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慶高新區高新技術企業培育發展試行辦法(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廣東省人民政府印發關于進一步促進科技創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粵府〔2019〕1號)和《肇慶市實施創新驅動發展“1133”工程五年(2017-2021年)行動方案》(肇辦字〔2018〕21號)精神,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快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建設,大力落實市工業發展“366”工程、創新驅動發展“1133”工程,鼓勵企業申報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推動高新技術企業發展壯大和產業快速發展,結合本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區財政局在每年科技經費中預算安排高新技術企業培育發展資金,通過后補助方式支持企業開展高新技術企業培育、申報認定和資質管理工作。
第三條 區經濟貿易和科技局指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和培育工作,負責培育發展資金申請的受理、審核;區財政局負責安排專項資金,并按區批復辦理專項資金撥付。
第二章 支持范圍和額度
第四條 培育發展資金支持在本區范圍內進行工商注冊、稅務登記、合法經營,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以及輔導本區企業申報高新技術企業的服務機構。
第五條 對首次通過認定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一次性給予30萬元的補助。
第六條 對通過復審或者重新認定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納入規模以上統計的,一次性給予12萬元的補助;未納入規模以上統計的,一次性給予8萬元的補助。
第七條 對進入廣東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的入庫企業,一次性給予10萬元的補助。
第八條 對通過認定的國家火炬計劃重點高新技術企業,一次性給予20萬元的補助。
第九條 鼓勵科技服務機構提供優質服務。對輔導企業成功申報成為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的服務機構,每成功1家獎勵1萬元,單個機構每年獲得獎勵不超過10萬元。
第十條 為夯實高新技術企業培育發展基礎,鼓勵企業申報廣東省高新技術產品,對通過認定的廣東省高新技術產品補助5000元/項,單家企業每年最高可補助10項;鼓勵企業申報各級科學技術獎,加快形成科技成果并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對獲得國家和省科學技術獎的,按相應獎勵金額1:1比例一次性給予區配套獎勵。同一成果按從優、不重復的原則獎勵。
第十一條 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整體搬遷補助:
(一)對肇慶市以外整體搬遷新落戶我區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在完成工商、稅務變更以及高新技術企業注冊地整體遷移變更等手續,經省科技主管部門確認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繼續有效(如資格當年到期須通過重新認定)并投產運營后,納入規模以上統計的,一次性給予100萬元的補助;未納入規模以上統計的,一次性給予60萬元的補助。
(二)對肇慶市內整體搬遷新落戶我區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在完成工商、稅務變更以及高新技術企業注冊地整體遷移變更等手續,經上級科技主管部門確認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繼續有效(如資格當年到期須通過重新認定)并投產運營后,一次性給予30萬元的補助。
(三)對園區經濟社會發展有重要意義的按照一事一議原則給予整體搬遷補助,不重復享受上述補助。
對整體搬遷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入駐園區孵化器,可無需評審直接享受相關入孵企業租金減免政策。
第十二條 對高新技術企業在創新人才引進、企業投融資、通用廠房租賃、工業技術改造、科技項目申報等方面給予優先支持。
第十三條 對上述資助項目,若上級扶持政策規定我區按比例分擔資助資金的,如我區按上級規定所分擔的資助資金未達到本辦法所確定的資助額度,則我區按本辦法所確定的額度給予資助;如我區按上級規定所分擔的資助資金已超出本辦法所確定的資助額度,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則,我區按上級政策規定所分擔的資金額度給予資助。
第三章 資金的申請和審批
第十四條 培育發展資金一般每年組織申報一次。申報單位根據區經濟貿易和科技局發布的申報通知要求申請資金資助,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五條 申報單位按要求提供相關申請材料,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十六條 區經濟貿易和科技局負責材料審核,擬定扶持企業名單并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報經區管委會同意后,通過政府網站按規定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后,區財政局根據區管委會批復下達專項資金指標,按資金撥付程序辦理撥款手續。
第十七條 申報單位收到專項資金后,應按財務制度作相應的財務及會計處理,建立完善的項目和財務檔案管理制度,做好資金使用績效自評工作,并自覺接受區經濟貿易和科技局、區財政局對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和檢查。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區經濟貿易和科技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此前發布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