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保護在先申請原則是指如果同一個發明創造有兩個以上的人分別提出專利申請時,專利權應當授予誰?對此各國一般有兩種處理原則。
一是先發明原則,即兩個以上申請人分別就同樣的發明申請專利時,不論誰先提出專利申請,專利權授予最先完成發明的申請人。但這種原則的缺點是很難確定誰最先完成了發明。目前只有美國采取先發明原則。
二是先申請原則,即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樣的發明申請專利時,不管是誰最先完成的發明,專利權授予最先提出專利申請的申請人。這種原則的好處在于簡明易行,且有利于發明創造盡早的向公眾公開。目前絕大多數國家都采用先申請原則。
我國亦采用先申請原則。《專利法》第九條規定:“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專利權授予最先申請的申請人。”根據這一規定,我國企業在完成發明創造后,應及時提出專利申請,以免申請晚了,就有可能被他人搶先提出專利申請而失去取得專利權的機會。
按先申請原則有可能出現一種特殊情況,即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在同一日申請專利。其權利歸屬問題,按我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授予一項專利”。在這種情況下,不同的申請人“應當在收到專利局的通知后自行協商確定申請人”。協商確定的申請人可以是一方,也可以是多方作為共同申請人。
二、專利申請過程中被侵權怎么處理
專利申請過程中被侵權,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解決專利侵權時應當收集的證據
1、專利權屬證據。證明原告享有專利權或者專利許可使用權。
2、侵權存在證據。證明被告已經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原告應當提交被控侵權產品及其銷售發票、專利與被控侵權產品技術特征對比材料等證據。
3、賠償金額證據。證明其提出的賠償金額有事實依據。原告應當提交能證明其提出的賠償數額的證據,如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的證據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的證據;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可以參照專利許可使用費合理確定賠償數額。
(二)專利侵權的協商與和解
專利權人和被控侵權人均可自行協商或在其他第三方的調解、斡旋下達成和解協議,解決糾紛。提出協商意向時一般可以向侵權方發送侵權警告函。這在我國專利法中并無規定,但在現實生活中卻被經常使用,而且還常取到較好的作用。侵權警告信的寫法可以根據不同情況,口氣可以強硬,也可以緩和。一般應寫明以下內容:
1、專利權人的專利號,專利的主要權項內容;
2、對方的產品或方法侵害了該專利權,希望中止或禁止對方制造、銷售和使用的行為;
3、希望對方于何時就此作出答復;
4、如果對方不作答復,專利權人可能采取的措施。
(三)專利侵權行的政裁決或協調
專利權人在侵權人侵權事實和證據充分確鑿的情況下,可向專利局等有關行政部門舉報,由其采取行政措施,對侵權人的侵權行為進行調查核實后作出行政處罰。在行政裁決過程中,有關專利行政部門基于有關當事人的申請,可對專利侵權的民事責任進行調解。
(四)專利侵權后向法院起訴
專利權人在發現侵權人侵犯其專利權后,亦可徑自向侵權行為地、被告所在地等相關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停止侵權行為賠償經濟損失等。同時有權申請對侵權人的侵權事實和證據進行訴訟保全,申請法院強制令,禁止侵權人繼續侵權行為。為保證經濟賠償的切實執行,專利權人在起訴的同時,可向受理法院申請對侵權人的等額財產進行訴訟保全。
向法院提起訴訟時,選擇起訴的法院可以有:
1、專利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
(1)被控侵犯發明、實用新型專利權的產品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
(2)專利方法使用行為的實施地,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
(3)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制造、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
(4)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實施地;
(5)上述侵權行為的侵權結果發生地。
2、原告僅對侵權產品制造者提起訴訟,未起訴銷售者,侵權產品制造地與銷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有管轄權;以制造者與銷售者為共同被告起訴的,銷售地有管轄權;銷售者是制造者的分支機構,原告在銷售地起訴侵權產品制造者制造、銷售行為的,銷售地有管轄權。
3、專利權屬糾紛案件,由被告住所地管轄。
4、專利權合同糾紛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管轄。合同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管轄,但不得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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