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縣行政區域內新引進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我縣產業發展規劃的工業、現代農業、現代服務業投資項目。
第二章 工業項目獎勵
第二條 項目建成投產運營且正常納稅后,根據用地規模和投資額度,給予企業獎勵。實際固定資產投入(不含土地款)經開區內在5000萬元以上、經開區外在2500萬元以上的工業項目,按實際固定資產投入額的4‰給予固定資產投入獎,最高不超過50萬元。
第三條 新引進的企業直投3億元以上的項目,投產運營5年內,任意一年年產值達到5億元以上,達到當年所繳納的稅收縣級留存部分分級次獎勵給企業:世界500強企業按100%獎勵;國內100強企業、民營企業100強企業和上市公司按50%獎勵。
第四條 扶持企業開展首臺(套)裝備認定。對認定的國家、省內首臺(套)裝備產品的購置企業,并用于自身經營生產的,對首臺(套)裝備產品價格在200萬元以上(不含稅),一次性按照核定設備金額的3%補貼,一次性補貼金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一個企業一年內只能補一次。
第五條 支持規模以下企業申報規模企業。鼓勵工業企業進行“小升規”,對新投產或新申報并被認定為規模工業企業的,獎勵企業1萬元。
第六條 對新投產(此文件下發后的項目,下同)年創稅收20萬元/畝以上且第二年稅收不低于第一年的項目,可從企業上繳稅收中的地方留成部分按以下標準分階累加,自項目投產之日起,三年內享受下列獎勵政策:
(一)年創稅達到畝均20萬元以上(不含20萬元)方可享受獎勵。
(二)分區間折算累加。25萬元以下(不含25萬元)時,稅收縣級留成部分的30%等額獎勵給企業;畝均達到25萬元不足30萬元區間部分按40%等額獎勵給企業;畝均30萬元以上區間部分按50%等額獎勵給企業。
(三)本條與第三條不重復計獎。
第七條 鼓勵引進企業上級母公司或總公司的企業總部落戶我縣。引進總部后前5年,稅收較上年度縣級留成增長部分,每年按50%獎勵給企業總部。
第八條 對新引進落戶經開區的縣外企業總部或分支機構,年實繳稅收在500萬元—1000萬元按稅收縣級留成部分的30%等額獎勵、1000萬元以上超越部分按50%計算,分段折算累加,在產業扶持資金中予以等額獎勵。獎勵期限均不超過3年。
第九條 用地面積20畝以下的工業項目原則上進入標準廠房。購買園區自建標準廠房的企業,3年內任意一年年納稅額達到500元/m2、1000元/m2以上,當年分別一次性獎勵100元/m2、150元/m2。租賃園區自建標準廠房的,達到上述條件則分別給予租金的50%、100%補貼獎勵。
第十條 在經開區內投資建設工業標準廠房,一次性按20元/m2進行補貼獎勵,對首次入駐并投產納稅的企業一次性給予2元/m2租金補助。
第十一條 鼓勵創建高新技術企業孵化器,對新認定的國家級(在孵企業不少于10家)、省級孵化器(在孵企業不少于5家)分別給予50萬元、20萬元的資金補貼,在運營期間內每成功培育一家高新技術企業,獎勵5萬元,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第十二條 經開區固定資產投資5000萬元以上工業項目、經開區以外固定資產投資2500萬元以上的工業項目,免征縣權屬范圍內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第十三條 經開區固定資產投資5000萬元以上工業項目、經開區以外固定資產投資2500萬元以上的工業項目,縣內服務性收費(不含中介服務)減按最低限的20%收取。
第三章 現代農業項目獎勵
第十四條 農業招商引資項目指生態農業、觀光農業、設施農業和農產品精深加工業,可優先享受農、林、畜、水等支農惠農政策和農業科技支持政策。
第十五條 對新引進的現代觀光農業項目,運營后營業收入達到500萬元,并實現稅收,當年給予一次性4萬元的補助。在解決就業勞力和帶動的農戶中,貧困對象占比50%以上,獎補金額上浮50%。
第十六條 對新引進符合條件的冷鏈達1000噸以上、5000噸以上的企業,投產運營后,一次性分別獎勵10萬元、30萬元。
第十七條 對投資注冊在我縣的一產類企業,投資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稅收獎勵在第一年完稅后,從第二年開始連續三年,每年較上年縣級留成增長部分按50%獎補給企業。
第四章 現代服務業項目獎勵
第十八條 項目建成投產運營且正常納稅后,根據建設規模和稅收額度,給予企業獎勵。
(一)對新建的符合條件的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臺、商業呼叫中心、新建的旅游產業項目和新建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文體項目,年納稅額在50萬元以上,一次性給予2萬元獎勵。
(二)對于新建或擴改建的大型酒店、賓館,運營后三年內,當年稅收達到100萬元、200萬元、400萬元,當年按照稅收縣級留成部分的30%、40%、50%等額予以獎勵。
(三)對投資生產性現代服務項目和生活性現代服務項目的企業,固定資產投資5000萬元以上,五年內任一年度營業所產生稅收達到100萬(后續不下降),自運營之日起,前三年根據企業貢獻稅收縣級留成部分的50%予以獎勵、后兩年按30%予以獎勵。
第十九條 由企業投資并運營,當年被新評定為國家5A、4A、3A級景區、國家級文化產業項目,分別獎勵獎勵500萬元、100萬元、20萬元。
第二十條 凡投資者將企業營運總部(含功能性總部)或科技創新研發中心設立在我縣,采取財務集中核(結)算、商品匯總調撥、代理注冊登記、申領填開發票、投資研發創新等方式,經認定并在我縣納稅,稅收年繳納達到500萬元以上,前五年縣級留成部分的50%獎勵給企業。
第二十一條 運營資金支持。對符合條件的科技創新(孵化器、眾創空間)平臺項目一次性給予10萬元運營補助。
第五章 土地出讓優惠政策
第二十二條 落戶淥口經開區單獨供地的項目,用地原則上實行“七通一平”供應,具體以協議為準;落戶其它地方的項目原則上實行現狀供應。
第二十三條 如有明文政策規定的,可以采取協議出讓土地的方式保障項目用地。
第二十四條 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推行“長期租賃、先租后讓、租讓結合”的供應方式及“彈性土地出讓年限”的供地政策。
第二十五條 工業項目投資強度達200萬元/畝、年納稅額達20萬元/畝,其土地價格原則上不低于16萬元/畝,取得的手續按有關政策規定和程序辦理。
第二十六條 其它項目用地在控制土地成本的基礎上,按照土地利用規劃確定的用途,以不低于基準地價的標準作為起始價公開出讓。
第六章 企業人才獎勵
第二十七條 鼓勵引進高級人才。對縣內規模以上企業和高新企業引進省級以上有突出貢獻的專家、學術技術帶頭人、獲得省級科學技術獎二等獎以上的主要研究人員,獎勵人才個人20萬元/人;引進獲得市科學技術獎一等獎、省級科學技術獎三等獎的主要研究人員,全日制博士和具有正高職稱的專家,獎勵人才個人15萬元/人;引進具有副高職稱的專家,獎勵人才個人5萬元/人。獎勵資金從引進人才審批之日起,在本縣企業工作滿3年經考核合格后,一次性發放。
第二十八條 培育優秀專業人才。每年從納稅500萬元以上企業中評選 “技工之星”和“營銷能手”各 10名,分別獎勵2000元并通報表彰。
第七章 品牌建設獎勵
第二十九條 總部注冊地在縣內的企業,按獲得商標或稱號的國家級、省級級別的不同分別給予15萬元、3萬元的獎勵。首次獲得國家質量管理獎、省長質量獎的企業,分別獎勵5萬元、3萬元。總部注冊地在縣內的農業產業化企業獲得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稱號按國家級、省級級別的不同分別給予10萬元、3萬元的獎勵。新獲得農業部認證的有機食品認證、綠色食品認證、無公害產品認證的企業,分別一次性獎勵15萬元、5萬元、1萬元。新獲得國家地理標志的公共性品牌建設企業按相關政策進行獎勵。以上獎勵在年度上均不重復計獎。
第八章 技術升級創新獎勵
第三十條 對建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并實際開展工作一年以上的企業,從企業上繳稅收縣級留成部分中分別獎勵100萬元、40萬元。
第三十一條 鼓勵高新技術企業,經新認定或通過復審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獎勵5萬元。
第三十二條 縣內企業新認定的企業技術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按國家級和省級級別的不同分別一次性獎勵50萬元、10萬元;獲得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或國家技術發明獎一、二等獎的,分別一次性獎勵500萬元、200萬元;獲得省級科學技術進步獎或省級技術發明獎一、二、三等獎的,分別一次性獎勵50萬元、20萬元、10萬元。
第三十三條 企業當年通過PCT途徑獲得歐、美、日等國家發明專利授權的,每件獎勵2萬元;企業當年新獲得授權的國內職務發明專利每件獎勵1萬元;新授權的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按每件2000元獎勵給企業或發明人;其中單個企業或發明人當年外觀設計獎勵總額不超過6000元。
第九章 企業戰略擴張獎勵
第三十四條 鼓勵企業上市。對在境內外主板新上市的企業給予一次性300萬元的補貼,對在中小板、創業板和新三板新上市的企業給予一次性100萬元的補貼。每家企業只能享受一次上市補貼,轉板上市的不重復補貼。
第三十五條 鼓勵企業引進戰略投資或并購重組。企業成功引進戰略投資或并購重組的,投資或并購完成后仍在縣內納稅,稅收較上一年度縣級留成增長部分,按50%等額獎勵給企業。
第十章 稅收貢獻獎
第三十六條 年納稅額500萬元及以上的企業(不含地價及土地報批、交易中產生的土地契稅、耕地占用稅),按繳稅額的1%計獎,獎金最高不超過15萬元。享受了前述涉及稅收的任意一項獎勵政策的工業企業、農業企業和現代服務業企業,當年不再享受稅收貢獻獎。
第十一章 中介人獎勵
第三十七條 獎勵對象。通過各種渠道直接參與并成功引進縣外投資者在我縣投資的,經投資者、項目載體單位以及招商引資主管部門共同確認的,直接承擔招商引資考核任務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以外的個人、中介機構或社會團體(以下簡稱中介人)。
第三十八條 獎勵條件。引進外來投資在我縣興辦工業、現代農業以及現代服務業等產業項目,符合法律法規、產業發展規劃、投資規模和投資強度要求,并達到下面標準的可以享受中介人員獎勵:①工業項目:在經開區內的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在5000萬元以上的項目、在經開區之外的固定資產投資達到2500萬元以上,投產并實現一定稅收。②現代服務業項目:落戶在淥口鎮和南洲鎮,一次性投入在5000萬元以上的項目并開工營業;落戶在其它鎮,一次性投入在3000萬元以上的項目并開工營業。③摘牌土地達50畝的房地產項目和單體建筑面積20000m2以上的商務樓宇(大型賣場、寫字樓、酒店賓館)、城市綜合體。
第三十九條 獎勵標準。每個項目獎金數額按經審計確認后的項目實際固定資產投資額計算,具體計算辦法如下:①引進的工業企業項目,按固定資產投資額的3‰計獎(最高不超過50萬元)。②引進的工業企業以外的項目,按固定資產投資額的3‰計獎(最高不超過15萬元)。③引進世界500強、國內或民營100強企業直接在我縣投資3億元以上的工業項目,實現稅收后,分別獎勵100萬元、50萬元。引進總部經濟項目,投產運營3年內,任一年度納稅額達到200萬元、500萬元、1000萬元以上的,分別獎勵5萬元、10萬元、20萬元。④縣域企業引進主機企業的,從主機企業每年所繳納的稅收縣級留存部分中10%的額度用于連續三年獎勵縣域企業經營團隊(或個人),每年最高不超過100萬。⑤企業在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并足額繳納土地出讓金后,房地產項目按照土地摘牌面積給予獎勵,標準為800元/畝。商務樓宇和城市綜合體,按開發面積每平方米8元予以獎勵。⑥以上獎勵金額均為稅前金額。⑦與縣人民政府簽訂了招商引資委托代理合同的獎勵以簽訂的合同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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