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以下簡稱本區)科技創新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規范本區科技發展資金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廣東省人民政府印發關于進一步促進科技創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廣州市科技創新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科技發展資金,納入本區年度財政預算,用于扶持對本區科技創新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有貢獻的科技成果、活動和項目。
第三條 科技發展資金的申請、兌現、管理和監督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科技發展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循科學論證、公開透明、優化投向、支持重點、注重效益和專款專用等原則。
科技發展資金的使用應當注重引導企業加大科技投入,進一步鞏固企業在科技創新中的主體地位。
第二章 科技發展資金支持對象和方式
第五條 科技發展資金主要支持以下對象或者項目:
(一)科技基礎設施及重大科技創新平臺建設;
(二)科技創新理論、戰略、路徑與方法研究;
(三)基礎自然科學研究、前沿技術應用研究、社會公益性科技研究;
(四)高新技術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技術創新、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和試驗發展等研發活動;
(五)高新技術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科技成果產業化和技術轉移;
(六)自主創新基礎能力建設;
(七)創新、創業、創客等相關的創新創業孵化活動;
(八)鼓勵企業、社會組織依法設立高新技術產業投資基金;
(九)為保障科技發展資金實施委托各類專業機構提供論證、評審、審計、法律等服務以及科技管理、軟科學研究等相關活動;
(十)高層次人才在本區開展的創新創業活動;
(十一)增強本區科技創新能力與可持續發展相關的其他活動。
第六條 科技發展資金采用以下方式進行資助:
(一)前資助。指在科技項目立項后,根據資金計劃進行事前資助,將資金直接撥至科技項目承擔單位。
(二)后補助。指由科技項目承擔單位先行投入資金,取得相應成果或服務績效,按規定程序通過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后,給予相應補助。包括事前立項(批復)事后補助、事后立項(批復)事后補助及共享服務后補助等方式。
(三)重大專項資助。指經區政府、管委會同意的,專項用于區內科技基礎設施及重大科技創新平臺的建設及運營、重大科技招商、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項目及重大科技交流活動等。
(四)科技金融資助。指通過信貸風險補償、引導基金、融資補助補貼、股權投資等科技與金融結合的方式予以資助的方式。
(五)以獎代補。指對在科學技術的研究開發、科學技術成果及創新創業等方面為本區科技創新與高新技術產業作出突出貢獻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進行獎勵。
(六)政府購買服務。指國家機關將屬于自身職責范圍且適合通過市場化方式提供的服務事項,按照政府采購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條件的服務供應商承擔,并根據服務數量和質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費用的行為。
(七)區政府、管委會同意的其他方式。
第三章 管理職責及分工
第七條 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科技發展資金的管理工作,主要職責如下:
(一)具體負責編報科技發展資金的預算、結算;
(二)制定科技發展資金的使用計劃;
(三)做好科技發展資金的日常管理、使用指導和協調;
(四)負責開展科技發展資金使用情況的評估考核;
(五)負責科技發展資金申請的審核審批,辦理專項資金撥付發放手續等工作;
(六)對使用科技發展資金的項目進行跟蹤,掌握項目實施情況,協助解決項目實施中出現的問題;
(七)自覺接受區審計、財政等部門監督,并按照《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預算績效管理辦法》(穗埔財〔2020〕380號)規定開展預算績效管理工作。
第八條 區財政部門負責將科技發展資金列入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預算,按職責開展監督和績效管理工作。
第九條 科技項目承擔單位是科技發展資金的使用單位和項目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建立健全科技研發資金內部管理制度,明確職責分工、支出標準和工作流程,履行資金使用管理職責。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履行以下責任:
(一)按照規定申報項目,編制項目預算和績效目標,并且對資金項目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二)建立健全內部風險防控機制和資金使用績效評價制度,科學制定項目績效目標,及時開展績效自評,保障資金使用安全規范有效;
(三)按照規定和要求實施項目,落實批準的項目預算中的自籌經費,對資金進行管理和會計核算;
(四)按照相關規定使用各級財政扶持資金,并進行專賬核算;
(五)積極配合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區財政部門、區審計部門、紀檢監察機關以及其他監督機構的監督檢查,按照要求提供項目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有關報表、科技報告;
(六)落實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區財政部門的其他相關工作要求。
第十條 科技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項目實施的基礎條件和保障能力,誠信守法,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健全的組織機構、完善的財務會計制度;
(二)項目負責人具有完成項目所需的專業技術能力和組織管理協調能力;
(三)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在申請項目時未被列入各級相關單位失信懲戒對象或失信被執行人;
(四)申請的資金類別對申請條件有具體規定的,科技發展資金申請人應當符合該類別項目的具體要求。
第十一條 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使用科技發展資金的第三方服務單位,應根據簽訂的合同完成約定的工作目標及任務,并積極配合審計及監督檢查,提供有關資金使用情況以及科技報告。
第四章 前資助
第十二條 項目承擔單位申請區科技發展資金中的事前資助項目,應根據項目研究的合理需要,堅持目標相關性、政策相符性和經濟合理性原則,編制項目經費預算。項目總經費包括區級財政資金及單位自籌資金。
第十三條 項目經費預算編制應包括編制收入預算與支出預算。
(一)在收入預算中,除申請項目經費外,有自籌經費來源的,應提供出資承諾及其他財務資料,作為單位具備相應支撐條件和資金實力的依據。自籌經費包括單位的自有貨幣資金、投資人投入資金、銀行貸款資金等專項用于該項目研究的貨幣資金,不含各級政府配套項目經費。項目承擔單位為企業的,自籌經費金額應不低于項目經費資助金額。項目申報時已投入的資金不再列入來源預算。
(二)有多個單位共同承擔一個項目的,應同時編列各單位承擔的主要任務、經費預算等。
(三)有區外合作單位參與的項目,其合作經費由項目承擔單位從自籌經費中解決。
第十四條 對事前資助項目采取一次性撥付或分期撥付的方式。采取分期撥付的,在項目合同書(任務書)簽訂生效后撥付首筆財政資助經費;通過中期檢查的項目,結合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進度,撥付剩余的財政資助經費。
第十五條 事前資助方式的項目經費開支包括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
第十六條 直接費用指在科技計劃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發生的與之直接相關的費用,主要包括設備費、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會議/差旅/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勞務費/人員費、專家咨詢費和其他直接支出。
第十七條 間接費用指項目承擔單位在組織實施項目過程中發生的無法在直接費用中列支的相關費用,主要包括承擔單位為項目研究提供的現有儀器設備及房屋、水、電、氣、暖消耗,有關管理費用的補助支出以及績效支出等。間接費用按照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購置費后的一定比例核定,由項目承擔單位統籌安排使用。其中,500萬元以下的部分間接費用比例為不超過30%,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為不超過25%,1000萬元以上的部分為不超過20%。
第十八條 在項目總預算不變的情況下,科研經費直接費用與間接費用各項費用調劑由項目承擔單位審批,間接費用不得調增。項目總預算調整由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審批,調減幅度一般不得大于原任務書規定總投入經費的20%。
第十九條 區自主立項項目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項目承擔單位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一)項目實施期間因故中止的或因不可抗力致使項目無法繼續實施的,項目承擔單位應在項目中止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書面報告說明原因,已撥付尚未使用的經費應在提交書面報告之日起1個月內退回,并提供項目資金專用賬本備查,由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核實后進行處理;
(二)項目承擔單位分立、合并或變更單位名稱的,由變更后繼續實施該項目的單位行使和承擔使用科技發展資金的權利與義務,且變更后的項目承擔單位應在變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報告;
(三)項目承擔單位因分立、合并或撤銷致使項目中止的,項目承擔單位應在企業變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書面向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報告,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項目承擔單位報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處理。
第二十條 項目結余資金按照下列方式處理:
(一)一次性通過驗收的項目,結余資金留歸項目承擔單位使用,統籌安排用于科研活動的直接支出;
(二)驗收結論為結題、經復議后結論為通過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退回結余資金、提交退款憑證,未按要求退回的,由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追回;
(三)驗收結論為不通過的項目,除項目承擔單位退回結余資金、提交退款憑證外,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視已撥付資金合理使用情況追繳前期已使用資金;
(四)項目承擔單位申請撤銷項目的,退回全部資助資金、提交退款憑證,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可繼續受理該單位科技發展資金資助申請;
(五)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終止的項目視作該項目驗收不通過,按程序停止后續撥款,除追繳未使用的項目資金外,視已撥付資金合理使用情況追繳前期已使用資金。
第二十一條 對事前立項事后補助的項目,參照本章規定執行。
第五章 后補助
第二十二條 后補助包括研發活動后補助、服務運行后補助以及獎勵性后補助。
第二十三條 研發活動后補助是指由項目承擔單位先行投入資金組織開展研發活動及應用示范,項目結束并通過綜合績效評價后,給予適當補助資金的財政支持方式,包括區自主立項項目后補助、上級科技項目配套后補助等。
區自主立項后補助項目申報指南編制應當結合本區產業發展需要,圍繞解決“卡脖子”關鍵技術領域,征求區內企業意見、咨詢專家意見后,提交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審議決定。區自主立項項目申報指南原則上每年公布一次。
第二十四條 服務運行后補助是指對面向社會開展并取得績效的公共技術服務,視其建設運行或提供共享服務數量、質量給予相應補助的方式。公共技術服務的提供單位應當切實履行職責,按照有關規定開放科技資源、開展科技創新服務,并提供相應的支撐保障。
第二十五條 獎勵性后補助是指單位先行投入資金組織開展技術研發、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以及創新創業活動,取得成果并經核驗通過后給予相應的補助。
第二十六條 上級科技項目配套后補助、服務運行后補助及獎勵性后補助項目,無需簽訂合同書或任務書,一次性撥付至項目承擔單位,由項目承擔單位統籌用于本單位科技創新及研發活動,不得用于與科技創新無關的支出。
第六章 重大專項資助
第二十七條 重大專項資助適用于科研機構、高校、大型骨干企業等國家戰略科技力量與本區簽訂共建協議的重大科技創新平臺,以及本區建設的科技基礎設施。
對經區政府、管委會批準的重大科技招商項目、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項目、重大科技創新和成果轉化項目、公共技術服務平臺、重大科技合作與交流等其他項目,依據重大項目協議或專項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創新平臺項目單位的扶持資金應納入銀行監管專戶管理,按照合作協議約定的用途使用,保證扶持資金專款專用,提高扶持資金使用效益,主要用于設備購置、科技研發活動、科研平臺建設、高端人才與團隊引進、成果轉化、與其相關的對外投資、科研基礎設施建設及日常運營等支出,具體用途按合作協議約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創新平臺項目單位的扶持資金實行年度預算管理,年度預算需在總預算范圍內編制,創新平臺項目單位需在每年第四季度向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報送下一年度資金使用計劃和績效目標,并積極配合相關部門對經費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創新平臺項目單位在預算總額不變和未超出共建協議約定使用范圍的情況下,除設備購置費用和與其相關的對外投資外,其他科目的資金可根據平臺發展和科研活動需要自行調劑各項費用支出,年度預算經資金使用單位理事會審議后,應及時向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書面報告。
第三十一條 對用于與上級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或科研機構聯動開展聯合支持科技項目,撥付到上級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或科研機構進行統一使用和進行項目評審管理的資金,按簽署的有關合作協議或上級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科技經費管理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七章 科技金融資助
第三十二條 在區科技發展資金中安排科技信貸風險資金池資金,用于推動銀行加大對科技型民營及中小企業的貸款支持,對合作銀行為科技型民營及中小企業提供貸款所產生的本金損失進行有限補償。
第三十三條 科技信貸風險資金池產生利息滾存計入科技信貸風險資金池專戶,實行專款專用。
第三十四條 合作銀行、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區財政部門、受托管理機構等各單位應建立信息溝通機制,加強監督檢查,主管部門可委托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對資金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專項審計和檢查。
第三十五條 科技金融資助中用于支持科技企業的股權投資補助、債權融資補助和科技保險補貼等,由企業統籌用于科技創新活動。
第八章 績效管理與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 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在部門預算編制階段編報資金績效目標,績效目標作為資金預算執行、項目運行跟蹤監控和績效評價的依據。對使用科技發展資金的重大項目開展事前績效評估。定期開展績效運行監控,對偏離績效目標的項目及時采取糾偏措施。年度結束后組織開展績效自評,配合區財政部門開展重點評價,將評價結果作為政策調整、預算申報和改進管理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七條 項目經費管理建立承諾機制。項目承擔單位、法定代表人在申請科技發展資金時應簽署承諾書,保證所提供信息的真實性,并對信息虛假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
第三十八條 項目經費管理建立信用管理機制。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對項目組織單位、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相關機構和評審專家在項目經費管理方面的信用進行評價和記錄。
第三十九條 項目經費管理建立監督抽查機制。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區財政部門對專項資金的撥付和使用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條 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在依法依規實施的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有關項目承擔單位或個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暫停其申報科技發展資金的資格:
(一)涉嫌存在弄虛作假等財經違法行為,但尚未作出相關結論的;
(二)重要關聯方存在違法違紀行為、可能對項目實施產生較大負面影響的;
(三)拒絕配合或阻撓、拖延依法實施的財經監督檢查工作的。
第四十一條 對于不按規定管理和使用項目經費、不按規定進行會計核算、拒絕接受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的項目承擔單位,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通知其整改,未能達到整改要求或拒絕整改的項目則予以終止。對于存在弄虛作假或截留、挪用、擠占項目經費等財政違法違規行為,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取消有關單位或個人5年內申請區科技發展資金的資格,同時建議有關部門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二條 申報單位通過使用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套取專項資金的,由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追回全部資助資金,并依法按照失信聯合懲戒有關規定予以處理,5年內暫停申請科技發展資金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科技服務機構、會計師(審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服務機構串通申報單位弄虛作假或編造虛假申報材料、出具虛假審計報告等騙取、套取科技發展資金的,納入科研誠信記錄,通報行業主管部門;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科技發展資金管理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所引用的區級文件,如因修改或者重新制定被替代的,應當適用修改或者重新制定后的文件。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廣州開發區、黃埔區科技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穗開管辦〔2016〕28號)生效期間,已提出申請但未辦結的事項,按照原文件規定辦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