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高新區加快科技創新促進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20〕7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促進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質量發展的意見》(粵府〔2019〕28號)文件精神,進一步激發清遠高新區發展活力動力,全面提升發展質量和水平,推動清遠高新區加快科技創新,打造成為粵北地區創新驅動發展示范區和高質量發展先行區,特結合實際,制定如下措施。
一、深化“一區多園”體制機制改革
第一條 深入實施“一區多園”共享機制
推動清遠高新區科技創新平臺和公共技術服務平臺共享,引導清遠高新區產業基金參與分園區建設;設立清遠高新區“一區多園”發展引導資金并列入財政預算,對納入清遠高新區火炬統計的分園區企業,同等享受清遠高新區有關科技創新政策。
二、加強高新技術企業培育
第二條 給予高企培育補助
對初次認定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給予10萬元補助;對重新認定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給予5萬元補助;對引進落地在清遠高新區內的工業類規模以上高新技術企業,給予一次性20萬元補助;對在清遠高新區內登記注冊的科技類中介服務機構,每輔導一家清遠高新區內企業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含重新認定)的,給予中介服務機構1萬元獎勵。
第三條 給予高企提質獎勵
清遠高新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首次由“四下”企業轉為“四上”企業的,給予一次性20萬元獎勵。
三、加強孵化育成體系建設
第四條 給予在孵企業場租補貼
經過認定的在孵企業,按照在孵企業實際孵化面積給予最長24個月的場租補貼,補貼標準為20元/平方米·月,最大補貼面積不超過200平方米。在孵企業實際場租低于補貼標準的,按照實際場租進行補貼。
第五條 給予眾創空間工位補貼
初創型企業(或團隊)進駐清遠高新區內眾創空間內辦公的,每個工位補貼100元/月,補貼時間最長不超過24個月。
第六條 給予孵化器資質認定獎勵
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市級孵化器,分別給予一次性80萬元、50萬元、10萬元獎勵;經科技部火炬中心備案的眾創空間給予一次性30萬元獎勵。
第七條 給予孵化器經營績效獎勵
根據每年省科技企業孵化器及眾創空間運營評價結果,對評價為A、B等級的孵化器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績效獎勵;對評價為A、B等級的眾創空間分別給予12萬元、6萬元績效獎勵。
第八條 給予孵化器新增孵化面積補貼
經清遠高新區管委會認定的孵化器新增孵化面積(不含公共服務面積),按照30元/平方米的標準給予孵化器運營單位一次性補貼,每家孵化器當年補貼金額最高不超過50萬元。
第九條 給予孵化器培育畢業企業獎勵
鼓勵孵化器提升服務企業能力,對清遠高新區內的孵化器,每培育一家畢業企業,給予孵化器運營單位一次性1萬元獎勵。每培育一家畢業企業并落地清遠高新區發展的,給予孵化器運營單位一次性3萬元獎勵。
四、加強科技創新平臺建設
第十條 給予新型研發機構建設補助
對清遠高新區內企業新組建的新型研發機構,經廣東省科技廳批準立項后,按照省級財政支持資金的10%給予配套補助(區配套補助資金參照省級財政資金撥付進度予以撥付),每家新型研發機構配套補助不超過100萬元。
第十一條 給予企業研發平臺認定獎勵
對清遠高新區內企業新認定的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企業技術中心、重點實驗室、院士工作站、科技專家工作站等(企業研發平臺名稱不限,但須由政府部門或科協認定、管理),按照國家級、省級、市級分別給予企業一次性100萬元、20萬元和10萬元獎勵。
第十二條 給予產業技術創新平臺運行補助
對在清遠高新區內注冊成立并按章程開展活動的產業技術創新平臺(名稱不限,如產業技術創新聯盟、專利聯盟、科技成果交易中心、技術轉移中心等),視工作開展情況給予每年最高10萬元平臺運行補助。
五、提升企業自主創新能力
第十三條 給予科技計劃項目配套資金補助
清遠高新區內企業承擔(或參與)國家、省科技計劃項目,按照企業所獲得的中央、省財政資金10%的比例給予配套補助;配套補助資金參照上級財政資金撥付進度予以撥付。每個國家科技計劃項目配套資金總額不超過100萬元,每個省級科技計劃項目配套資金總額不超過50萬元。
第十四條 給予科技成果獎勵
對獲得國家科技進步獎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特等獎每項100萬元,一等獎每項50萬元,二等獎每項30萬元,三等獎每項20萬元;獲得省科技進步獎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特等獎50萬元,一等獎每項30萬元,二等獎每項20萬元,三等獎每項10萬元。
第十五條 給予標準制定獎勵
對清遠高新區內企事業單位,年度內每主導或參與制定一項國際標準并發布實施的,一次性分別給予50萬元、10萬元獎勵;每主導或參與制定一項國家標準并發布實施的,一次性分別給予20萬元、5萬元獎勵;每主導或參與制定一項行業標準并發布實施的,一次性分別給予10萬元、3萬元獎勵;每主導或參與制定一項地方標準并發布實施的,一次性分別給予5萬元、2萬元獎勵。
第十六條 給予企業品牌獎勵
對新獲得廣東省名優高新技術產品認定證書的企業,每種產品給予2000元的獎勵;對新獲得中國馳名商標(限工業類)稱號的企業,每件商標給予2萬元的獎勵;對新獲得廣東省名牌產品(限工業類)、著名商標(限工業類)等稱號的企業,每種產品或商標給予1萬元的獎勵。
六、推動科技成果轉化
第十七條 給予“人才創業項目”資金補助
清遠高新區管委會設立高層次“人才創業項目”,對經過專家評審入選的人才創業項目落地實施產業化后,可獲得最高500萬元資金補助。“人才創業項目”每年評選最多不超過3個,項目補助資金根據項目進度分階段撥付。
第十八條 給予技術成果轉化運用資助
鼓勵企業各類“技術交易合同”到清遠高新區創新創業服務中心進行登記備案。對當年通過引進、購買、轉讓等方式獲得技術成果并在清遠高新區內實現轉化運用的企業,其技術交易合同不涉及專利轉讓的,按其技術交易合同中實際發生技術交易額的10%給予補助;每家企業單一年度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20萬元(關聯企業之間的技術成果交易不予補助)。
七、推動科技金融結合
第十九條 給予投資機構投資獎勵
鼓勵在清遠高新區內注冊的投資機構(投資機構注冊時間不超過5年)對區內種子期、初創期企業及科技型中小企業進行投資,按照投資機構年度實際投資金額的2%給予投資機構獎勵,每家投資機構每年投資獎勵不超過100萬元。
第二十條 給予貸款貼息補助
支持清遠高新區內企業采取信用融資、股權質押融資等方式獲得銀行貸款,對其發生的貸款利息按同期人民幣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發生利息額的50%給予補助,每家科技企業每年補助總額不超過20萬元,單家企業補助時間最長2年。
第二十一條 給予企業掛牌獎勵
推動科技型企業在廣東股權交易中心掛牌,拓寬融資渠道;對在廣東股權交易中心掛牌的企業給予一次性不超過5萬元獎勵。
八、優化創新創業環境
第二十二條 給予企業參加創新創業大賽獎勵
對參加省級(含外省市)政府部門組織的創新創業大賽并晉級復賽的企業,給予1萬元獎勵;參賽企業獲獎名次按照第一至第三等獎、優秀獎(或優勝獎)4個等級,每家企業再分別給予12萬元、8萬元、5萬元、2萬元獎勵;對入圍國家級創新創業大賽(含行業總決賽)的企業,再給予2萬元獎勵,參賽企業獲獎名次再按照第一至第三等獎、優秀獎(或優勝獎)4個等級,每家企業再分別給予20萬元、15萬元、10萬元、5萬元獎勵。外省市獲獎企業來清遠高新區落地的同等適用本條款。
第二十三條 給予高校人才創新創業平臺資金扶持
對清遠高新區管委會與國內高等院校聯合設立的人才驛站、人才交流服務平臺等創新創業平臺(平臺名稱不限),視工作開展情況每年給予最高30萬元的平臺運營補助(具體補助金額以協議約定);另對上述高校人才創新創業平臺組織高校教師、學生赴我區企業掛職、實習、游學、應聘等活動,給予路費、食宿費補助等。
九、附則
第二十四條 符合本措施規定的同一項目、同一事項,同時符合我區其他扶持政策規定(含上級部門要求區里配套或負擔資金的政策規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復”的原則予以支持,另有規定的除外。獲得補助、補貼、獎勵等的涉稅支出由企業或單位承擔。
第二十五條 企業發生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節能降耗、文明施工、勞資糾紛等嚴重問題,或嚴重失信、惡性偷稅侵權等違法行為,不能享受本措施中的扶持及獎勵政策。
第二十六條 本措施執行過程中,如遇國家、省、市政策發生變化,則按國家、省、市新政策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措施由清遠高新區科技信息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屆滿或有關法律政策依據變化,將根據實施情況予以評估修訂。2021年 1月1 日起至本措施施行之日期間符合本措施獎勵條件的,可參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