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個人)與發明人或設計人可以為不同的人。《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專利法所稱發明人或設計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做出創造性貢獻的人。發明人應當是個人,不能是單位或者集體,例如“××科研組”等等。如果是數人共同作出的,應當將所有人的名字都寫上。
在完成發明創造的過程中,只負責組織工作的人、為物質技術條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從事其他輔助工作的人,不應當被認為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2、職務發明與非職務發明是怎樣界定的?
我國《專利法》第六條規定:“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后,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后,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專利法》第六條所稱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
(1)在本職工作中做出的發明創造;
(2)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做出的發明創造;
(3)退休、調離原單位后或者勞動、人事關系終止后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包括臨時工作單位;《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
3、申請人為單位且設計人不屬于該單位時是否需要轉讓證明?
申請人(個人)與發明人或設計人可以為不同的人。因此,當設計人不屬于該單位時,不需要轉讓證明或其他文件。當設計人屬于該單位人時,根據《專利法》第六條的規定,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后,該單位為專利權人。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4、不同申請人提出相同申請,如何處理?
不同申請人就同樣的發明創造先后分別提出申請,而這兩份申請符合授予專利權的其他條件的,根據《專利法》第九條的規定,專利權應授予在先申請的人。在先申請授權后,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向在后申請的申請人發出審查意見通知書,指出該在后申請不符合《專利法》第九條的規定。申請人期滿未答復的,該在后申請被視為撤回;經申請人陳述意見之后仍不符合《專利法》第九條的規定的,將駁回在后申請。
不同申請人就同樣的發明創造在同一日分別提出申請,并且這兩份申請符合授予專利權的其他條件的,通知申請人自行協商確定申請人。申請人期滿未答復的,兩份申請均被視為撤回;協商不成,或者經申請人陳述意見或進行修改后仍不符合《專利法》第九條的規定的,對兩份申請均予以駁回。
5、授權后,專利權人享受什么權利?
根據《專利法》第十一條規定:“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后,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6、專利局會為專利的實施做些什么嗎?是否收到錢才辦事?
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作為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負責管理全國的專利工作,統一受理和審查專利申請,依法授予專利權。遵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三條的規定,申請專利應繳納的相關專利費用。為減輕企業和個人專利申請和維護的負擔,《專利收費減繳辦法》規定了可以減繳費用的各種情形,申請人可以根據相關規定,請求減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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