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鳳崗鎮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加快我鎮東莞市創新強鎮項目建設,鼓勵企業申報國家高新技術企業(下稱“高企”),提高企業發展質量,確保高企數量穩步增長,制定本獎勵辦法。
第二條 獎勵資金的支持方式
(一)申報獎勵。企業申報高企認定且被廣東省科學技術廳受理的,給予2萬元申報獎勵。
(二)認定獎勵。
1、規模以上企業首次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給予13萬元獎勵;重新認定的企業,給予6萬元獎勵。
2、非規模以上企業首次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給予8萬元獎勵;重新認定的企業,給予3萬元獎勵。
(規模以上企業是指已在統計部門納統且填報規上報表的企業)
第三條 申請獎勵資金的企業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依法在我鎮注冊成立的企業法人或單位法人,實行獨立核算。
(二)企業申報高企認定的申報材料經我鎮審核推薦,被廣東省科學技術廳受理。
(三)通過2021年、2022年高企認定。
第四條 不予獎勵范圍。獎勵申報前三年內(自申報年度前三年的1月1日起至征求各有關部門意見結束日止),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以獎勵:
(一)被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被法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二)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因違反有關財經、稅務、市場監管、環保、節能、勞動、社保、安全生產、住房公積金等方面(不含海關)法律、法規、規章受到刑事處罰或者被相關部門給予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罰沒產品的。其中,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是指單次處罰中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和罰沒產品價值金額合計10萬元及以上的。
(三)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累計受到3次及以上行政處罰的(不含單次1000元及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不含海關行政處罰)。
(四)屬于規模以上企業,應填報上年度研發投入而未填報,或填報上年度研發投入為零的。
(五)在申報過程中提供虛假資料的、已享受鎮其他同類性質財政資金獎勵的、因違反專項資金管理規定正在接受調查等其他不應給予獎勵的情形。
第五條 獎勵資金的執行
(一)獎勵資金在鳳崗鎮創新驅動發展專項資金中統籌安排。
(二)獎勵申報由鳳崗鎮經濟發展局制定年度申報指南執行。
(三)獎勵資金采用后補助方式,不限定資金使用用途。
(四)按照不作重復獎勵原則,已申領本政策獎勵的,不可申領鎮級同類資助獎勵。
第六條 本辦法由鳳崗鎮經濟發展局負責解釋。
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