建設中試基地和共性技術研發平臺,面向中小企業提供研究開發、檢驗檢測、小試中試、設備共享等專業技術服務,對此類中試基地或共性技術研發平臺購買的單價50萬元(含50萬元)以上的儀器、設備,按購買費用的10%給予后補助,單個載體每年補助不超過100萬元。
第九條 企業研發投入后補助
根據企業上年度申請市級研發投入后補助,按1:0.2的比例一次性給予配套補助。
第十條 研發(R&D)經費投入獎勵
以研發企業當年在國家統計聯網平臺上報的數據為準,分檔給予獎勵:
(一)當年研發費用投入高于10萬元(含10萬元)低于500萬元的企業,一次性獎勵0.2萬元。
(二)當年研發費用投入高于500萬元(含500萬元)低于2000萬元的企業,一次性獎勵0.5萬元。
(三)當年研發費用投入高于2000萬元(含2000萬元)以上的企業,一次性獎勵1萬元。
第十一條 科學技術獎勵
對獲得國家科學技術一等獎和二等獎、省科學技術獎的項目,根據國家、省財政配套獎勵金額,按1:0.2的比例給予再獎勵。申請企業、單位或個人同一項目在同一年度獲得上述兩個以上獎項,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復的原則進行獎勵。
第十二條 專利獎及專利企業認定獎勵
(一)對獲得市專利優勢企業認定的企業,每家一次性資助5萬元。
(二)對在莞城登記注冊,通過《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GB/T29490-2013)認證(證書在有效期內)的企業每家一次性資助3萬元。
(三)對獲得國家級、省級、市級專利金獎的項目,分別一次性給予30萬元、15萬元、5萬元獎勵;對獲得國家級、省級、市級專利優秀獎的項目,分別一次性給予20萬元、10萬元、3萬元獎勵;同一專利項目分別獲得國家、省、市專利獎的,按上述標準給予再獎勵。上述獎金一次性撥付給獲獎單位或個人。
第十三條 科技企業上市(掛牌)獎勵
高新技術企業在境內證券交易掛牌的,一次性獎勵10萬元,在境內外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一次性獎勵20萬元。
第十四條 外地高企遷入補助獎勵
對有效期內整體遷移至莞城街道行政區域內的異地高新技術企業,規模以上、規模以下的企業分別一次性給予3萬元、1萬元補助獎勵。
第三章 科技創新載體扶持資助
第十五條 科技創新載體評定獎勵
(一)對當年被認定為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東莞市科技企業孵化器的科技創新載體運營單位,分別按級別一次性給予50萬元、40萬元、30萬元資助。
(二)對首次認定為國家大學科技園資質認定的載體、省級大學科技園、市級大學科技園的科技創新載體運營單位,分別按級別一次性給予40萬元、30萬元、20萬元資助。
(三)對首次認定為國家級眾創空間、廣東省級眾創空間、東莞市級眾創空間的科技創新載體運營單位,分別按級別一次性給予30萬元、20萬元、10萬元資助。
以上認定同一家運營單位累計獎勵金額不超過100萬元。
第十六條 孵化器高新技術企業運營資助方式
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加速器分別按省、市財政補助資金1:0.5比例給予配套獎勵,最高獎勵金額分別不超過25萬元、15萬元、10萬元,同一企業,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復的原則進行獎勵。
第十七條 孵化器孵化企業畢業落戶獎勵
畢業企業離開孵化器后在莞城落戶發展兩年以上并實現盈利的,按畢業企業數量每落戶5家,給予該企業所畢業孵化器5萬元培育獎勵,每家畢業企業只納入計算一次,不得重復累計。
第十八條 孵化器畢業企業上市(掛牌)獎勵
對孵化企業畢業后3年內成功上市(掛牌),且總部注冊地在莞城,每在境內證券交易所掛牌或境內外證券交易所上市1家企業,給予該企業所畢業的孵化器一次性獎勵5萬元。同一家企業獎勵不累加。
第十九條 孵化器在孵企業專利授權獎勵
在孵企業以莞城街道地址申請獲得授權國內發明專利的,按每獲授權專利一件一次性獎勵該在孵企業所在孵化器1000元。其中原專利登記地址是莞城的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變更到孵化器內,不能計入孵化器新增授權專利數。
第二十條同一孵化器每年可享受各類資助獎勵及扶持總額累計不超過200萬元。
第二十一條對于建設起點高、運營能力強、產出效益好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因建設發展或企業培育等原因確需特殊政策扶持的,可通過莞城街道辦事處“一事一議”的方式,享受科技企業孵化器扶持資助。
第四章 全民科學素質全面提升計劃
第二十二條 科普陣地認定獎勵
(一)對認定為國家級、省級、市級科普示范社區、科普教育基地的,按市財政資助資金1:0.2的比例給予配套獎勵,最高資助金額不超過20萬元。
(二)對認定為國家級、省級科學教育特色學校,東莞市創客培育學校的,按市財政資助資金1:0.2的比例給予配套獎勵,最高資助金額不超過10萬元。
(三)對認定為東莞市創客培育中心的,按市財政資助資金1:0.2的比例給予配套獎勵,最高資助金額不超過10萬元。
(四)對獲得廣東省科普信息化項目立項的單位,一次性給予3萬元獎勵。
第五章 申請與審批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的扶持獎勵項目一年申報一次,莞城經濟發展局每年發布申請通知。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按要求向莞城經濟發展局提交申請相關材料。
第二十四條莞城經濟發展局對申請資料進行初審,并征求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和相關部門意見、政府網站征求公示公眾意見報街道辦事處審定。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申請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以資助:
(一)存在《關于東莞市科技發展和產業轉型升級財政專項資金不予資助具體范圍的若干規定》(東財規〔2021〕2號)不予資助范圍事項的行為。
(二)經莞城街道辦事處研究認為不應給予財政資助的其它行為。
第二十六條專項資金應當用于規定范圍的支持方向,相關單位不得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專項資金。對違反規定虛報、冒領、截留、挪用、套取專項資金的申報單位,將停止撥付和追繳已撥付的財政資助資金,并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依法追究其責任;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的,依法追究相關單位主要負責人及相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莞城經濟發展局負責解釋,如有未盡事項經領導小組研究討論后再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2022年1月1日至本辦法開始實施期間符合獎勵的企業,其資助標準按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