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這一切不包括,你發表論文,發表雜志,對于醫生和老師來說,論文期刊的發表對他們至關重要,但是很多人并不知道,即便是署名于你的論文,一旦提前公開就構成專利法意義上的對比文件。
還有一些企業,產品都賣了幾十年了,也沒有想到去申請專利,但是現在也想去申請專利。
無論是第一種還是第二種,先問自己幾個問題,
一,我還能申請專利嗎?
二、我申請專利后,我能拿到專利權嗎?三、我能拿著我的專利去嗎?
第一個問題,答案是肯定的,申請專利是公民的權利不是義務,只要你想,那你就可以。
第二和第三,回答是不確定。
你的在先公開,不一定就會被審查員發現,僥幸說不定你能拿到專利權。
你的在先公開,不一定會被成為無效的理由,因為可能找不到證據,即便無效 不成功,還有司法審判等著你,對方拿出證據,也有可能使你無法。
那么有沒有一些是專利法規定的,可以允許在先公開,而不破壞專利新穎性的呢?
如果一律將其視為破壞專利新穎性的公開,可能會阻礙發明創造的盡早公開,同時對發明人來說顯得過于嚴苛。
為此,《專利法》又特別規定了不喪失新穎性公開的情形,即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雖在專利申請日前公開但卻不破壞其新穎性。
這就是我國《專利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在申請日以前六個月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喪失新穎性:
(一)在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首次展出的;
?。ǘ┰谝幎ǖ膶W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上首次發表的;
?。ㄈ┧宋唇浬暾埲送舛孤镀鋬热莸?。”但《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的上述規定,特別是其中“他人未經申請人同意而泄露其內容”不導致在后“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不喪失新穎性的規定,如何適用于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審查程序及相應的訴訟程序,無論是法律法規還是《專利審查指南》,都缺乏明確有效的規范。
從公開方式上看,專利申請人主動公開其發明創造的,其構成不喪失新穎性的在先公開方式應當是在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首次展出的,或者在規定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上首次發表的。“所謂主辦的國際展覽會,包括國務院、各部委主辦或者國務院批準由其他機關或者地府舉辦的國際展覽會;承認的國際展覽會,包括一定級別的由外國舉辦的國際展覽會;所謂國際展覽會,是指展出的展品除了舉辦國的展品以外,還必須有來自外國的產品。展覽會上的展出只能是單純的展出,不包括銷售行為……”如果專利申請人在先主動公開其“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采取不是上述方式,則均不構成不喪失新穎性的公開。專利權人被動公開其發明創造的,即“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是“他人未經申請人同意而泄露其內容的”,則無論其該他人采取何種公開方式,均可能構成不喪失新穎性的公開。此外,有一種觀點認為從我國《專利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來看,在先展出公開只能是首次公開。“在現有法律沒有修改之前,無端忽略專利法第二十四條中的‘首次’明顯不妥。”因此,“展覽會上的展出……必須是首次,如果在申請日前六個月內又發生了第二次展出,盡管也是在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但已不符合該條的規定,不再享有新穎性寬限期。”
我們認為這種觀點是不恰當的,“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只要是在專利申請日前六個月內“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的展出”,如果首次展出都不使“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喪失新穎性,則其后的展出也不應當使“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喪失新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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