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關于加快創新驅動促進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視察廣東重要講話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有效激發汕頭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下稱 “高新區”)新一輪創新發展活力,促進高新區高質量發展,打造區域創新驅動發展示范區和高質量發展先行區,建設區域創新策源地,根據《國務院關于促進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促進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質量發展的意見》和《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促進科技創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等文件精神,結合高新區實際,特制定以下措施。
第一條 申請本措施各類扶持資金的企事業單位及機構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注冊地、稅務征管關系在高新區范圍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實行獨立核算。新引入企業指企業注冊地從高新區外遷移注冊到高新區內,并稅務征管關系也轉移到高新區。
第二條 企事業單位及機構應承諾自獲得高新區財政扶持資金之日起,10年內不遷出高新區、不改變在高新區的納稅義務、不減少注冊資本;若違反承諾,應退回已獲得的扶持資金。
第三條 鼓勵優質企業、團隊及機構到高新區落戶。對科技含量高、經濟效益好、資源消耗低的新入區注冊企業,落戶后兩年內對高新區直接經濟貢獻量達1000萬元∕年(含)以上的,一次性獎勵1000萬元(直接經濟貢獻量指企業全年繳納稅收留存在高新區部分的金額 )。引進研發團隊入選廣東省創新創業團隊的,按照省獎補資金的50%給予配套,單項不超過300萬元。
第四條 鼓勵企事業單位及機構入區投資建設研發創新平臺。對院士(團隊)、高校、科研機構、世界500強企業、中央企業等圍繞高新區重點發展產業,在高新區設立省級以上研發機構或技術轉移(創新)中心,固定資產投資3000萬元(含)以上的,最高給予1000萬元的補貼;在高新區設立省級以上研發機構或技術轉移(創新)分中心,固定資產投資1000萬元(含)以上的,最高給予200萬元的補貼。
第五條 扶持企業發展壯大。對區內企業首次上規上限的,每家獎勵10萬元;對原上規上限在庫的四上企業主營業務收入給予獎勵:年主營業務收入比去年每增長500萬元的,獎勵1萬元,單個企業此項最高不超過20萬元。
第六條 支持企業高質量成長。對成長快、創新能力強、科技含量高的高成長型企業,被認定為“獨角獸”企業的,連續三年每年獎勵200萬元;被評定為高新區瞪羚企業的,自認定當年起,連續三年每年獎勵20萬元。
第七條 支持企業加大研發投入。對獲得汕頭市企業研發經費投入后補助的企業,按照市級補貼金額的50%再給予企業獎勵,每年每個企業最高不超過10萬元。
第八條 支持企事業單位及機構進行技術項目研發、改造。對區內企事業單位、機構獲得的國家、省、市級項目立項,采用后補助方式進行配套,對國家級的給予100%的資金配套,最高100萬元;對省級的給予50%的資金配套,最高50萬元;對市級的給予50%的資金配套,最高10萬元。項目獲得上級和高新區資金獎勵總額不超過項目承擔單位自籌資金總額。
第九條 支持企業爭取各類科技獎勵。對于當年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特等獎(第一完成單位)、一等獎(第一完成單位)、二等獎(第一完成單位)的單位,分別給予200萬元、100萬元、50萬元獎勵,其他參與企業(第二、三完成單位)分別按照以上標準50%給予獎勵;當年獲得省科學技術獎特等獎(第一完成單位)、一等獎(第一完成單位)和二等獎(第一完成單位)的企業,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20萬元獎勵,其他參與單位(第二、三完成單位)按照以上標準的50%給予獎勵。
第十條 支持企事業單位、機構進行科研成果轉化。企事業單位、機構就技術開發、轉讓、許可、咨詢或者服務訂立合同,合同內容是技術交易、科技成果轉化等,并在全國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系統進行成功登記并通過認定的,對注冊地在高新區內的賣方按技術合同中實際發生的技術交易額的10%進行獎勵,最高不超過20萬。
第十一條 鼓勵企事業單位及機構設立創新研發平臺。對獲得有關部門認定的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新型研發機構等科研平臺,根據其所認定級別按就高不重復的原則,國家級、省級、市級分別給予依托單位200萬元、100萬元、20萬元一次性資金獎勵。從區外遷入落戶高新區的以上各類平臺,國家級、省級、市級分別給予依托單位50萬元、20萬元、10萬元一次性資金獎勵。
第十二條 支持企業申請認定高企、科技型中小企業。對本區通過認定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每家給予20萬元獎勵;對重新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每家給予10萬元獎勵;對提交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包括重新認定)申請,并成功受理的企業,給予一次性3萬元獎勵;對從區外新落戶本區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每家給予5萬元落戶獎勵。對本區通過科技型中小企業認定(包括重新認定),每家給予1萬元獎勵;對從區外新落戶本區的科技型中小企業,每家給予5千元落戶獎勵。
第十三條 對新型研發機構等公益性科研機構以高新區管委會名義主辦國際性或全國性、會議規模不少于100人的大型論壇活動、學術會議,給予不超過10萬元資金支持。
第十四條 支持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等創新創業載體升級發展。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分別獎勵50萬元、25萬元、10萬元;新備案的國家級、省級、市級眾創空間或其它新認定的相應層次的創新創業載體,分別獎勵25萬元、15萬元、5萬元;上述各項資質重新認定或年度考核合格的,按照新通過認定(備案)標準的50%獎勵。
第十五條 支持區內樓宇、創新創業載體孵化培育、引入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根據樓宇、創新創業載體在上一年度培育、引入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數量,給予相關樓宇、創新創業載體一次性獎勵,按3萬元/家高企、5千元/家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標準進行獎勵。本條所指的培育孵化高企或科技型中小企業為首次認定資質,不包括重新認定資質。
第十六條 扶持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發展。對年度主營業務收入達到200萬元(含)以上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經認定,給予10萬元一次性獎勵。
第十七條 支持市場采購出口。依據企業在當年開展市場采購貿易的營業額,每完成1萬元人民幣的營業額,獎勵2元,營業額低于1千萬元(含)人民幣的,不予獎勵,每家企業此項獎勵最高不超過10萬元。
第十八條 支持企業擴大進口。企業當年度進口額達到3000萬美元以上、1億美元以下的,每進口1美元獎勵2分人民幣;達到1億美元以上、2億美元以下的,每進口1美元獎勵3分人民幣;達到2億美元(含)以上的,每進口1美元獎勵4分人民幣;每家企業獎勵額度按就高不重復原則獎勵。每家企業此項最高獎勵10萬元。
第十九條 支持跨境電商進出口。對按跨境電子商務海關監管方式開展進出口業務,并在汕頭市商務局備案的跨境電子商務企業,按當年度以跨境電商方式交易的進出額,1美元獎勵1分人民幣給予獎勵。每家企業此項最高獎勵10萬元。
第二十條 對在區內注冊運行的創業投資基金,按照其實際投資區內創新創業項目金額的2%給予獎勵,對同一項目投資給予的獎勵最高100萬元,對一家創業投資基金每年的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第二十一條 對利用資本市場融資發展的企業按以下標準給予獎勵:
(一)后備上市企業成功在國內主板、創業板、中小板、科創板或境外上市的,在上市后第一年,按對高新區直接經濟貢獻量100%進行補貼,第二、三年按對高新區直接經濟貢獻量50%補貼。
(二)后備上市企業成功在新三板上市的,一次性給予50萬元獎勵。
第二十二條 貸款貼息補助:對取得銀行機構信用貸款的企業,按其申請當筆貸款基準利率的50%,對該企業給予貼息補助,單筆貸款貼息時間最長不超過1年,貼息金額不超過10萬元。
第二十三條 對世界500強、中國500強企業、粵港澳大灣區企業和戰略新興產業的項目和其它重大項目入駐落戶高新區的,以一事一議方式給予優惠政策扶持。
第二十四條 符合本措施規定的同一項目、同一事項同時符合高新區其它扶持政策規定(含上級部門要求區配套或承擔資金的政策規定),按照就高不重復的原則予以支持,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本措施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本措施有效期內如遇法律、法規或有關政策調整變化的,從其規定。本措施有效期屆滿,將根據實施情況依法予以評估修訂。本措施由汕頭高新區科技和經濟發展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