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區西樵鎮推動產業科技創新高質量發展扶持獎勵辦法
第一條 根據《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佛山市南海區推進高新技術企業高質量發展專項扶持獎勵辦法(2021年修訂)的通知》(南府〔2021〕63號)和《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佛山市南海區人才認定評定辦法的通知》(南府〔2020〕11號),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快培育和發展高新技術企業(以下簡稱“高企”),夯實創新發展人才基礎,切實做好人才引進獎勵和培養自主工作,以創新引領產業轉型升級,推動我鎮產業科技創新高質量發展,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鎮政府每年安排產業科技創新扶持專項經費,對符合辦法規定條件的企業進行扶持獎勵。
第三條 扶持對象
本辦法適用于西樵鎮行政區域內依法進行工商注冊和稅務登記的企業。
第四條 扶持項目和標準(事后獎補類)
(一)持續強化高企培育
1、持續壯大高企群體。對通過認定的高企給予5萬元扶持獎勵。
2、降低高企創新成本。對企業每認定1件廣東省名優高新技術產品給予500元扶持獎勵。
(二)推動企業樹標提質
1、樹立高企創新發展標桿。對成功認定佛山市標桿高新技術企業的企業給予5萬元的補助。
2、對獲得國家級專精特新“小巨人”認定的企業,一次性給予20萬元的扶持獎勵;對獲得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的企業,一次性給予10萬元的扶持獎勵。對獲得市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的企業,一次性給予3萬元扶持獎勵。
3、推動企業研發機構做大做強。
(1)當年新認定為國家級、省級、市級、區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企業,分別給予一次性科研經費補助20萬元、5萬元、3萬元、1萬元。
(2)當年新認定為國家級、省級、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分別給予一次性科研經費補助20萬元、5萬元、3萬元。
(3)當年新設立博士后工作站或廣東省院士工作站的企業,分別給予一次性啟動經費補助30萬元。
(三)促進企業科技人才引進培育
(1)每成功新引進1名博士研究生學歷以上從事科研類人才,且已履行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1年以上的,給予一次性人才引進5萬元扶持獎勵;
(2)每成功新引進1名碩士研究生學歷以上從事科研類人才,且已履行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1年以上的,給予一次性人才引進1萬元獎勵;(科研類人才指:招聘的人才是從事于技術類、研發類等科研類崗位。)
(3)當年新增認定為南海區一至七類人才的,每新增一名分別給予人才認定獎勵3萬元、1萬元、5000元、3000元、2000元、1000元、500元。
第五條 申報與審批程序
(一)西樵鎮經濟發展辦公室每年發布扶持獎勵申報通知,符合條件的企業根據申報通知組織和提交申報材料。
(二)鎮經發辦收到申報材料后發函征詢相關職能部門意見并審核通過后形成獎勵方案。
(三)鎮經發辦對獎勵方案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內收到投訴或異議的,由鎮經發辦會同相關部門進行處理。
(四)公示結束后,由鎮經發辦會同鎮財政辦按相關規定撥付資金。
第六條 申報材料(以年度申報指南為準)
(一)申請“持續強化高企培育”和“推動企業樹標提質”的扶持獎勵材料清單:
1、佛山市南海區西樵鎮推動產業科技創新高質量發展扶持獎勵申請表》(詳見附件);
2、營業執照復印件(如企業有工商更名,補充提供工商變更通知書復印件);
3、認定項目證書或政府批復文件復印件(需原件復核)。
(二)申請“促進企業人才引進培育”的扶持獎勵材料清單:
(1)佛山市南海區西樵鎮推動產業科技創新高質量發展扶持獎勵申請表》(詳見附件);
(2)營業執照復印件(如企業有工商更名,補充提供工商變更通知書復印件);
(3)人才正在履行與西樵鎮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期限至少1年以上;
(4)人才的簡歷、身份證或護照等身份證明材料;
(5)人才資質證明(獲得的學歷學位認證證書、各類獎勵證書、核心專利等);
(6)人才屬國(境)外人員的,提供出入境記錄、薪酬證明(銀行流水)和來華工作許可證件;
(7)人才工資薪金完稅證明或參保繳費證明(證明時間不少于12個月);
(8)新增認定為南海區一至七類人才的證書或政府批復文件復印件(僅申請認定為南海區一至七類人才的提供);
(9)企業出具人才在職崗位證明(僅申請新引進1名碩士研究生學歷以上從事科研類人才的提供)。
第七條 扶持獎勵的申報具體時間以鎮經濟發展辦公室發布的通知為準,逾期未申請的視為自愿放棄獎勵。
第八條 鎮經濟發展辦公室負責編制扶持資金預算,組織企業申報扶持獎勵,審核企業申報材料,公示扶持獎勵方案,發放扶持資金;鎮黨建工作辦公室負責本辦法“第四條扶持項目和標準中第(三)點促進企業科技人才引進培育”的組織企業申報扶持獎勵和申報材料審核;鎮經發辦對扶持獎勵資金的支出進度、績效、安全性和規范性負責。
第九條 鎮財政辦負責資金預算的保障,根據鎮經發辦的申請辦理資金撥付,組織實施專項財政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等。
第十條 鎮經發辦會同鎮財政辦做好扶持獎勵資金撥付等工作;鎮經發辦確保扶持獎勵資金安全、及時、準確發放。
第十一條 申報主體必須如實提供申報材料,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擔全部責任,不得弄虛作假和套取、騙取財政資金,應自覺接受政府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以及配合做好財政資金績效評價等工作。對于申報主體弄虛作假騙取扶持獎勵資金的,撤銷其獲得扶持獎勵的資格,由鎮經發辦追回已撥付的扶持獎勵資金并退回財政部門;涉及違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已認定的高企存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16]32號)第十九條規定的三種行為之一的,由認定機構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并按《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16]32號)相關規定處理,同時由鎮經發辦追回其自發生上述行為之日所屬年度已享受的該專項扶持獎勵資金并退回財政部門。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實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第十三條 2021年1月1日起符合本辦法申報要求的企業,也可以按照本辦法申報扶持獎勵,獎勵內容按本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 為保障扶持政策的延續性,2020年起認定的省名優高新技術產品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2項給予扶持獎勵。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鎮經濟發展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