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海珠區加快建設創新島若干措施
第一章 創新企業獎
第一條 【總部企業獎勵】提升總部企業核心競爭力。
(一)對新落戶的區總部企業,符合條件的,連續3年給予落戶貢獻獎,并分3年給予累計最高100萬元的辦公場地租金補助。
(二)對存量的區總部企業,符合條件的,最高根據其對本區經濟社會發展貢獻增量的50%給予貢獻獎。
(三)對符合條件的區總部企業,統籌協調其符合條件的高級管理人員和人才子女入讀本區義務教育階段學校。
第二條 【初創型企業獎勵】加大創新型企業培育力度。
(一)對新遷入或新認定的優秀獨角獸、優秀未來獨角獸企業,分別給予一次性100萬元和50萬元獎勵;新遷入的優秀獨角獸、優秀未來獨角獸企業,分2年給予累計最高60萬元辦公場地租金補助。
(二)對經認定的區高成長性中小企業,給予辦公用房租金補助及參展費用補助,單個企業每年合計最高不超過20萬元。
(三)對經認定的獲得投資的科技型初創企業實施集中性投資后補助,最高按1:1比例,給予最高500萬元投資補助,以及最高100萬元辦公場地補助。
第三條 【高新技術企業獎勵】樹立高新技術企業標桿作用。
(一) 對新遷入的“四上”高新技術企業,符合條件的,連續3年按其對本區經濟社會發展貢獻的70%給予貢獻獎;對存量“四上”高新技術企業,符合條件的,按其對本區經濟社會發展貢獻增量的70%給予貢獻獎。
(二) 新遷入“四上”高新技術企業和市級百家創新標桿企業、境內上市企業等入駐科技創新載體、文化創意園區(基地、集聚區)且符合條件的,分2年合計給予最高100萬元租金補助。
(三) 對新取得市級百家創新標桿企業認定的,一次性給予50萬元獎勵。
第四條 【新增四上企業獎勵】支持“四上”企業落戶發展。
(一)對符合條件的新增“四上”企業,首年一次性給予落戶獎勵最高10萬元;次年根據其貢獻情況,給予最高100萬元貢獻獎。
(二)納入我區扶持的新增“四上”企業,其獲得的新增“四上”企業獎勵資金中50%以上的比例,可用于高級管理人員人才補助。
第五條 【產業用地項目企業獎勵】鼓勵產業用地項目效益提升。
自本措施生效之日起在“一區一谷一灣”范圍內取得用地的產業用地企業,僅適用本條政策(人才獎勵及市級以上政策需區財政共同承擔的情況除外)。符合一定條件,且導入產業符合市、區產業規劃,根據其對本區經濟社會發展貢獻情況,按照企業對本區經濟社會發展貢獻的50%-80%給予貢獻獎,并統籌協調符合條件的高級管理人員和人才子女入讀本區義務教育階段學校。
第六條 【琶洲粵港澳大灣區人工智能與數字經濟試驗區企業獎勵】鼓勵總部企業在琶洲地區落戶聚集。
對在琶洲粵港澳大灣區人工智能與數字經濟試驗區新落戶的總部企業,貢獻獎勵最高可提高至其對本區經濟社會發展貢獻的80%,并統籌協調符合條件的高級管理人員和人才子女入讀本區義務教育階段學校。
第二章 新興產業獎
第七條 【新一代信息技術產業獎勵】支持新一代信息技術產業加快發展。
對本區年度經濟社會發展貢獻100萬元以上,主營業務收入同比增速在20%以上的“四上”新一代信息技術企業,根據其主營業務收入增長情況,最高可按照其對本區經濟社會發展貢獻增量的50%給予貢獻獎。
第八條 【現代商貿會展業獎勵】支持現代商貿會展業加快發展。
(一)對本區年度經濟社會發展貢獻200萬元以上的“四上”現代商貿企業,根據其銷售額增長情況,每年給予最高100萬元貢獻獎。
(二)對新落戶且主營業務收入首次超過1000萬元或首次獲得權威國際性(或國內)會展組織認證的展覽企業,一次性給予50萬元獎勵;對國際著名展覽公司在本區新落戶的獨資子公司、合資公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最高獎勵20萬元;對舉辦創新性題材展會、國際性展會或新獲得權威會展組織認證的展會,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每屆最高獎勵50萬元;對舉辦國際會議、行業會議的最高給予場租100%獎勵。
(三)對重點外貿企業、市級以上外貿綜合服務企業最高獎勵100萬元,對首次在商務部服務外包系統登記納統的企業最高獎勵50萬元,對重點服務貿易、服務外包企業單項最高獎勵100萬元。對外商投資實體經濟項目達到一定規模的,按當年實際利用外資金額的一定比例最高獎勵200萬元。
第九條 【文化旅游產業獎勵】支持文化旅游產業加快發展。
(一)對本區年度經濟社會發展貢獻100萬元以上,主營業務收入同比增速高于20%的符合條件的“四上”文化旅游企業,根據其主營業務收入增長情況,最高可按照其對本區經濟社會發展貢獻增量的50%給予貢獻獎。
(二)對獲得市級以上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和獲得國內外權威文化獎項的企業項目,最高給予50萬元獎勵。對首次入選權威文化企業排名或獲得此類提名的企業,分別給予200萬元和1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十條 【高端商務服務業獎勵】支持高端商務服務業加快聚集。
(一) 對本區年度經濟社會發展貢獻100萬元以上,主營業務收入同比增速高于20%的“四上”高端商務服務企業,根據其主營業務收入增長情況,最高可按照其對本區經濟社會發展貢獻增量的50%給予貢獻獎。
(二)對在琶洲粵港澳大灣區人工智能與數字經濟試驗區內新落戶且在本區年度主營業務收入3000萬元以上的法律服務、會計審計及稅務服務、咨詢服務、廣告服務企業,連續3年按照其對本區經濟社會發展貢獻50%給予貢獻獎,以及連續3年累計最高300萬元的租金補助。
(三)新落戶且對本區經濟社會發展貢獻100萬元以上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連續3年按照其對本區經濟社會發展貢獻的50%-80%給予貢獻獎;對新落戶在經認定的本區各類產業載體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租賃自用辦公用房建筑面積超過500平方米的,連續3年給予租金參考價50%的補助,每家每年最高補助100萬元。
第三章 創新載體獎
第十一條 【產業載體運營獎勵】支持產業載體建設。
(一)支持科技創新載體建設。對本區眾創空間、科技孵化器、科技創新園區給予最高100萬元的新登記獎勵,以及最高50萬元的年度考核評價獎勵。
(二)支持金融產業園區建設。根據建設運營績效,對園區投資機構、運營機構分別給予最高500萬元的建設、運營補助。
(三)支持建設文化產業園區(基地、集聚區),根據創建進度對首次登記為國家、省、市、區級文化創意園區(基地、集聚區)的運營機構給予累計最高250萬元獎勵。
(四)打造琶洲專業服務業大廈(園區)。對經登記的琶洲專業服務業大廈(園區)的運營機構一次性給予最高100萬元獎勵。
(五)打造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區。根據運營績效,對運營機構給予最高100萬元的運營補助;成功申報省、市級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的,對申報主體給予最高100萬元獎勵。
(六)打造服務貿易、服務外包園區。成功創建市級以上服務貿易、服務外包示范園區(基地)的,對申報主體最高獎勵100萬元。
第四章 創新平臺獎
第十二條 【創新研發獎勵】支持產學研聯動。
(一)對與本區協議共建的新型研發機構和科技協同創新平臺,約定考核指標并通過考核的,給予最高1000萬元獎勵。
(二)對取得省新型研發機構認定的單位,一次性獎勵200萬元。鼓勵產學研協同創新,對依托創新聯盟建設技術創新中心并滿足條件的,最高補助200萬元。
(三)對企業首次取得國家實驗室、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技術創新中心以及省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認定的,最高給予100萬元獎勵。
(四)支持區內企業或研發機構引進國外一流大學技術成果,最高補助不超過100萬元。
(五)每年安排一定規模的科技計劃項目經費,支持區內單位開展研發活動及相關活動。
(六)對境外的國家科學院及其下屬科研院所在本區與區內企事業單位合作設立的研發機構和技術成果展示平臺,經評審給予最高180萬元的辦公用房補助。
第十三條 【科技成果轉化獎勵】支持科技成果轉化。
(一)支持高價值專利培育,對已獲授權的國內外發明專利和PCT專利申請進入(中國以外)國家審查階段的單位,同一單位每年累計最高獎勵500萬元。
(二)對通過專利技術產業化、質押融資、作價入股、轉讓等方式實現專利技術成果轉化和通過貫標認證、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成效顯著的單位,符合條件的,根據轉化實現的經濟效益給予最高50萬元獎勵。
(三)在“一區一谷一灣”實施且符合經濟效益突出、獲大額風險投資等條件的專利技術產業化項目,按照20萬元/個予以扶持。
第十四條 【招商平臺獎勵】鼓勵社會力量參與招商引資。
對成功引進符合條件優質企業的各類社會專業機構、本區企業,給予最高600萬元獎勵。
第五章 創新資本獎
第十五條 【金融機構獎勵】支持金融資源集聚。
(一)對新落戶金融業機構最高給予貢獻獎1300萬元,對存量金融業機構的增資擴股、并購重組及業務發展等最高給予貢獻獎500萬元;港澳知名金融業機構在粵分支機構、年主營業務收入10億元以上的金融業機構,貢獻獎最高獎勵金額分別提高至2500萬元、1000萬元。
(二)對年主營業務收入首次達到1億元以上的金融業機構,按其對本區經濟社會發展貢獻增量的80%,一次性給予貢獻獎。
(三)對落戶金融產業園區且租賃自用辦公用房建筑面積達500平方米以上的金融業機構,符合條件的,最高按租金參考價的80%,給予連續3年累計不超過300萬元的辦公用房補助。
第十六條 【上市掛牌獎勵】支持企業上市掛牌。
(一)對境外證券市場上市公司的本區境內實際控制公司、在境內證券市場(主板、中小板、創業板、科創板)上市的本區公司、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本區公司,給予最高350萬元的上市掛牌獎勵。
(二)上述公司年主營業務收入首次達到1億元以上的,按其對本區經濟社會發展貢獻增量的80%,一次性給予貢獻獎。首次入駐金融產業載體的,參照給予辦公用房補助。
(三)鼓勵境外證券市場上市公司的境內實際控制公司以及境內證券市場上市公司將研發、運營總部落戶在本區,對其研發、運營總部的辦公用房建設需求依法提供優質服務。
第十七條 【風險投資企業獎勵】支持創新資本促進產融結合。
(一)對落戶風險投資集聚區的風險投資管理企業給予最高不超過3300萬元的管理規模獎勵,以及累計不超過600萬元的連續3年辦公用房補助和一次性裝修補助。
(二)根據上述企業連續3年累計對本區經濟社會發展貢獻總額的80%,按條件一次性給予經濟社會發展貢獻獎。
(三)海珠基金研究設立產業、人才等專業子基金,推薦投資于本措施扶持的產業和人才項目。
第六章 創新人才獎
第十八條 【產業人才獎勵】鼓勵產業人才創新創業。
(一) 經評定,給予在本區創新創業的產業領軍人才最高500萬元安家費,統籌協調其直系親屬入讀本區義務教育階段學校。
(二) 對創新創業領軍團隊連續3年按不低于本區經濟社會貢獻的50%給予貢獻獎,并給予最高2000萬元的辦公用房補助、研發經費補助、配套資助。
(三) 支持設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站、博士工作站、名家巨匠工作室,給予最高50萬元啟動經費和最高150萬元工作經費支持。
(四) 經本區企業推薦并評定為產業精英,其所在企業及其人才獲得的貢獻獎不低于50%獎勵個人,按個人納稅工資薪金收入一定比例進行獎勵。優先支持新一代信息技術產業精英。
(五) 評為產業精英的境外人才,按個人應納稅工資薪金收入一定比例給予獎勵;給予境外人才創新創業團隊最高100萬元辦公用房補助。
(六) 上述人才可免租入住建筑面積最高200平方米的人才公寓,或申請最高2萬元/月的住房補貼;并享受專屬醫療服務。
第七章 附則
(一)本措施自印發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年。因上級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調整導致本措施與上級規定不一致的,適用上級規定,本措施相應條款不再執行。本措施有效期屆滿或者相關法律依據變化,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二)本措施扶持對象若同時滿足本區同類型資金獎勵補助條件的,按就高不重復原則,自行選擇最有利的一項。若已享受的市級以上政策需區財政共同承擔的,應在同類型區級扶持資金中予以抵扣。
(三)經區委、區政府及以上單位(機關)同意的企業、項目、團隊或人才,可按“一企一策”“一團隊一策”“一人一策”方式另行給予扶持。
(四)本措施扶持對象必須承諾在享受扶持后,在本區登記管理(商事主體登記、稅務登記和統計管理不遷離本區)且合法連續經營不少于5年,如有違反應全額退回已獲得的扶持資金。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除城市更新項目外,海珠區單獨供地地塊原則上不再開發房地產住宅項目。
(六)本措施所稱“一區一谷一灣”指琶洲粵港澳大灣區人工智能與數字經濟試驗區、中大國際創新谷、海珠創新灣,其地理位置范圍如下:
1. 一區即琶洲粵港澳大灣區人工智能與數字經濟試驗區,本措施的琶洲粵港澳大灣區人工智能與數字經濟試驗區指的是琶洲島和琶洲南區,琶洲南區以市政府同意的規劃范圍為準。
2. 一谷即中大國際創新谷,包括中山大學南校區及東曉南路以東、新港西路以南、廣州大道以西、新滘中路以北的整體區域,以市政府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范圍為準。
3. 一灣即海珠創新灣,位于珠江后航道本區段北岸,西起白鵝潭地區,東接琶洲地區東部,中段與洛溪島隔江相望,以市政府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范圍為準。
(七)本措施所涉獎勵補助的受理、兌現由區投資促進局負責,審核、解釋、資金撥付由各行業主管部門分別負責,具體條件、標準、操作程序等在各實施細則中明確。
(八)由區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牽頭,對本措施扶持對象所涉政務事項提供綠色通道服務。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牽頭,對落戶創新載體的企業辦理商事登記依法實行“一址多照”政策。
(九)本措施發布之日起,《廣州市海珠區扶持重點企業發展實施辦法》(海府〔2017〕21號)、《廣州市海珠區支持企業創新獎勵辦法》(海府〔2016〕12號)、《廣州市海珠區科技企業孵化器和創新園區認定與扶持辦法》(海府〔2016〕11號)、《廣州市海珠區科技型初創企業集中性投資后補助資金池管理辦法(試行)》(??乒ど绦拧?018〕2號)、《廣州市海珠區高成長性中小企業認定和扶持辦法》(海府〔2016〕4號)、《廣州市海珠區扶持會展業發展實施方案》(海府〔2016〕9號)、《廣州市海珠區專利扶持辦法》(海府〔2016〕27號)、《廣州市海珠區促進風險投資集聚區發展的實施意見》(海科工商信〔2018〕3號)、《廣州市海珠區企業上市促進計劃工作實施意見》(海府〔2014〕12號)、《廣州市海珠區促進新興金融集聚發展的實施意見》(海府〔2016〕7號)、《廣州市海珠區加快電子商務應用推動專業市場轉型升級獎勵辦法》(海府〔2016〕28號)、《中共海珠區委 海珠區人民政府關于扶持人才創新創業的實施意見》等文件(簡稱:原政策)同時廢止,已申報或已獲得原政策扶持的機構,仍按原政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