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2日,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進一步完善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號,以下簡稱“7號公告”),將所有企業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統一提高到100%,并作為制度性安排長期實施。該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生效,對企業研發費用的申報要求有以下幾點:
(一)企業應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要求,對研發支出進行會計處理;同時,對享受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按研發項目設置輔助賬,準確歸集核算當年可加計扣除的各項研發費用實際發生額。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進行多項研發活動的,應按照不同研發項目分別歸集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
(二)企業應對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分別核算,準確、合理歸集各項費用支出,對劃分不清的,不得實行加計扣除。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范圍包括人員人工費用、直接投入費用、折舊費用、無形資產攤銷、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費、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其他相關費用等。
(三)企業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采取“真實發生、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辦理方式。企業應根據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支出,自行計算加計扣除金額,并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享受稅收優惠,并根據享受加計扣除優惠的研發費用情況填寫《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與規定的其他資料一并留存備查。
(四)企業委托、合作、集中開展研發活動的,應按照相關規定確定研發費用的分攤方法和比例,并在申報享受加計扣除優惠時,提供相關的合同、協議、協作方案等證明材料。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的,應提供境外受托方的營業執照、研發合同、研發費用支付憑證等證明材料。委托境外研發費用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
(五)企業在10月份預繳申報第3季度(按季預繳)或9月份(按月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根據其盈虧情況、研發費用核算情況、研發費用金額大小等因素,自主選擇是否就當年前三季度研發費用享受加計扣除優惠政策。在10月份預繳申報期未選擇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的企業,可以在辦理當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統一享受。企業在次年辦理上年度匯算清繳時,對10月份申報期已享受的前三季度研發費用,還需與第四季度的研發費用一起進行年度納稅申報,以全面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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