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山湖高新區打造“科技資源支撐型”特色載體推動中小企業創新創業升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七條 支持特色載體高質量發展
對新獲得省級認定、國家級備案的眾創空間分別給予5萬元和10萬元的獎勵;對新獲得省級、國家級認定的科技企業孵化器或國際化科技企業孵化器(含粵港澳科技企業孵化器)分別給予20萬元和50萬元的獎勵;對新獲得市級、省級認定的加速器分別給予10萬元和20萬元的獎勵;對新獲得省級認定的新型研發機構給予30萬元的獎勵(成立初期已獲得財政資金支持的新型研發機構除外);對新獲得省級、國家級認定的大學科技園分別給予20萬元和50萬元的獎勵。同一家載體認定獎勵累計不超過100萬元。
對在東莞市科技企業孵化載體年度運營評價中評為A級的單位,給予2萬元績效獎勵;對在廣東省科技企業孵化載體年度運營評價中評為A級的單位,給予5萬元績效獎勵;對在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載體年度考核(運營)評價中評為A級的單位,給予10萬元績效獎勵。
第八條 支持特色載體創新平臺建設
支持特色載體建設中試基地和共性技術研發平臺,面向中小企業提供研究開發、檢驗檢測、小試中試、設備共享等專業技術服務,對此類中試基地或共性技術研發平臺購買的單價50萬元(含50萬元)以上的儀器、設備,按購買費用的30%給予后補助,單個載體每年補助不超過200萬元。
鼓勵高校、科研院所及龍頭企業聚焦產業發展及產業鏈構建中面臨的關鍵共性技術問題攻關,建設開放實驗室等公共技術服務平臺,整合高新區創新資源和產業資源,助推中小企業快速發展。實行“一平臺一政策”,對經管委會同意立項支持的公共技術服務平臺項目,給予建設經費支持。
第九條 支持特色載體提升企業培育服務
鼓勵特色載體為載體內企業提供專業化服務,對當年獲新認定高新技術企業20家及以上,10家及以上、5家及以上的載體,分別給予40萬元、15萬元、5萬元的獎勵。
對載體運營團隊參加由科技部火炬中心、省科技廳主辦或指導的創新創業孵化類的從業培訓班,按照培訓費用的50%給予補貼,每家載體年度補貼總額最高不超過5萬元;對載體聘請的市級以上的創業導師,在載體服務滿一年,每年服務不少于10家企業的,每年按1萬元/人的標準給予特色載體創業指導補貼,每家載體年度補貼總額最高不超過10萬元。
第十條 支持企業創新創業升級
鼓勵特色載體內企業開展科技型中小企業認定入庫、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精特新企業認定、企業規模升級等工作,對當年認定納入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庫的企業,給予0.5萬元獎勵;對新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10萬元獎勵,對通過高新技術企業重新認定的,給予5萬元獎勵;對認定為廣東省專精特新企業給予5萬元獎勵,認定為國家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給予20萬元獎勵;對首次升級為規上工業企業或規上服務業企業的給予5萬元獎勵。
第十一條 支持企業技術創新能力提升
對連續兩年享受企業研發投入加計扣除稅收減免政策,且本年度比上年度研發投入正增長的企業,按增長數分段給予研發投入補貼,年度增長額≥50萬元的,按稅務部門核定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增長金額的6%給予補貼;年度增長額<50萬元的,按稅務部門核定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增長金額的3%給予補貼。每家企業每年最高補貼100萬元。
對企業研發機構獲批新認定為國家級重點實驗室、省級重點實驗室、省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市級重點實驗室或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分別獎勵500萬元、100萬元、20萬元、10萬元。
第十二條 支持科技成果轉移轉化
鼓勵特色載體促成國內外高校和科研院所向載體內企業提供技術開發服務或轉讓技術成果,按經認定登記的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交易額的2%給予載體技術轉移服務獎勵,單個載體每年最高100萬元。
第十三條 支持營造活躍創新創業氛圍
對松山湖高新區創新創業大賽各分賽評選出的一、二、三等獎獲獎項目,獲獎后半年內(具體以管委會發布的項目申領通知為準)落戶松山湖特色載體的,分別給予50萬元、40萬元、30萬元落戶獎勵;對松山湖高新區創新創業大賽總決賽評選出的特等獎獲獎項目,獲獎后半年內(具體以管委會發布的項目申領通知為準)落戶松山湖特色載體的,給予100萬元落戶獎勵。同一參賽項目可疊加享受分賽、總決賽落戶獎勵,最高獎勵150萬元。
對東莞市外的國賽(含港澳臺賽)、廣東省賽獲獎的企業、團隊或個人,獲獎后半年內在松山湖特色載體注冊落戶,經營發展兩年以上、年均營業收入增長率不低于10%并實現盈利的,給予一次性50萬元創業獎勵。
對特色載體內參加經東莞市科技局備案同意的境內外科技展覽會的企業,按市級財政補貼的1:0.5進行配套資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