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順德區龍江鎮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工作意見(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廣東省科學技術廳關于印發廣東省高新技術企業樹標提質行動計劃(2017-2020年)的通知》(粵科高字〔2017〕129號)、《佛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佛山市高新技術企業樹標提質行動計劃(2018-2020)的通知》(佛府辦函〔2018〕765號)、《順德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順德區加快培育高新技術企業專項行動方案(2016-2020)的通知》(順府辦發〔2015〕164號)文件精神,積極推動龍江鎮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努力培育高新技術企業,引進高新技術企業到我鎮落戶,設立專項獎勵資金,列入年度財政預算,結合我鎮高新技術企業發展實際情況,特提出如下工作意見。
第二條 設立高新技術企業服務團隊,由鎮經科、稅務及相關職能部門組成服務團隊,各部門負責人擔任服務專員,全程參與高新技術企業申報、入庫、認定等工作,協助企業開展稅務策劃,解答稅務疑難,開展申報工作現場輔導,通過“一企一策”服務,讓企業方便、快捷、準確地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入庫培育和引進落戶等方面的服務。
第三條 專項獎勵資金按照政府專項資金有關規定管理,在鎮經濟和科技促進局年度財政預算內安排。
第二章獎勵措施和對象
第四條 獎勵企業開展高新技術企業申報工作。
2019年1月1日起,企業申報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的,以通過順德區科技局初審為準,給予一次性獎勵2萬元;企業申報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入庫企業的,以通過順德區科技局初審為準,一次性獎勵1萬元。
第五條 獎勵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和進入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的企業。
2019年1月1日起,企業被認定為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的,給予一次性獎勵5萬元;企業重新認定為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的,給予一次性獎勵3萬元;企業進入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的,給予一次性獎勵3萬元。
第六條 獎勵整體遷移落戶我鎮的高新技術企業。
對鎮外高新技術企業(有效期不少于1年)整體遷移至我鎮并完成落戶的,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對鎮外高新技術企業(有效期少于1年)整體遷移至我鎮并完成落戶的,需待有效期滿通過高新技術企業重新認定后,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
第七條 獎勵對象需滿足以下條件:
(一)注冊地為龍江的居民企業;
(二)當年度無違法違規經營行為、無重大安全責任事故;
(三)當年度無未履行完畢的處罰記錄;
(四)愿意接受鎮經濟和科技促進局的專項輔導。
第三章申報程序
第八條申報程序。
(一)提交材料
1.《龍江鎮高新技術企業培育獎勵資金申報表》一式三份;
2.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重新認定或入庫培育書面申報材料一式三份(需同時完成系統申報);
3.認定證書原件和復印件、國家批文通知;
4.其他證明材料。
(二)資格審核
鎮經濟和科技促進局根據《龍江鎮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工作意見》要求組織評審,評審結果報鎮政府審批,對符合規定的企業給予獎勵。
第四章 監督與管理
第九條獎勵資金用于企業開展技術創新活動。獲得獎補的企業應按企業財務規定妥善保存有關原始票據及憑證備查。
第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將取消企業獎勵資格,已獲得獎勵資金的予以追回,同時取消該企業3年內申請鎮各項財政扶持資金的資格:
(一)在申報過程中存在嚴重弄虛作假行為的;
(二)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的;
(三)有嚴重環境違法、違規行為,受到有關部門處罰的。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一條 本意見自發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3年。 《龍江鎮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龍江鎮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工作意見的通知》(龍府辦發〔2018〕271號)同時廢止。
第十二條 本意見由鎮經濟和科技促進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