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清溪鎮高新技術企業樹標提質暫行辦法(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認真落實中央、省、市關于毫不動搖鼓勵、支持、引導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的決策部署,根據市有關工作要求,把培育發展高新技術企業作為創新驅動發展首要舉措,堅持高新技術企業數量擴張與質量提升并舉、壯大規模與提高創新能力并重,努力把我鎮高新技術企業的數量優勢轉化為經濟發展優勢,推動高新技術企業樹標提質,結合我鎮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資金來源:在清溪鎮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二章資助對象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在我鎮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守法經營和依法納稅的企業。
第三章政策扶持
第四條 對新認定的國家火炬計劃重點高新技術企業,鎮財政一次性給予20萬元獎勵。
第五條 對新認定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經市科技局推薦、省科技廳受理,完成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報環節的企業,直接補貼2萬元,對后續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企業再一次性獎勵6萬元,共獎勵8萬元。
第六條 在高新技術企業有效期內,企業年營業收入首次超過5000萬元、2億元、10億元,鎮財政根據市財政撥付金額對倍增計劃企業、“四上企業”分別按照50%、25%進行配套資助,每家企業獎勵最高不超過20萬元。
第七條 對于新增支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的項目,鎮財政根據市財政撥付金額對倍增計劃企業、“四上企業”、一般企業分別按照50%、25%、10%進行配套資助。
第八條對獲得經廣東省高新技術產業協會評審認定,具有《廣東省高新技術產品》證書的,鎮財政對倍增計劃企業、“四上企業”、一般企業分別每個獎勵3000元、2000元、1000元,每家企業每年最高獎勵10個。
第九條對重新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經市科技局推薦、省科技廳受理,完成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報環節的企業,直接補貼2萬元,對后續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企業再一次性獎勵3萬元,共獎勵5萬元。
第十條對新認定或重新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經市科技局推薦、省科技廳受理,完成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報環節的企業,獲得市獎勵后,在當年“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申報時進行2萬元補貼獎勵,剩余獎勵在“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年度項目申報時統一申報獎勵。
第四章申請程序
第十一條 根據《清溪鎮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流程進行申報。
第十二條 申報企業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一)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復印件;
(三)市財政撥付文件。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申請資助的企業如有弄虛作假騙取資助等行為的,一經查實,在相關媒體上公布,并追回已撥付資助資金,五年內不得申報清溪鎮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并納入誠信體系。
第六章附則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東莞市清溪鎮經濟發展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適用于2020年1月1日起認定的項目。實施期間,經濟發展局可根據實施情況作出修改,報請鎮政府批準后進行調整。2019年12月31日前認定的項目以原辦法予以扶持。本辦法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及上級文件規定相抵觸時,以相關法律、法規和上級文件為準。
清溪鎮企業成長培育扶持暫行辦法(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認真落實中央、省、市關于毫不動搖鼓勵、支持、引導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的決策部署,根據市有關工作要求,促進現有企業發展壯大,全面提升競爭力,結合我鎮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資金來源:在清溪鎮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二章資助對象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我鎮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守法經營和依法納稅的企業。
第三章政策扶持
第四條貢獻獎勵。對年營業收入在1億元以下、1億元(含)以上5億元以下、5億元(含)以上的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其年營業收入及年度納稅同比分別增長30%、20%、15%以上的,鎮財政可根據企業當年所形成的地方財力較上一年度增長部分,鎮財政可按增長部分的50%比例給予一次性獎勵,每家企業最高獎勵100萬元。
第五條平臺入駐企業成長獎勵。平臺入駐企業在達到1億元以上營業收入后,當年財政貢獻在每畝120萬元(含)至150萬元(不含)之間的,參考當年財政貢獻每畝120萬元至150萬元部分的鎮級留成20%,給予獎勵;當年財政貢獻在每畝150萬元(含)至200萬元(不含)之間的,參考當年財政貢獻在每畝150萬元至200萬元部分的鎮級留成40%,給予獎勵;當年財政貢獻在每畝200萬元(含)以上的,參考當年財政貢獻每畝200萬元以上部分的鎮級留成60%,給予獎勵。本條獎勵只限平臺入駐企業申報。已由平臺根據《清溪鎮推動高質量發展稅收獎勵辦法》(清府辦〔2020〕52號)給予入駐企業對應年度獎勵的,以該獎勵為準,重復申請本條獎勵無效。核算財政貢獻的面積以建筑面積除以該園區的容積率計算。本條獎勵辦法適用于工業企業。
第六條上規獎勵。對首次納入國家統計局規模以上工業企業統計報表范圍,并首次成功報數后,一次性給予3萬元獎勵;對資質等級建筑業企業、限額以上批零住餐企業、國家重點服務業企業首次納入國家統計局規模統計報表范圍,并承諾向統計部門按時報數的,一次性給予2萬元獎勵。
第七條 高成長獎勵。對獲得廣東省高成長中小企業的,一次性獎勵給予5萬元獎勵。
第八條 增資獎勵。對鎮內非公企業通過引進外資、增資和利潤再投資等方式籌集資金,經項目主管部門審批備案,通過購買建造物業、引進設備技改等方式新增的固定資產投資,經審核完成投資億元以上并產生效益的項目(房地產和金融行業除外),倍增計劃企業實行按增資額0.2%給予一次性獎勵,單個項目最高獎勵500萬元;其它企業實行按資額0.1%給予一次性獎勵,單個項目最高獎勵250萬元。(此項不受《清溪鎮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中每家企業每年最高資助限制)
第四章申請程序
第九條 根據《清溪鎮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流程進行申報。
第十條 申報企業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原件查驗);
(二)經審計的企業上年度財務會計報表復印件(原件查驗);
(三)涉及增資項目的有關憑證。
(四)稅務部門出具的年度納稅證明復印件(原件核對)。
(五)土地使用權證復印件,或土地、廠房轉讓或租賃的合同復印件和發票復印件(原件核對)。
(六)除涉及第五條和第八條項目外的企業,無需提供增資擴產和相關土地使用權證等資料。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申請資助的企業如有弄虛作假騙取資助等行為的,一經查實,在相關媒體上公布,并追回已撥付資助資金,五年內不得申報清溪鎮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并納入誠信體系。
第六章附則
第十二條 平臺指產業轉型升級基地、科技企業孵化載體、新型產業用地M0、產城融合項目、工改工項目等清溪鎮政府認定的平臺。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東莞市清溪鎮經濟發展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適用于2020年1月1日起認定的項目。實施期間,經濟發展局可根據實施情況作出修改,報請鎮政府批準后進行調整。2019年12月31日前認定的項目以原辦法予以扶持。本辦法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及上級文件規定相抵觸時,以相關法律、法規和上級文件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