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龍鎮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產業轉型升級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二章 科技創新專項
第五條 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獎勵。
(一)對提交高企認定材料,且被受理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2萬元;對首次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8萬元;對重新認定的高企予以一次性獎勵6萬元;對搬遷至石龍且工商注冊、經營、納稅滿一年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根據企業規模與效益評定,規上企業一次性獎勵不超過6萬元,其它企業一次性獎勵不超過3萬元;
(二)通過遴選等方式建立鎮級企業輔導機構庫,對輔導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且具有資質的備案輔導機構,每輔導認定一家高新技術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1萬元。
第六條 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提質獎勵。
(一)推動高新技術企業樹標提質,對被認定為市瞪羚企業和市百強創新企業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分別獎勵不超過10萬元和15萬元;
(二)國家高新技術企業首次納入東莞市規模以上企業統計庫的當年,一次性獎勵不超過2萬元,與小升規獎勵不重復資助;
(三)對納入東莞市規模以上企業統計庫的高新技術企業,在通過認定有效期內營業收入按級別首次超過5000萬元、2億、10億元的當年,按市獎勵1:0.5給予一次性獎勵,最高不超過50萬。同一企業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復的原則進行獎勵;
(四)對當年參與科技型中小企業自主評價且通過審查入庫的企業,一次性獎勵不超過5000元。
第七條 研發投入獎勵。鼓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對建有企業研發機構,當年填報科技統計調查報表中相關研發投入總額大于1000萬且同比增長超過20%的企業,給予一次性不超過2萬元的研發投入成長獎勵。
第八條 國家、省級和市級科技項目獎勵。獲得各級科技計劃項目且項目通過驗收的企業,按照1:0.1的比例給予配套獎勵,其中獲得市級及以上重大科技項目的最高獎勵不超過30萬元,獲得國家和省科技項目一般科技項目的最高獎勵不超過20萬元,獲得市級一般科技項目的最高獎勵不超過10萬元。
第九條 原始創新及應用重大專項項目獎勵。支持我鎮科技型企業在生物醫藥、新一代信息技術、計算機軟件信息傳輸服務、數字經濟等重點領域開展基礎與應用基礎研究,推進基礎科學研究和產業技術創新發展,提升原始創新能力。獲得各級科技計劃項目且項目通過驗收的企業,按照1:0.2的比例給予配套獎勵,最高獎勵不超過50萬元。
第十條 科學技術獎獎勵。
(一)獲得國家、省科學技術獎的企業,按照所獲獎金1:0.1的比例給予配套獎勵,最高獎勵不超過20萬元;
(二)獲得市級技術成果類市長獎的企業,一次性給予10萬元獎勵。獲得市級榮譽類市長獎的企業,一次性給予5萬元獎勵。獲得市級科技進步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的企業,分別一次性給予2萬元、1萬元和5000元獎勵;
(三)獲得市級創新企業獎的企業,一次性給予2萬元獎勵;獲得市級研發投入突出貢獻獎的企業,一次性給予3萬元獎勵。
第十一條 知識產權專利獎勵。
(一)對獲得國家專利金獎、專利銀獎和專利優秀獎的項目,每項分別一次性給予不超過8萬元、5萬元和3萬元獎勵;對獲得省專利金獎、專利銀獎、專利優秀獎的項目,每項分別一次性給予不超過5萬元、3萬元、1萬元獎勵。同一專利項目分別獲得國家、省專利獎的,按上述標準就高不就低給予獎勵;
(二)對首次通過知識產權管理規范貫標認定的企業,按其實際發生的初次認證費用,一次性給予不超過1萬元獎勵;貫標輔導、咨詢等服務費用不予列入資助范圍;
(三)對首次通過東莞市知識產權優勢企業認定的企業,一次性給予不超過1萬獎勵;對首次通過省知識產權示范認定企業的企業,一次性給予不超過3萬獎勵;首次通過國家知識產權優勢認定企業的企業,一次性給予不超過5萬元獎勵;首次通過國家知識產權示范認定的企業,一次性給予不超過10萬元獎勵;
(四)獲得發明專利授權的,每件給予不超過1000元獎勵,獲得過國家知識產權局費用減緩的,不給予資助;獲得PCT國際專利授權的,每件給予不超過2000元獎勵。各級專利資助總額不高于其獲得專利授權所繳納的官方規定費用的50%。
第十二條 研發創新平臺建設獎勵。
(一)獲得省級新型研發機構認定的企業,一次性給予20萬元獎勵。獲得市級新型研發機構認定的企業,一次性給予10萬元獎勵。
(二)獲得國家級、省級、市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的企業,分別一次性給予30萬元、10萬元、5萬元獎勵。獲得國家級重點實驗室(含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企業重點實驗室或省部共建國家重點實驗室培育基地等)、省級重點實驗室(含省重點實驗室、省企業重點實驗室或省企業重點實驗室培育基地等)、市級重點實驗室立項(認定)以及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認可的實驗室,分別一次性給予30萬元、10萬元、5萬元和2萬元獎勵。同一企業同時獲得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和重點實驗室認定的,只獎勵一次;已獲得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企業技術中心或重點實驗室的,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復的原則進行獎勵。
第十三條 孵化器創新創業獎勵。對認定為市級及以上科技企業孵化器入駐企業,符合石龍鎮重點支持產業發展導向的軟件開發、工業設計、專業技術服務等技術領域的科技型中小企業,依法經營并進駐科技企業孵化器經營滿一年以上的,并承諾在石龍經營三年以上,從科技研發投入、知識產權成果與經濟效益貢獻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定,每家企業一次性給予不超過5萬元的創新創業資助。
第十四條 科技創新載體認定獎勵。
(一)對當年被認定為國家、省、市級孵化器的科技創新載體運營單位,結合實際運營效益情況,按級別資助且最高資助金額分別不超過10萬、8萬、5萬;
(二)對當年被認定為國家、省、市級眾創空間的運營管理機構,結合實際運營效益情況,按級別資助且最高資助金額分別不超過8萬、5萬、3萬。
第十五條 科普陣地認定獎勵。
(一)對認定為國家級、省級、市級科普示范社區、科普教育基地的單位,按市財政資助資金的1:0.1比例給予配套獎勵,最高資助金額不超過10萬;
(二)對認定為國家級、省級科學教育特色學校,東莞市創客培育中心、東莞市創客培育學校的單位,按市財政資助資金的1:0.1比例給予配套獎勵,最高資助金額不超過10萬。
第三章 工業和信息化專項
第十六條 支持企業智能制造。獲得市技術改造專項資助、市智能化專項資助、市智能制造示范項目資助的企業,根據市級財政資助金額按1:0.1的比例給予配套獎勵,最高獎勵不超過10萬元。為響應東莞市“3+1”產業集群試點培育工作,對于食品飲料、紡織服裝和家具行業三大優勢傳統產業企業提高配套獎勵比例,按照不高于1:0.2 的比例給予配套獎勵,最高獎勵不超過20萬元。
第十七條 支持信息化應用。獲得市兩化融合應用項目、工業互聯網示范項目、軟件信息服務項目、大數據應用項目及5G融合應用項目等項目資助的企業,按照1:0.1 的比例給予配套獎勵,最高獎勵不超過10萬元。通過國家兩化融合管理體系標準認定的企業,一次性給予2萬元獎勵。
第十八條 支持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發展。對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企業年營業收入首次超過2000萬元、5000萬元、1億元的,按照當年企業的地方財政貢獻鎮級留成獎勵企業,最高不超過50萬。同一企業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復的原則進行獎勵。
第十九條 支持培育“專精特新”企業。對獲國家級專精特新“小巨人”稱號的企業,一次性給予不超過8萬元的獎勵;對獲得省級、市級專精特新認定的企業,分別一次性給予不超過3萬元和1萬元的獎勵;按上述標準就高不就低給予獎勵。獲得市“專精特新”企業技改項目資助的企業,按照1:0.1 的比例給予配套獎勵,最高獎勵不超過10萬元。
第二十條 支持企業“綠色”制造。對通過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組織驗收被認定為市級清潔生產企業(標準流程)并取得市相應獎勵的,一次性給予不超過3萬元獎勵;對通過省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組織驗收被認定為省級清潔生產企業并取得市相應獎勵的,一次性給予不超過4萬元獎勵。對已獲得獎勵的市級清潔生產企業,再通過驗收被認定為省級清潔生產企業的,給予補足獎勵資金差額。通過市節能技術改造項目、循環經濟發展重點項目獎勵的企業,根據市級財政資助金額按1:0.1 的比例給予配套獎勵,最高獎勵不超過10萬元。
第四章 商務外貿專項
第二十一條 鼓勵外資企業研發創新。對我鎮外資企業增設研發機構,并在經營范圍增加的,一次性給予1萬元的獎勵;對我鎮外資增設商業分銷業務,并在經營范圍增加的,一次性給予5000元的獎勵。
第二十二條 支持外資企業引進關鍵設備和核心技術。對企業進口核心技術和關鍵設備并獲得國家、省進口貼息支持的,按1:0.1的比例給予配套獎勵,最高獎勵不超過5萬元。
第二十三條 支持保稅物流企業的發展,對相關企業獲得市級資助的項目的,按照1:0.1 的比例給予配套獎勵,最高獎勵不超過10萬元。
第二十四條 支持外資企業拓展內外銷市場。對企業上一年新增內銷達到市要求并獲得市級獎勵的,我鎮給予1:0.1的配套獎勵,最高獎勵不超過10萬元。
第二十五條 支持企業開展市場采購貿易。經我鎮審批備案,對我鎮企業開展市場采購貿易業務的(通過海關1039市場采購貿易方式出口),按照出口額每萬元給予不超過15元的獎勵。獎勵資金實施總量控制,用完即止。
第二十六條 支持參加境內外貿易展覽會、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發展、貿易摩擦應對研究和公共服務項目等。獲得市有關資助項目的企業,按照1:0.1 的比例給予配套獎勵,最高獎勵不超過5萬元。
第二十七條 支持服務外包產業。對新注冊成功的服務外包企業,一次性給予5000元獎勵;對服務外包在岸(或離岸)執行金額分別達100萬美元(或以上)、500萬美元(或以上)、1000萬美元(或以上)、5000萬美元(或以上)的企業,分別給予不超過5000元、1萬元、1.5萬元、3萬元的獎勵。對經我市商務部門認定的服務外包重點培育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1萬元。
第二十八條 鼓勵商貿流通,加大商貿流通業培育力度,加快發展步伐,按照以下檔次分別給予獎勵:
(一)當年營業額達1億元及以上(以鎮統計部門反饋為準)的限上批發企業,根據企業新增營業額予以獎勵,營業額較上年每增加2000萬元即獎勵1萬元,每家企業每年獎勵總額不超過5萬元;
(二)當年營業額達1000萬元及以上(以鎮統計部門反饋為準)的限上零售企業,根據企業新增營業額予以獎勵,營業額較上年每增加200萬元即獎勵1萬元,每家企業每年獎勵總額不超過5萬元;
(三)當年營業額達1000萬元及以上(以鎮統計部門反饋為準)的限上住餐企業,根據企業新增營業額予以獎勵,營業額較上年每增加100萬元即獎勵1萬元,每家企業每年獎勵總額不超過5萬元。
第五章 龍頭企業培育與招引
第二十九條 對在境內外證券交易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或申請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新三板)掛牌的企業給予每家最高100萬元的上市前輔導費用資助,并在成功上市后分別給予不超過100萬元和50萬元的補貼獎勵。同一企業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復的原則進行獎勵。
第三十條 支持小升規。每年新升規工業企業、軟件和信息服務業、批發零售、住餐業一次性給予1萬元獎勵。上一年度“新升規”工業企業在當年工業增加值增長超過20%的企業(工業增加值以統計部門的數據為準),一次性給予1萬元獎勵。
第三十一條 支持總部經濟發展。遷入或落戶我鎮并經市認定的綜合型總部、職能型總部企業,分別給予不超過10萬元、5萬元獎勵。
第三十二條 獎勵優秀工業企業和生產性服務業企業。當年納稅額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且營業收入增長20%以上的企業,按照以下檔次分別給予獎勵:
(一)當年納稅額500萬元-1000萬元(包括1000萬元)的企業,一次性給予不超過5萬元獎勵;
(二)當年納稅額1000萬元-5000萬元(包括5000萬元)的企業,一次性給予不超過10萬獎勵;
(三)當年納稅額5000萬元-1億元(包括1億元)的企業,一次性給予不超過20萬獎勵;
(四)當年納稅額1億元以上企業,一次性給予不超過30萬元獎勵。
第三十三條 倍增企業獎勵。獲得市級倍增計劃企業認定的企業,一次性給予3萬元獎勵。對市級倍增計劃試點企、市級協同倍增企業在倍增期間首次完成營業務收入倍增的,結合企業實際效益貢獻情況,按照以下檔次給予獎勵:
(一)完成倍增后營業務收入達5000萬元-1億元(包含1億元)的企業,給予不超過1萬元獎勵;
(二)完成倍增后營業務收入達1億元-2億元(包含2億元)的企業,給予不超過2萬元獎勵;
(三)完成倍增后營業務收入達2億元-5億元(包含5億元)的企業,給予不超過5萬元獎勵;
(四)完成倍增后營業務收入達5億元-10億元(包含10億元)的企業,給予不超過8萬元獎勵;
(五)完成倍增后營業務收入達10億元以上的企業,給予不超過10萬元獎勵。
第三十四條 獎勵新遷入優質企業。對當年搬遷到石龍轄區內并納入市重大項目(含市重大預備項目,以項目投資主體營業執照登記時間為準),當年實現工業總產值(統計數據入統為準)超2億元以上且同比保持正增長的企業,按照以下檔次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
(1)當年實現工業總產值2億元(包括2億元)-5億元(包括5億元),給予不超過10萬元獎勵;
(2)當年實現工業總產值5億元(包括2億元)-10億元(包括10億元),給予不超過20萬元獎勵;
(3)當年實現工業總產值10億元以上的企業,給予不超過30萬元獎勵。
第六章 質量提升與知識產權專項
第三十五條 鼓勵制修訂技術標準。主導或參與制修訂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主導或參與制定省級地方標準,主導制定市級地方標準,按市獎勵金額的 1:0.1給予配套獎勵,最高獎勵不超過10萬元。
第三十六條 政府質量獎資助項目。對獲得市政府質量獎企業、市政府質量鼓勵獎企業,按市獎勵金額的1:0.1給予配套獎勵,最高獎勵不超過10萬元。
第三十七條 知識產權專利獎勵。
(一)對獲得國家專利金獎、專利銀獎和專利優秀獎的項目,每項分別一次性給予不超過8萬元、5萬元和3萬元獎勵;對獲得省專利金獎、專利銀獎、專利優秀獎的項目,每項分別一次性給予不超過5萬元、3萬元、1萬元獎勵。同一專利項目分別獲得國家、省專利獎的,按上述標準就高不就低給予獎勵;
(二)對首次通過知識產權管理規范貫標認定的企業,按其實際發生的初次認證費用,一次性給予不超過1萬元獎勵;貫標輔導、咨詢等服務費用不予列入資助范圍;
(三)對首次通過東莞市知識產權優勢企業認定的企業,一次性給予不超過1萬獎勵;對首次通過省知識產權示范認定企業的企業,一次性給予不超過3萬獎勵;首次通過國家知識產權優勢認定企業的企業,一次性給予不超過5萬元獎勵;首次通過國家知識產權示范認定的企業,一次性給予不超過10萬元獎勵;
(四)獲得發明專利授權的,每件給予不超過1000元獎勵,獲得過國家知識產權局費用減緩的,不給予資助;獲得PCT國際專利授權的,每件給予不超過2000元獎勵。各級專利資助總額不高于其獲得專利授權所繳納的官方規定費用的50%。
第七章 人才扶持
第三十八條 高層次人才獎勵。對新引進或在石龍申報并成功入選廣東省創新創業領軍人才、東莞市創新創業領軍人才的企業或單位,分別按市財政資助金額的1:0.1比例給予配套獎勵,最高資助金額不超過20萬元。
第三十九條 支持企業引進高層次人才。對新引進國家級人才(“千人計劃”、“國家特支計劃”等國家級榮譽和獎勵認定的人才)的企業或單位,按照國家資助金額的1:0.1比例給予配套獎勵,最高獎勵不超過100萬元。對新引進或在石龍申報并成功入選廣東省創新創業團隊和領軍人才的企業或單位,按照省財政資助金額的1:0.1比例給予配套獎勵,最高獎勵不超過20萬元。對新引進或在石龍申報并成功入選東莞市科研團隊項目和創新創業領軍人才的企業或單位,按照市財政資助金額的1:0.1比例給予配套獎勵,最高資助金額不超過10萬元。
第四十條 企業骨干人才獎勵。對認真配合我鎮經濟調度及經濟運行監測等工作,且規上工業增加值或相關經濟統計數據(R&D研發投入、工業及工業技改投資、“倍增計劃”企業經營情況等)階段性經濟發展情況符合我鎮經濟調度目標的規上工業企業(視經濟調度情況延伸至四上企業實行),對企業工作成效突出的經濟統計基層人員1名,給予不超過2000元獎勵。
第四十一條 保障重點企業人才教育資源。為符合條件的重點企業的中高層管理人員、科技工程技術人員及作出貢獻技工人員提供公辦入學指標優惠扶持。對市級、市級協同、鎮級倍增企業在原已享有子女義務教育入學指標的基礎上,在倍增期間給予指標增加50%配置;市級協同、鎮級倍增企業原未享有子女義務教育入學指標的,在倍增期間分三個檔次直接給予指標:試點企業被認定前一年營業收入5億元(含)以上的給予4個指標;營業收入2(含)-5億元的給予2個指標;營業收入2億元以下的給予1個指標。對當年新上規工業企業、軟件和信息服務業、批發零售、住餐業等企業,當年給予1個指標。對當年新動工建設市重大項目,并在我鎮注冊成立的企業,當年給予1個指標。對在我鎮租賃廠房提前把產值轉移到我鎮的省、市重大項目,當年產值達到5億元(含)以上的給予不超過3個指標;產值達2(含)-5億元的給予不超過2個指標;產值達2億元以下的給予1個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