橫瀝鎮扶持非公有制經濟高質量發展資助辦法(修訂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認真落實省、市的部署要求,減輕企業負擔,解決突出問題,優化營商環境,提振發展信心,推進橫瀝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全力建設灣區活力生態文明小鎮,結合橫瀝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工商登記、稅務登記以及經營辦公場所在我鎮,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依法經營的非公企業,以及在我鎮非公企業工作的個人。
第三條 鎮政府設立非公有制經濟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鎮財政每年安排3500萬元,用于推進經濟高質量發展,超出當年預算的部分,由下一年度預算列支。
第四條 鎮政府統籌實施本辦法的編制和動態管理工作。實施過程中,如遇重大事項實行“一事一議”,確保政策科學性和靈活性。
第五條 凡是研發投入為零的規上企業,或達不到能耗標準的企業,或受到重大行政處罰的企業,均不得享受本辦法的扶持政策。
第二章 智能制造
第六條 推動企業智能制造升級發展。
(一)對于企業獲得技術改造項目、智能化改造項目、智能制造示范項目、首臺(套)重點技術裝備項目,鎮財政按市資助金額的50%給予配套資助,最高資助不超過50萬元。
(二)對于企業獲得融資租賃資助項目(不包括風險補償項目),鎮財政按市資助金額的50%給予配套資助,最高資助不超過50萬元。
第七條 提升企業信息化應用水平。對于企業獲得兩化融合應用、工業互聯網、5G融合應用、大數據平臺、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發展等領域的項目,鎮財政按市資助金額的50%給予配套資助,最高不超過50萬元。
第三章 科技創新
第八條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獎勵。對申報當年高企認定且進入廣東省科學技術廳受理申報材料環節的企業給予1萬元申報獎勵;對首次通過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企業,再給予9萬元獎勵;通過重新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再給予4萬元獎勵。
第九條 創新型企業成長獎勵。獲高新企業認定的創新型小微企業發展成為規模以上企業,并納入國家統計局聯網直報系統統計范圍的,一次性獎勵3萬元,每家企業只獎勵一次。對當年首次評定為市級瞪羚企業、百強企業的創新型企業,分別一次性獎勵10萬元、20萬元。同一項目按就高不就低原則給予獎勵。
第十條 重點科技項目配套獎勵。對承擔國家、省、市重點領域研發項目、顛覆性技術創新項目、卡脖子技術創新項目等,并獲得立項資助或事后補助(補貼)的,鎮財政按市資助(補助)金額的50%給予配套資助。同一項目只按最高級別獎勵,或從低級別獎項晉升到高級別的,只按差額獎勵。單個企業(項目)年度配套獎勵累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第十一條 鼓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對規模以上企業建有研發機構,并依法依規如實填報統計年報,經統計部門核實,給予補助。具體分檔如下:
(一)當年科技活動投入高于5000萬元(含5000萬元)的企業,給予6萬元補助;
(二)當年科技活動投入高于2000萬元(含2000萬元)低于5000萬元(不含5000萬元)的企業,給予4萬元補助;
(三)當年科技活動投入高于1000萬元(含1000萬元)低于2000萬元(不含2000萬元)的企業,給予2萬元補助;
(四)當年科技活動投入高于500萬元(含500萬元)低于1000萬元(不含1000萬元)的企業,給予1萬元補助;
(五)當年科技活動投入高于200萬元(含200萬元)低于500萬元(不含500萬元)的企業,給予5000元補助;
(六)當年科技活動投入高于零而低于200萬元(不含200萬元)的企業,給予2000元補助。
第十二條 創新創業大賽獎勵。對參加由國家、省、市各級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組織主辦的創新創業大賽,并獲得二等獎及以上的企業,鎮財政按市獎勵金額的50%給予配套獎勵,同一企業同一年度獲得多個獎勵,配套獎勵總額不超過30萬元。對獲得上述創新創業大賽獎項的,來橫瀝注冊成立公司并產業化的創新創業項目,給予場租優惠支持。在鎮屬主導的孵化器落戶的,給予連續兩年免租,面積不超過500平方米的支持。如在其他場地落戶的,給予連續三年,每平方米5元/月,面積不超過500平方米的租金補貼。
第十三條 專利獎資助。獲得國家級專利金獎、專利優秀獎的企業,分別一次性獎勵50萬元、20萬元。獲得省級專利金獎、優秀獎的企業,分別一次性獎勵20萬元、10萬元。獲得東莞市專利金獎、優秀獎的企業,分別一次性獎勵10萬元、5萬元。同一企業同時獲得上述獎項的,只按最高級別獎勵,或從低級別獎項晉升到高級別的,只按差額獎勵。
第十四條 知識產權創造資助。對獲得以下的發明專利,鎮財政按市資助金額的50%給予配套資助,同一企業同一年度累計資助不超過10萬元。
(一)國內授權(包括港澳臺地區)的發明專利;
(二)在美國、日本、英國、歐盟等設有專利審批機構的其他國家或地區,獲授權的發明專利;
(三)通過《專利合作條約》(PCT)途徑申請并進入國家階段(國外)的境外發明專利;
第十五條 專利權、商標專用權質押融資資助。對開展專利權、商標專用權質押融資的企業,按其實際支付專利權、商標專用權質押的融資貸款利息,給予不超過30%的貼息,同一企業每年貼息額度最高不超過25萬元。
第十六條 專利、商標保險資助。對購買專利、商標保險的企業或代理機構,鎮財政按市資助金額的50%給予配套資助。
第十七條 知識產權維權資助。對企業或個人為維護自身專利權益、商標權益而進行的國內外侵權訴訟,判決勝訴且生效的,鎮財政按市資助金額的50%給予配套資助。
第十八條 知識產權貫標獎勵。對通過《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定》(GB/T29490-2013)認證的企業,一次性獎勵2萬元。
第十九條 知識產權示范、優勢企業資助。對獲批國家知識產權示范或優勢企業、省知識產權示范企業、市知識產權優勢企業,鎮財政按市資助金額的50%給予配套資助。
第二十條 知識產權產業聯盟建設工程資助。對在我鎮發展組建的知識產權產業聯盟,經上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成功備案的,鎮財政按市獎勵金額,給予知識產權聯盟以及牽頭組織單位50%的配套獎勵。
第二十一條 鼓勵企業開發高新技術產品。對通過廣東省名優高新技術產品認定的,每個獎勵2000元,每個企業每年獎勵不超過5個。
第二十二條 科技成果獎項獎勵。對獲得國家科學技術一等獎和二等獎、省科學技術獎的企業(項目),鎮財政按市獎勵金額的50%給予配套獎勵。同一企業(項目)在同一年度獲得上述兩個以上獎項,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復的原則進行獎勵。單個企業(項目)年度配套獎勵累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第二十三條 支持科普工作開展。對獲得國家、省級、市級科普陣地的企業,包括(創客)中心及基地等,鎮財政按市資助金額的50%給予配套獎勵。
第四章 平臺載體
第二十四條 企業研發機構認定獎勵。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和市級企業技術工程研發中心或重點實驗室的企業,分別一次性給予50萬、20萬、10萬補助。同一企業同時獲得上述獎項的,只按最高級別獎勵,或從低級別獎項晉升到高級別的,只按差額獎勵。對建立并經國家、省、市認定的院士工作站的企業,鎮財政按市資助金額的30%給予配套資助,單個企業年度配套獎勵最高不超過50萬元。
第二十五條 新型研發機構獎勵。鼓勵龍頭企業、大型企業組建新型研發機構,對獲得省、市認定的,由企業自主建設的新型研發機構,鎮財政按市資助金額的50%給予配套獎勵,單個項目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第二十六條 經認定為國家、省級培育單位,市級孵化器、眾創空間等的創新創業載體,鎮財政按市資助金額的50%給予配套資助。孵化器內企業當年獲新認定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達30家、10家、5家,分別給予孵化器運營單位30萬、10萬、5萬獎勵。單個孵化器年度配套各項資助和獎勵金額累計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第二十七條 孵化企業(項目)資助。對入駐市級以上部門認定孵化器的企業(項目),并且承諾孵化畢業后在橫瀝鎮實施產業化(至少5年)的企業給予租金補貼,補貼期限不超過三年,每家企業補貼實用面積不超過500平方,補貼租金標準為每平方米5元/月。市、鎮兩級租金補貼金額不超過企業實際支付租金總額的70%。單個孵化器年度累計在孵企業租金補貼總額不超過100萬元。同一孵化器的租金補貼金額超過以上規定的,則按每家企業的實際補貼面積平均享受補貼。同一企業(項目)只能在同一孵化器享受租金補貼,若地址在鎮內變更到其他孵化器,則不再重復補貼。
第二十八條 支持“工改M1”園區建設。“工改M1”園區是指占地75畝(含)以上,以納入自然資源部門“工改M1”項目為準。對已入駐園區并獲得市產業鏈補強專題中的“工改M1”項目的生產制造企業,按企業入駐該園區當年實際已產生租金支出的月數,鎮財政按市資助金額的50%給予配套資助,整個園區每年累計最高資助300萬元。
第二十九條 支持數字產業集聚試點園區建設。對獲得市產業鏈補強專題中的數字產業集聚試點園區項目(租金補貼)的入駐企業,鎮財政按市資助金額的50%給予配套資助,最高資助不超過100萬元。
第三十條 支持工業設計服務平臺建設。對獲得市工業設計專題中的支持工業設計服務平臺及重點項目的企業,鎮財政按市資助金額的50%給予配套資助,最高資助不超過100萬元。
第五章 企業培育
第三十一條 積極培育上市后備企業,協調解決上市進程中遇到的問題,為企業上市提供良好的服務。
(一)經市政府認定為東莞市上市后備企業的,一次性獎勵5萬元。
(二)在全國中小企業股轉系統(新三板)掛牌上市的企業,鎮財政按市資助金額的30%給予配套獎勵,最高為50萬元。
(三)在境內外證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企業,鎮財政按市資助金額的50%給予配套資助,最高為100萬元。
獲得本項政策獎勵的企業5年內不得搬離或將公司注冊地和納稅地改設鎮外,否則全額退回有關獎勵。
第三十二條 建立“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培育庫,認定一批“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從技改、股份制改造等方面進行扶持。
(一)對于獲得國家級專精特新“小巨人”稱號的企業,一次性給予10萬元的獎勵。
(二)對于獲得“專精特新”企業技改項目資助,鎮財政按市資助金額的50%給予配套資助,最高資助不超過50萬元。
(三)對于獲得“專精特新”企業股份制改造項目資助,鎮財政按市資助金額的50%給予配套資助,最高資助不超過5萬元。
第三十三條 支持服務外包企業做大做強。對服務外包企業上年度在岸執行金額達100萬元人民幣或以上的,或上年度離岸執行金額達到100萬美元或以上的,給予每家企業最高3萬元的獎勵。
第三十四條 鼓勵企業成長發展。達到“四上”標準并首次納入國家統計局聯網直報系統統計范圍的工業企業、批零住餐企業、服務業企業,一次性獎勵2萬元,每家企業只獎勵一次。
第六章 金融服務
第三十五條 充分發揮鎮民營經濟風險資金池作用。對于成功獲得風險資金池信貸支持的企業,信貸額度不超過500萬元,鎮財政按貸款項目實際支付利息總額的30%給予補貼,同一貸款項目補貼時間最長不超過2年。
第三十六條 扶持企業轉貸續貸。充分利用東莞市地方金融穩定專項資金,協助企業轉貸續貸,原則上使用期限不超過5天,單家企業單筆申請轉貸資金額度最多不超過1億元、最少不低于200萬元。
第七章 質量發展
第三十七條 鼓勵制修訂技術標準。
(一)每主導制定或協助制定一項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省級地方標準,鎮財政按市獎勵金額的50%給予配套獎勵。
(二)每主導制定一項東莞市地方標準,鎮財政按市獎勵金額的50%給予配套獎勵,獎勵不超過3萬元。
(三)每主導制定一項團體標準(聯盟標準),鎮財政按市獎勵金額的50%給予配套獎勵,每年對每個團體(聯盟)獎勵總額不超過15萬元,由發布團體(聯盟秘書處)進行申請。
(四)每制定一項科技成果或專利成果轉化成企業產品標準,鎮財政按市獎勵金額的50%給予配套獎勵;每年對每個單位獎勵總額不超過10萬元,本項目每年資助總額不超過200萬元。
第三十八條 技術標準化示范區和示范(試點)企業及標準化研究項目扶持。對每個示范區、示范(試點)企業,以及每承擔一項市級、省級、國家級標準化研究項目并取得成果的,鎮財政按市資助金額的50%給予配套資助。技術標準示范區、示范(試點)企業應是國家、省標準化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技術標準示范區、示范(試點)企業。
第三十九條 承擔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或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或工作組工作、國際標準組織在國內的對口單位資助。
(一)對新承擔國際標準化組織專業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工作或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工作的單位、新承擔國際標準化組織技術委員會或分技術委員會成立的工作組工作的單位、新承擔國際標準組織在國內的對口單位工作的單位,鎮財政按市資助金額的50%給予配套資助。
(二)對新承擔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工作或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工作的單位、新承擔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或分技術委員常設工作組的單位,鎮財政按市資助金額的50%給予配套資助。
(三)對新承擔廣東省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工作的單位,鎮財政按市資助金額的50%給予配套資助。
第四十條 對獲得市政府質量獎企業、市政府質量鼓勵獎企業,鎮財政按市獎勵金額的50%給予配套獎勵。
第四十一條 鼓勵企業采用國際標準。對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生產的企業,每取得一個采標標志證書,獎勵1000元。
第四十二條 標準化良好行為企業獎勵。對獲得標準化良好行為3A以上證書的企業給予獎勵(證書需當年有效):3A獎勵1萬元,4A獎勵2萬元,5A獎勵3萬元;復評升級的獎勵差額部分。
第八章 節能發展
第四十三條 鼓勵企業開展節能工作,提升能源利用率,對開展自愿性清潔生產、能源管理中心建設、節能降耗等項目給予資助。
(一)清潔生產項目。對被認定為省級、市級自愿性清潔生產的企業,鎮財政按市資助金額的50%給予配套資助。
(二)企業能源管理中心項目。對開展能源管理中心建設,并通過驗收的企業,鎮財政按市資助金額的50%給予配套資助。
(三)節能降耗項目。支持企業開展綠色循環發展與節能降耗,對于企業獲得節能降耗項目,鎮財政按市資助金額的50%給予配套資助,最高資助不超過50萬元。
(四)節能先進獎勵。對獲得國家、省和市節能工作先進單位稱號的企業,分別給予3萬元、1萬元、5000元獎勵,對獲得國家、省和市節能工作先進個人稱號的個人,分別給予1萬元、5000元、1000元獎勵。
(五)節約用水獎勵。對獲得節水型項目稱號的企業,給予2萬元的資助獎勵。
(六)其他節能項目獎勵,鎮財政按市資助金額的50%給予配套資助,最高資助不超過50萬元。
第九章 市場拓展
第四十四條 鼓勵本鎮企業參與境內、外展覽。對我鎮組織參加或自辦的展會給予一定資助。企業凡自行參加境內外展覽會(本鎮展會除外),參展前需到鎮經濟發展局備案,獲得許可后,按展位費總額的50%、布展費總額的50%(布展費補貼金額每平方米不超過1000元)、公務費全額的50%(每家企業只補助1人,包括來回交通費和住宿費)給予資助。每家企業每年可申請兩個境內展會和一個境外展會項目補貼,每個境內展會補貼最高資助為4萬元,每個境外展會補貼最高資助為6萬元,總累計資助不超過14萬元。
第四十五條 支持企業開拓境外市場。進一步擴大出口信用保險規模和覆蓋面,積極拓展出口信用保險保單業務,對我鎮符合條件的中型出口企業投保出口信用保險保費,鎮財政給予10%保費資助,每家企業資助不超過20萬元。
第四十六條支持企業參與網上展會。對我鎮企業參加經市商務局備案的網上展會,鎮財政按市資助金額的50%給予配套資助,每家企業每次最高5000元,每年不超過2.5萬元。
第十章 品牌建設
第四十七條 鼓勵企業創建品牌。對獲得“中國馳名商標”或“中國名牌產品”稱號的企業,一次性給予30萬元的獎勵,對獲得“廣東省名牌產品”稱號的企業。一次性給予15萬元的獎勵。通過馬德里體系取得注冊的企業,在獲取《商標注冊證》并通過各指定國核準注冊后一次性申領資助,每件最高資助不超過商標注冊官費的40%(按成功注冊國家計算),且最高不超過3萬元。在歐盟或非洲知識產權組織取得注冊或在單一國家、臺灣、香港和澳門地區取得注冊的商標,鎮財政按市資助金額的50%給予配套資助。對企業獲得國內商標注冊證,每個證書獎勵1000元,同一企業同一年度累計獎勵不超過2萬元。
第四十八條 區域品牌示范區建設資助。鎮財政按市獎勵金額的50%,對具備建設區域品牌示范區申報主要條件的組織給予資助。
第十一章 誠信建設
第四十九條 對獲得全國“誠信示范市場”稱號的單位,獎勵1萬元;對獲得省“文明誠信市場”稱號的單位,獎勵5000元;對獲得市“文明誠信市場”稱號的單位,獎勵3000元。當年同時獲得上述獎項的,按最高獎項進行獎勵。
第五十條 鼓勵農貿市場提升改造,對積極做好提升改造并經市相關部門驗收通過的農貿市場,給予最高獎勵7.5萬元。
第五十一條 對連續公示二十一年及以上的“守合同重信用企業”,獎勵2萬元;對連續公示十六年至二十年的“守合同重信用企業”,獎勵1.5萬 元;對連續公示十一年至十五年的“守合同重信用企業”,獎勵1萬元;對連續公示六年至十年的“守合同重信用企業”,獎勵6000元;首次公示或連續公示五年以下(包括五年)的“守合同重信用企業”,獎勵3000元。
第十二章 人才發展
第五十二條 支持開展產學研合作。對企業與高校(科研院所)開展產學研合作,促進科研成果在橫瀝鎮轉化,提升橫瀝鎮科技創新能力,給予資金支持。按企業同高校(科研院所)簽訂的產學研合作協議金額的10%,獎勵高校(科研院所)履行產學研合作合同的項目學術帶頭人。產生項目合作費用,憑發票按照實際費用進行補助。單個項目團隊(人才)每年補助不超過30萬元。
第五十三條 創新科研團隊引進獎勵。對經省、市認定的引進創新科研團隊項目的企業,按市資助金額,給予50%的配套獎勵,最高不超過100萬。同一企業只可享受一次配套獎勵。
第十三章 商貿流通
第五十四條 支持鎮內有獨立法人主體的商貿企業平穩發展,促進全鎮居民消費擴大和轉型升級。
(一)鼓勵限額以上零售企業積極舉辦大型促銷活動,擴內需促消費。對于限額以上零售企業舉辦大型促銷活動,活動期間平均每天營業額達50萬元的企業,每年一次給予一次性獎勵2萬元。
(二)支持商貿企業做大做強。對達到“四上”標準并納入限額以上批零住餐企業、規模以上服務企業,銷售額比上一年增長15%(含)-30%、30%(含)-50%、50%(含)或以上的進行獎勵,分別獎勵1萬元、2萬元、3萬元。
第十四章 電子商務
第五十五條 支持企業發展電子商務。
(一)對于2021年1月1日后入駐跨境電子商務平臺第三方平臺的制造業企業,申報年度該企業納入統計的外貿實際經營規模達到100萬美元(以海關數據為準),按企業新入駐當年向平臺繳納的注冊費、服務費(包括交易傭金、廣告費、倉儲配送費)等費用的25%予以資助,每家企業累計資助額不超過5萬元。
(二)對于制造業企業通過內貿電子商務第三方平臺開設網店銷售企業自產品,網店開始時間達到6個月以上并且申報年度實際銷售業績不少于50萬元,按申報年度向平臺繳納的注冊費、服務費(包括交易傭金、廣告費、倉儲配送費)等費用的25%予以資助,每家企業每年最高支持不超過10萬元。
(三)支持橫瀝制造企業入駐電子商務第三方平臺,對入駐平臺運營時間達3年以上,且按當年申報電子商務銷售額比上年新增部分的0.5%予以獎勵,每家企業最高不超過5萬元。
第十五章 申報與審核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每年發布申報通知,集中審批獎勵一次,由企業填報申請表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上報鎮對口職能部門初審。
第五十七條 相關職能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核實。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統一報送鎮政府審核。
第五十八條 申請資助企業應如實報送申請材料。對利用虛假材料和憑證騙取補貼資金的企業,追回其取得的資助資金,并納入不誠信企業名單,三年內取消鎮內評優資格及各類獎勵資助。
第十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除以上獎勵,對于獲得國家、省和市立項的其他項目,根據市財政資助經費額度,鎮財政給予50%的配套資助。如獲得國家、省立項的平臺項目,市財政沒有給予經費資助的,鎮財政一次性分別給予5萬元、3萬元配套資助。同一項目按就高不就低原則給予資助,不重復資助,累計各級部門資助的總額不超過項目實際成本支出。同一企業或個人同一年度累計資助金額最高不超過200萬元,新型研發機構、孵化器、眾創空間、“工改M1”園區等平臺載體累計資助總額不超過300萬元。企業按照本辦法獲得的資助資金、獎勵資金必須專款專用,鎮政府將組織相關部門進行不定期檢查。
第六十條 本辦法由橫瀝鎮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六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實施過程中可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關于印發<橫瀝鎮扶持非公有制經濟高質量發展資助辦法>的通知》(橫府辦〔2019〕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