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關于進一步促進科技創新的若干政策措施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視察廣東重要講話精神,落實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促進科技創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粵府〔2019〕1 號)精神,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不斷提升我市自主創新能力,充分發揮科技創新對經濟社會發展的支撐引領作用,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全力推進粵港澳大灣區重要拓展區科技創新工作
構建靈活高效的粵港澳大灣區重要拓展區科技合作機制,鼓勵我市企業與粵港澳大灣區高校、科研機構、企業合作,共建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國家重點實驗室、省實驗室(分中心),實現開放共享。支持港澳及世界知名高校、科研機構、企業在我市設立分支機構并享受相關優惠政策,促使重大科技成果落地轉化。支持我市高校、科研機構、企業在國際創新人才密集區和“一帶一路”沿線國家設立離岸科技孵化基地或研發機構,集聚全球高端創新資源。在我市至少建設一家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基地,基地可直接認定為省、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并享受相關優惠政策。鼓勵我市企業與粵港澳大灣區高校、科研院所合作申報我市重大科技計劃項目。
二、推進全市創新人才高地建設
進一步完善充實“人才新政 23 條”配套政策措施,加強與重大科技計劃、各級人才計劃的銜接協同,推動落實落地落細,吸引集聚一批科技領軍人才和團隊。推行“潮州優才卡”制度,豐富高層次人才服務窗口服務事項,從交通出行、醫療保障、綠色政務、文體生活、住房保障、配偶安置等方面入手,為用人單位和各類人才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務,吸引更多優秀人才來潮創新創業。依托國家、省人才項目,加大高層次人才或團隊的引進力度;每成功引進 1 個團隊,在落實省有關政策的基礎上,市財政給予用人單位一定補貼支持。落實省關于優化人才簽證制度、港澳人才享受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延繳政策及企業家職稱評審直通車制度。健全完善領導直接聯系服務高層次人才制度,掌握聯系對象工作調動、職務調整、取得重大成果(獎勵)、出現重大工作失誤和重大傷病等事項,及時收集意見建議,協調解決存在問題。
三、加快推進省實驗室(分中心)和新型研發機構建設
大力推進化學與精細化工廣東省實驗室潮州分中心建設,支持省實驗室分中心實行新型管理體制和運營機制,支持省實驗室分中心與高校聯合共建博士點、碩士點,培養高水平創新人才。符合《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廣東省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登記條件的省實驗室及所屬科研機構、高水平研究院,經批準可作為市登記設立的事業單位,不納入機構編制管理。對申報省級新型研發機構、經市科技局推薦上報到省科技廳的,擇優給予一次性 20萬元經費補助;對首次認定的省級新型研發機構給予初創期一次性 50萬元經費補助。對市參與建設的事業單位性質新型研發機構,市可授予其自主審批下屬創投公司最高 3000 萬元的投資決策權。按省要求試點實施事業單位性質的新型研發機構運營管理機制改革。
四、加快高新區改革創新發展
大力支持創建國家級和新建省級高新區,加快鳳泉湖高新區申報國家級高新區建設步伐,并在三年內布局新建 1-2 個省級高新區。提升高新區產業集聚和公共服務能力,培育一批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成長性科技型中小企業。根據精簡、效能原則,理順高新區管理機構,優化機構設置和職能配置。深化高新區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所在地科技行政部門負責同志兼任高新區管理機構的領導班子成員,賦予高新區核定編制內選人用人自主權。理順高新區財政管理體制,加大高新區財政扶持力度,支持高新區快速創新發展。
五、加大企業創新普惠性支持
對當年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含重新認定)的企業,給予一次性 20 萬元的獎勵;認定申請經市科技局推薦上報省科技廳后,即可列入市級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享受補助經費的 50%,通過認定后再補助 50%;補助資金按照市縣聯動原則,市直企業補助由市承擔,縣區所轄企業補助由市承擔 40%、縣(區)承擔60%。支持企業加大研發機構建設力度,對認定為市級工程中心的擇優每個給予 10 萬元建設經費補助;對首次通過認定的省級以上工程中心、重點實驗室等研發機構,給予一次性建設經費補助,經省級認定的補助 20 萬元、國家級認定的補助 30 萬元。探索建立符合我市實際的創新券補助政策,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和創業者購買創新創業服務。
六、加強科技企業孵化育成體系建設
對新認定的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市級眾創空間分別給予40 萬元、15 萬元的補助,對新認定的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省級眾創空間每個分別給予 50 萬元、15 萬元的補助,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國家級眾創空間分別給予 60 萬元、30萬元的補助(同一家孵化器或眾創空間獲得不同級別的認定可以疊加享受相應補助)。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市級眾創空間到期復審合格,分別給予 20 萬元、5 萬元補助;對獲得省科技廳孵化器、眾創空間運營評價結果為 A 等級或 B 等級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給予補助,A 等級補助 30 萬元、B 等級補助20 萬元。繼續執行科技企業孵化器運營后補助政策。開展科技企業孵化器新增孵化面積補助,每一年度開展一次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面積核定工作,新增孵化面積累計增長 1000平方米(含本數)至 6000 平方米(不含本數)的,給予 10 萬元補助;累計增長 6000 平方米以上的,給予 20 萬元補助(累計每家孵化器補助最高不超過 20 萬元)。把各級孵化器建設成為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和工程中心發展的重要載體,對孵化器內的在孵企業新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的,分別給予孵化器運營單位 5 萬元、1 萬元的補助。
七、打通科技成果轉化“最后一公里”
加強支持專業化技術轉移機構建設,對提供技術支持、檢驗檢測、研發服務、咨詢服務、創意設計等專業化公共技術服務平臺,經省級以上首次認定的,給予一次性 20 萬元的經費支持。提高科技成果轉化積極性,鼓勵企業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轉化激勵分配機制,充分利用股權出售、股權激勵、股票期權、崗位分紅等方式激勵科技人員開展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推動產學研合作,鼓勵企業與高校、科研院所協同開展研究開發、科技成果轉化應用與推廣、標準研究與制定等。試點開展科技成果權屬改革,高校、科研機構以市場委托方式取得的橫向項目,可約定其成果權屬歸科技人員所有;對利用財政資金形成的新增職務科技成果,按照有利于提高成果轉化效率的原則,高校、科研機構可與科技人員共同申請知識產權,賦予科技人員成果所有權。
八、促進科技金融深度融合
鼓勵銀行開展科技信貸特色服務,加大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信貸支持力度。爭取與省財政聯動設立科技風險準備金池,對金融機構開展科技型中小企業貸款和知識產權質押投融資業務發生的損失,給予一定比例的風險補償,促進解決民營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大力發展金融科技產業,吸引金融科技企業和人才落戶,支持新技術在金融領域的應用。
九、加強科研用地保障
優先保障重大科技項目用地。國家下達的年度林地定額,優先用于重大科技基礎設施、省實驗室、省新型研發機構等重點科技創新項目建設,該類項目使用林地申請優先受理審核。對將“三舊”改造用地用于科技創新類項目的縣(區),按省相關規定獎勵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通過“三舊”改造建設重大科技基礎設施、省實驗室、高新技術企業,以及新型研發機構、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在滿足基礎設施承載能力前提下,依法適當放寬地塊容積率限制,縮短規劃審批時間。加快推進科技企業孵化器產權分割政策落實落地。對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含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培育單位)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自用及提供給在孵對象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在符合規劃、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利用原有科研用地提高建筑密度和增加容積率的,可按一定優惠幅度征收土地價款差額。
十、提高區域創新發展能力
對在我市設立分校、分院或分支機構的高校、科研機構、高水平醫院、國家重點實驗室,在規劃用地、建設資金等方面優先予以保障。對整體搬遷至我市的高新技術企業,執行國家稅收優惠政策。實施鄉村振興科技計劃,加快農業科技園區建設,開展農村科技特派員行動,強化結果導向,重點考核派駐單位實現科技致富、農民增收目標情況,農村科技特派員承擔重點派駐任務視同承擔市級科技計劃項目,納入職稱評價、職務晉升考核體系。積極爭取省創新創業基金、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基金投資我市,重點支持科技型企業發展和現代農業產業科技創新中心建設。
十一、加強科研誠信和科研倫理建設
建立健全職責明確、高效協同的科研誠信管理體系,倡導良好學風,弘揚科學家精神,加強對科研人員的科研誠信和科研倫理教育。全市科研人員應當樹立正確的學術價值觀,克服浮躁、潛心科研、淡泊名利,恪守科研道德準則,不得挑戰科研誠信與科研倫理底線。支持開展科研倫理和道德研究,不斷完善相關規章制度,進一步強化科研倫理和道德的專家評估、審查、監督、調查處理和應急處置等工作。生命科學、醫學、人工智能等前沿領域和對社會、環境具有潛在威脅的科研活動,應當在立項前實行科研倫理承諾制,對不簽訂科研倫理承諾書的項目不予立項。涉及人的生物醫學科研和從事實驗動物生產、使用的單位,應當按國家相關規定設立倫理委員會,增強科研倫理意識,履行管理主體責任,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國際公認的科研倫理規范和生命倫理準則。加強科研誠信信息跨部門跨區域共享共用,對嚴重違背科研誠信和科研倫理要求的行為零容忍,實行終身追責、聯合懲戒,涉嫌違法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十二、持續加大科技領域“放管服”改革力度
改革科研組織管理和項目形成機制,探索采用定向組織、并行支持、懸賞揭榜等新型科研組織模式,常年受理、集中入庫,吸引大機構、大團隊落戶。試行部分財政科研資金委托縣(區)、高校、科研機構自主立項、自主管理。簡化科研項目過程管理,減少項目實施周期內的各類評估、檢查、抽查、審計等活動,對同一項目同一年度的監督、檢查、評估等結果互通互認,避免重復多頭檢查。完善市級科研項目資金管理辦法,人力資源成本費不受比例限制,直接費用調劑權全部下放給項目承擔單位。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提高服務意識和水平,減少繁文縟節,便于科研人員按照規定報銷科研經費;科研人員應當強化責任和誠信意識,嚴格按照資金開支范圍和標準使用科研經費。高校、科研機構自主制訂的橫向項目經費管理辦法,可作為評估、檢查、審計等依據,實行有別于財政科研經費的分類管理方式;橫向項目結余經費可全部獎勵項目組成員,橫向項目給予科技人員的報酬和獎勵支出在核定的單位績效工資總量外單列。高校、科研機構通過招投標或購買服務獲取的財政性規劃類、專題調研類、科技服務與管理類項目,可按橫向項目管理。
市有關部門及各縣(區)應于本通知下發之日起 3 個月內制定相關配套措施。鼓勵駐潮高校、科研機構、央企及所屬單位全面適用本政策。我市現有政策與本文件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文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