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2025年中央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促進對外投資合作事項)申報時間、條件要求、資助獎勵
根據《財政部商務部關于印發<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2022〕3號)《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商務廳關于印發〈廣東省中央財政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2023年修訂)〉的通知》(粵財工〔2023〕10號)等文件要求,為做好中央2025年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促進對外投資合作事項)申報工作,現印發申報指南,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報時間
省屬企業集團、各地級以上市商務局等匯總單位,需于2025年2月28日前向省商務廳提交申報材料。
二、重點支持領域
(一)支持對外投資高質量發展。支持引導企業開展產業鏈合理有序跨境布局,支持省級境外經貿合作區穩妥有序發展,拓展新能礦、綠色發展、數字經濟、藍色經濟等領域對外投資合作,加強貿易投資融合發展,更好服務國內大循環。
(二)支持對外承包工程做大做強。支持企業通過投建營綜合發展、多元化融資、三方或多方市場合作等方式,深化對外綠色基建、新型基建等領域的合作,推進高質量共建“一帶一路”,帶動國內裝備、技術、標準和服務嵌入國際循環。
(三)支持對外勞務合作。支持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提升服務質量,強化素質培訓、權益保障等服務功能。
三、支持內容及標準
(一)對外直接投資及對外承包工程項目
對外直接投資項目中方實際投資額不低于300萬美元,對外承包工程項目合同金額不低于1000萬美元(其中,對外設計咨詢項目合同金額不低于50萬美元);且在支持期內正常運營或執行的(不含維保期),對境內主體及其境外控股公司用于境外項目所支出的相關費用按照以下標準和比例進行資助:
1.前期費用、貸款利息不超過實際發生費用的60%;
2.海外投資保險保費、對外承包工程保函及特定合同保險費用、安保費用、境外人員風險防范保險費用、權益資源回運運保費、項目物資出口運保費不超過實際發生費用的90%。每個境外項目獲得資助金額最高不超過500萬元。每個企業獲得資助金額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
(二)省級境外經貿合作區項目
1.合作區建設項目。對合作區境內投資主體及其境外控股公司用于合作區建設所支出的相關費用按照以下標準和比例進行資助:
(1)前期費用、貸款利息、園區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費用、公共服務費用不超過實際發生費用的60%;
(2)海外投資保險保費、園區安保費用、境外人員風險防范保險費用、權益資源回運運保費、項目物資出口運保費不超過實際發生費用的90%。
每個合作區獲得資助金額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
2.入區投資項目。已開工建設運營的合作區入園投資項目,對境內主體及其境外控股公司用于入區投資項目所支出的相關費用按照以下標準和比例進行資助:
(1)前期費用、貸款利息、土地/廠房租賃或建設費用不超過實際發生費用的60%;
(2)海外投資保險保費、境外人員風險防范保險費用、權益資源回運運保費、項目物資出口運保費不超過實際發生費用的90%。
每個合作區入園投資項目獲得資助金額最高不超過800萬元。
(三)對外勞務合作項目
1.對對外勞務合作企業為其派遣的勞務人員開展外派前適應性培訓支出的培訓費按每名勞務人員不超過300元的標準進行資助;
2.對對外勞務合作企業為其派遣的勞務人員實際出資購買
境外風險防范保險產生的保費按不超過實際發生費用90%的比例給予資助;
每個企業獲得資助金額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四)兩種及以上項目類型
同一申報主體及其關聯企業申報對外直接投資、對外承包工程、省級境外經貿合作區和對外勞務合作中兩種及以上項目類型或多個境外經貿合作區項目的,申報主體及其關聯企業累計獲得資助金額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
四、申請企業和項目條件
(一)申請企業須具備以下條件:
1.在我省境內依法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單位),且納入我省對外投資合作業務管理。
2.按規定已取得國家有關部門批準(核準或備案)開展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業務資格的批準文件。
3.按照《對外直接投資統計制度》《對外承包工程業務統計調查制度》《對外勞務合作業務統計調查制度》《商務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對外承包工程項目備案管理的通知》《商務部關于啟用外派勞務人員基本信息數據庫的通知》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報送所開展業務的統計資料及填報相關信息,配合各級商務主管部門
完成對外投資業務監測分析、信息咨詢、商務對接工作。
4.企業(單位)承諾近三年無違反《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對外承包工程條例》《對外勞務合作條例》等以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的行為;近三年未被“信用中國(廣東)”平臺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或因安全生產事故或者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被縣級以上地方應急管理部門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在本通知規定的申報截止日期前,無拖欠財政資金。
5.對外承包工程企業(單位)及對外勞務合作企業(單位)須已繳納對外勞務合作風險處置備用金。
(二)申請項目須具備以下條件:
1.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登記、備案或核準,并已開展相關業務。
2.在項目所在國(地區)依法注冊或辦理合法手續,項目合同或合作協議已依法生效,并購項目已完成交割。
3.項目需完成向我駐所在國使(領)館經商參贊處(室)報到登記手續。
4.項目適用時間:
(1)申請前期費用資助的,境外企業或合作區注冊時間、并購項目交割時間或工程項目合同(協議)簽訂時間應在2024年1月1日至 2024年12月31日期間,在申報截止日之前支付相關費用。
(2)申請貸款貼息、海外投資保險、安保、合作區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合作區公共服務、入區投資項目土地廠房租賃或建設、資源回運運保費、項目物資出口運保費、保函及特定合同保險費用、境外人員保險等費用資助的,境外企業、合作區或工程項目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間存續運營或正在執行,保單、保函、基建、回運等費用合同在此期間正在執行或有效,并在2024年內支付此期間發生的相關費用。
(3)申請對外勞務合作外派勞務人員的適應性培訓費用、人員保險費用資助的,勞務人員應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間派出,此期間發生的相關費用應在2024年內支付。
5.項目同一支付憑證未重復申報其他資金,且未得到同年度其他同性質財政資金資助。
(三)不予支持的情形
1.申報項目被我境外使領館通報群體性事件、安全事故、重大糾紛等。省級境外經貿合作區項目未通過2025年年度考核或在考核中排名末位。
2.資金評審期間,申請企業拒不配合或無法補充提供評審需要的相關佐證材料,或正在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調查。企業被審計部門定性存在違法違規行為且尚未完成整改。
3.為防止資金使用“小,散”問題,單個境外項目實際資助金額低于5萬元的不予支持。
4.商務主管部門認為其他不予支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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