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石排鎮促進創新驅動發展實施細則
本實施細則扶持對象為在我鎮依法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單位或者個人。
第一章 設立燕嶺創新獎
第一條 石排鎮燕嶺創新獎。自本實施細則頒布年度起每2年評選一次,每次分別評選燕嶺創新獎標桿企業1家、領先企業2家、先進企業3家。分別最高獎勵100萬元、25萬元、10萬元。本項目由第三方評審機構據實評定,名額均可空缺。
第二章 打造創新鏈條
第二條 企業研發投入補助。對建有企業研發機構,上年度研發投入總額不低于100萬元,投入強度不低于3%,年度投入增長率不低于全鎮平均水平的企業實行階梯式補助:研發投入少于500萬元(不含)最高補助5萬元;研發投入500至1000萬元(不含)最高補助10萬元;研發投入1000萬元(含)以上最高補助15萬元。
第三條 科研技術平臺資助。被認定為國家級、省級、市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實驗室的,分別最高資助50萬元、15萬元、10萬元。
第四條 科研人才平臺資助。被認定為市級院士工作站的企業,最高資助30萬元,被認定為研究生聯合培養(實踐)工作站的企業,最高資助10萬元。
第五條 發明專利資助。企業(或個人)獲得國內授權發明專利的,每件最高資助2000元。通過PCT申請境外發明專利并進入國家階段(國外)的,每件最高資助3000元。
第六條 專利成果獎勵。獲得國家專利金獎(含外觀設計金獎)、專利銀獎(含外觀設計銀獎)和專利優秀獎(含外觀設計優秀獎)的項目,分別最高獎勵100萬元、15萬元和5萬元;獲得省專利金獎、專利銀獎、專利優秀獎和杰出發明人的項目,分別最高獎勵15萬元、10萬元、5萬元和5萬元。
第七條 成果轉化獎勵。每制定一項科技成果或專利成果轉化成企業產品標準的企業,最高資助1萬元。每承擔一項市級、省級、國家級標準化研究項目并取得成果的企業,分別最高資助5萬元、8萬元、10萬元。經我鎮審定后備案的成果轉化項目實行3年成效轉化考核,考核期內項目年產值首次晉級2000萬元級別、5000萬元級別、1億元級別、2億元以上級別的企業,分別最高給予首次晉級年度稅收我鎮留成部分30%、40%、50%、60%的額度獎勵。同一項目,其考核級別提高后,按差額核撥獎勵資金。
第八條 核心技術攻關重點項目配套。對承擔國家、省、市科技計劃項目并獲得立項資助的,按照市財政資助金額分別給予1:0.3、1:0.5、1:1配套資助。
第九條 高新技術企業培育。規模以上企業首次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最高資助8萬元;非規模以上企業首次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最高資助5萬元;重新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最高資助3萬元。
第十條 瞪羚企業培育。被認定為東莞市瞪羚企業,最高給予當年稅收我鎮留成部分100%的額度獎勵。
第十一條 百強創新型企業培育。被認定為東莞市百強創新型企業的,最高給予當年稅收我鎮留成部分120%的額度獎勵。
第十二條 知識產權集聚區培育。鼓勵和引領我鎮工業園區和服務區加大知識產權建設力度,被認定為省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園區的,最高資助100萬元,被認定為國家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園區的,最高資助150萬元。
第十三條 重大創新平臺專項扶持。引進著名高校院所、國家級研發機構、行業龍頭企業或優秀創新科研團隊等創新資源建設的重大公共科技創新平臺,優先供地30畝以上支持項目,列入省、市重大項目的,由市統籌配置用地、環保排放等指標,未能由上級解決指標的,由鎮統籌解決,有關費用由用地單位負責。對獲得國家、省、市相關部門立項并資助的項目,我鎮通過“一事一議”方式給予項目開辦專項扶持。
第三章 搭建產業協同創新平臺
第十四條 搭建產業協同創新平臺。進一步完善石排鎮產業公共服務功能,重點圍繞通信部件、包裝印刷等主導產業發展需求,提供人才、金融、技術、產學研合作、企業孵化等創新服務,建設產業協同創新中心。按新增稅收額、企業服務水平等行業發展指標綜合考核給予平臺基礎補助和考核獎勵。鼓勵行業龍頭企業和大型科技型企業發揮行業優勢,自建或共建協同創新平臺,通過市場化運作,形成規模合理,體系成熟,具有市場競爭力的專業化協同創新服務機構。
第四章 孵化載體建設
第十五條 村(社區)創新載體獎勵。村(社區)利用自有物業投建或改建為創新孵化載體,孵化面積不高于8000平方米,經認定為市級以上孵化器,最高給予3年稅收我鎮留成部分100%的額度獎勵。根據孵化器面積,給予村(社區)每平方米最高500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十六條 企業創新載體獎勵。在我鎮注冊并專業從事企業孵化業務,獨立孵化面積不少于1000平方米,在孵企業不少于10家,經認定為市級以上孵化器,對運營企業最高給予2年稅收我鎮留成部分100%的額度獎勵,在孵企業按照實際租用孵化面積給予最長2年場租補貼,補貼標準為每平方米每月最高5元。同時享受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有關政策扶持。
第五章 管理模式創新
第十七條 知識產權管理提升。企業貫徹《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國家標準,經認定后每家最高資助3萬元。
第十八條 知識產權強企培育。被認定為國家知識產權示范企業(優勢企業)、省知識產權示范企業和市專利優勢企業的,分別最高資助15萬元、10萬元和5萬元。
第十九條 標準化管理提升獎勵。企業實施標準化管理,被認定為標準化示范區、示范(試點)企業的,分別最高獎勵10萬元和3萬元。
第二十條 質量管理提升獎勵。企業加強質量管理獲得省質量獎、市政府質量獎、市政府質量獎鼓勵獎的,分別最高獎勵70萬元、50萬元和25萬元。
第二十一條 技術標準資助。企業主導制定一項國家標準,最高資助100萬元;企業主導制定一項行業標準,最高資助10萬元;企業主導制定一項省級地方標準,最高資助5萬元;企業主導制定一項市級地方標準或團體標準(聯盟標準),最高資助1萬元。
第六章 科技金融創新
第二十二條 股權投資創新產業項目。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和激勵作用,綜合運用銀行、保險、擔保等金融手段扶持優質產業項目,鼓勵村(社區)利用集體物業作價入股,鼓勵鎮燕嶺集團公司或村(社區)以股權投資方式重點支持我鎮上市企業、高新技術企業、高成長型企業、初創型科技企業、核心技術攻關企業等重點單位開展的國家級、省級科技計劃產業項目。我鎮出資額占被投資企業的股份原則上不超過其總股本的30%。
第二十三條 科技企業上市獎勵。在我鎮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3年以上,在證券交易所科創板首發上市的高新技術企業、瞪羚企業和百強創新型企業,分別一次性獎勵200萬元、300萬元和400萬元。
第二十四條 設備融資補助。對獲得省、市共建發展中小企業設備融資租賃資金的企業,鎮配套市貼息補助的5%,最高不超過10萬元。具體補助方法遵循《東莞市省市共建發展中小企業設備融資租賃資金操作流程》執行。
第二十五條 貸款貼息補助。對獲得《東莞市促進科技金融發展實施辦法》中市貸款貼息補助的企業,鎮配套市貼息補助的10 %,最高不超過50萬元。
第二十六條 科技保險補助。對首年投保重點引導類險種的企業,按實際支出保費的60%給予補貼;以后年度按實際支出保費的30%給予補貼。具體補助辦法遵照《東莞市促進科技金融發展實施辦法》執行。
第七章 項目管理
第二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所涉及的項目每年集中受理一批,由企業提交申請書和相關證明材料報石排鎮經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受理。
第二十八條 同一企業年內申領我鎮所有財政獎補累計總額原則上不超過該企業上年度稅收我鎮留成部分的三分之二(為支持企業達產達效,2020年企業獲得本細則財政獎補項目原則上可按100%全額資助)。對于燕嶺創新獎、瞪羚企業培育、百強創新型企業培育、科技企業上市獎勵、省級以上專利獎、孵化載體獎勵和其他重大促進項目的資助額度,原則上不受財政獎補總額限制,具體事宜通過鎮委、鎮政府“一事一議”方式確定執行。企業存在下列情況之一不予資助:規模以上工業企業未填報上年度研發投入或填報后經審核為零;企業存在重大安全生產、環保、維穩、信用等問題。
第二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由鎮工信局負責解釋,如有未盡事宜,由石排鎮經濟工作領導小組研究決定后執行。我鎮此前出臺的有關政策與本細則規定不一致的,按本細則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本實施細則自頒布30日后開始實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