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節 委托研發方面
6.1.我是企業的財會人員,想了解一下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和委托境內進行研發活動在享受加計扣除時有什么差異?
答:(1)加計扣除金額的限額不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及《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企業委托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64號)相關規定,企業委托境內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研發費用并計算加計扣除;企業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發費用,同時委托境外研發費用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三分之二的部分,才可以計算加計扣除。
(2)企業委托境內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可適用加計扣除,但是委托境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不可加計扣除。
(3)委托境內進行研發活動由受托方到科技部門進行登記,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登記。
6.2.我公司2022年將某個科研項目委托境外公司進行研發,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金額應如何計算?
答: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企業委托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64號)相關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發費用。委托境外研發費用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
例如,某企業2022年境內符合條件研發費110萬元,委托境外研發費用100萬元,其中100×80%=80萬元計入委托境外研發費,委托境外研發費不超過110×2/3=73.33萬元的可以稅前加計扣除,因此,該企業2022年可加計扣除的委托境外研發費用為73.33萬元。
6.3.企業受托開展研發,委托方選擇不享受研發費加計扣除優惠政策,我公司作為受托方是否可以就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申報享受研發費加計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相關規定,無論委托方是否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計扣除。
6.4.為什么委托境內和委托境外機構的研發活動需去科技主管部門登記備案的主體分別為受托方和委托方?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相關規定,企業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留存備查資料包括經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的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的合同。未申請認定登記和未予登記的技術合同,不得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
由于受托方一般是享受增值稅等其他稅種稅收優惠政策的主體,科技部門為便于管理、統計,避免雙重登記,因此明確發生委托境內研發活動的,由受托方到科技部門進行登記。而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的受托方在國外,不受我國相關法律管轄,要求受托方登記不具有操作性,因此《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企業委托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64號)文件對委托境外機構研發進行了調整,將登記方由受托方調整至委托方,以保證委托方能順利享受政策。
6.5.委托非關聯方研發是否需要提供研發項目費用支出明細?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相關規定,委托方與受托方存在關聯關系的,受托方應向委托方提供研發項目費用支出明細情況。委托非關聯方研發,考慮到涉及商業秘密等情況,不再需要提供研發項目費用支出明細,但委托研發費用實際發生額應符合獨立交易原則。
6.6.企業委托境外研發費用不得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其中“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三分之二的部分”是否包括資本化部分?若企業同時存在委托境內研發,“境內符合條件的委托研發費用”是否需要乘以80%來計算“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三分之二的部分”?
答: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既包括費用化的研發費用也包括資本化的研發費用,因此,用于計算三分之二限額的基數“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包括資本化的研發費用。企業委托境內機構或個人研發,加計扣除時按照研發活動發生費用的80%計入委托方研發費用并計算加計扣除,因此,企業委托境內機構或個人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也應乘以80%,用于計算“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三分之二的部分”。
6.7.由于委托研發項目登記在企業內部是由技術部門負責,財務部門在事后歸集研發費用是才發現合同未到科技部門備案的情況,請問,事后到科技部門補辦備案手續,稅務機關是否認可?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相關規定,企業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留存備查資料包括經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的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的合同。未申請認定登記和未予登記的技術合同,不得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
根據《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規定,企業符合規定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條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時享受該項稅收優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備案手續,追溯期限最長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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