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安縣招商引資優惠政策
(縣政府法制辦意見修改)
為進一步擴大開放,加快發展開放型經濟,促進東安招商引資上新臺階,實現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章 適用范圍
第一條 本政策適用于在東安縣行政區域內注冊、投資、建設、生產、銷售、納稅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環保、安全生產要求的工業項目。
1.需要用地的,固定資產投資(不含土地款)1500萬元以上,投資強度200萬元/畝以上,項目正式投產后,第一年實繳稅收不低于5萬元/畝,第二年及以后實繳稅收不低于12萬元/畝,建設容積率在1.3以上。
2.租賃或購買標準化廠房的,固定資產投資不低于500萬元,年實繳稅收不低于20萬元。
第二條 一次性固定資產投資2000萬元(不含土地款)以上,且一次性安排就業人員100人以上或年實繳稅收100萬元以上的現代農業、商貿物流、文化旅游業、電子商務項目參考本政策措施,具體合作條款另行協商。
房地產項目、種養殖項目、資源開發類項目、政府資金投資為主的基礎設施建設類項目、社會投資的社會事業(學校、醫院)、PPP項目以及國家、省、市限制類禁止類項目等不適用。
第二章 用地政策
第三條 工業項目用地按東安工業用地評估價依法依規公開“招拍掛”出讓。按照“紅線外政府負責、紅線內企業負責”的原則,由政府提供“五通”,即政府負責通水、電、路、訊、排污。企業報建獲批通過并開工建設后,根據項目用地面積和項目建設進度,縣財政根據合同約定給予企業獎補,用于企業東安項目基礎設施建設。該條款政策兌現由經開區根據項目建設進度按照合同約定進行審定,按程序報批兌現。
根據《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積極推進招商引資工作的通知》(湘政發[2017]28號)文件規定,可采取長期租賃、先租后讓、租讓結合等靈活多樣的供地方式,降低企業用地成本。工業用地可先以“招拍掛”方式取得租賃,并明確約定正式投產后轉為出讓建設用地,土地租賃者可按照基本建設報建程序,憑租賃合同等自然資源部門的用地批準手續辦理工程報建手續,達到約定的受讓條件后協議出讓,并簽訂出讓合同,轉為出讓建設用地。在符合規劃、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對企業利用現有工業用地提高容積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讓價款。
第三章 獎勵政策
第四條 廠房補貼
1.凡租用園區標準化廠房和宿舍進行過渡生產,實繳稅收不低于200元/m2(含)的,對租金實行先繳納后獎補,由縣財政采取三免兩減半的方式予以獎補,即前三年按租金的100%獎補,后兩年按租金的50%獎補;實繳稅收低于200元/m2(不含)但高于20萬元/年的,根據實繳稅收按200元/m2標準計算可獎補廠房面積,前三年按折算面積獎補,后兩年按折算面積的50%獎補。該條款政策實行一年一兌現,獎補的總額不超過企業當年度實繳稅收(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地方留成部分,由經開區確定每年度結算時間,東安縣稅務局出具實繳稅收證明,經開區按政策核算后,在7個工作日內按程序報批兌現。
2.購買園區內政府持有(含政府平臺公司)的標準化廠房生產的,投產1年內產值、稅收達到合同約定,按100元/m2的標準給予企業補貼,單個項目最高補貼不超過200萬元。廠房購買補貼僅限于該棟廠房第一次轉讓。該條款政策兌現由企業申報,經東安縣自然資源局不動產登記中心出具不動產轉讓證明、東安縣稅務局出具實繳稅收證明與實繳稅收關聯的營業收入證明,由經開區根據合同審定后,在7個工作日內按程序報批兌現。
3.企業入駐后購買土地自建廠房竣工驗收后,并實現項目投產的,按120元/m2的標準給予企業補貼。該條款政策兌現由企業提供住建部門出具的工程綜合驗收合格證件后,由經開區在7個工作日內按程序報批兌現。該條款政策與省、市補貼資金不重復享受。
第五條 廠房裝修補貼。對企業裝修無塵無菌車間,按萬、千、百級標準,分別給予不超過300元/m2、400元/m2、500元/m2的補貼,補貼上限500萬元。該條款政策兌現在企業正式投產后,經企業申報,由經開區核定無塵無菌車間裝修面積后,在7個工作日內按程序報批兌現。
第六條 新購設備補貼。企業從投資合同生效之日起,兩年內新購置設備投資5000萬元以上(含)的,按不超過新設備投資額的8%給予企業補貼;新購置設備投資2000萬元以上(含),5000萬元以下(含)的,按不超過新設備投資額的7%給予企業補貼;新購置設備投資500萬元以上(含),2000萬元以下的,按不超過新設備投資額的6%給予企業補貼。該條款政策兌現在項目投產后1年后,由經開區聘請具有資質的評估公司評估審定后,在7個工作日內按程序報批兌現。
第五條、第六條補貼總額不超過企業投產后3個年度內最高年度營業收入的5%,企業在項目投產滿一個年度后即可申請,若第二、第三年度企業營業收入高于第一年度營業收入,以三個年度內最高年度營業收入的5%為該項補貼參照標準。
第七條 企業搬遷補貼。對從東安縣外搬遷至東安的企業,按照其搬遷設備價值在500-1000萬元、1000(含)-3000(含)萬元、3000萬元以上的,分別給予10萬元、20萬元、40萬元補貼。該條款政策兌現,在企業建成投產后,經企業申報,由經開區聘請具有資質的評估公司評估審定后,在7個工作日內按程序報批兌現。
第八條 物流運輸補貼。企業投產后連續3年,按照不超過年營業收入總額的0.8%給予補貼。該條款政策兌現實行一年度一結算,由東安縣稅務局出具與實繳稅收關聯的營業收入證明后,經開區在7個工作日內按程序報批兌現。
第九條 財源建設補貼。設立財政貢獻獎,扶持企業發展。新辦企業從正式投產之日起三年內,按其對縣財政貢獻的大小,給予企業獎勵。
第十條 科技創新支持。對申報認定通過的高新技術企業每家給予20萬元獎勵;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工程 (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等創新平臺分別一次性給予30萬元、20萬元獎勵;對新認定的湖南省科技企業孵化器、省級眾創空間、星創天地,一次性獎勵15萬元、10萬元、5萬元。企業申請獲得國內(國際)授權的發明專利,并應用于本企業生產的,獎勵企業5萬元/項。通過馬德里體系提出的國際商標申請并公布的,獎勵企業2萬元/項。獲得省質量獎的獎勵企業5萬元/項,獲得市質量獎的獎勵企業2萬元/項。該條款政策兌現經企業申報,市場監督管理局、科工局等主管部門提供認定證書證明后,由經開區在7個工作日內按程序報批兌現。
第十一條 引資人獎勵。對成功引進重大工業項目的中介機構和個人(不含國家公職人員)予以獎勵,簽訂合同2年內固定資產投入達到一定標準(用地項目達到1500萬元,租廠房項目達到1000萬元)或投產后2年內一個完整年度營業收入達到2000萬元的獎勵5萬元,每新增1000萬元固定資產投資或2000萬元營業收入則新增獎勵5萬元,獎勵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獎勵不重復計算。該條款政策兌現由東安經開區聘請具有資質的評估公司評估審定固定投資額或東安縣稅務局出具與實繳稅收關聯的營業收入證明后,經開區在7個工作日內按程序報批兌現。
第十二條 人才引進支持。為進一步優化引進人才環境,支持鼓勵企業加大對人才的引進力度,對企業引進不同層次人才,享受優惠政策按我縣出臺的最新人才引進政策文件執行。
1.就業保障。對在園區企業務工、在東安落戶且穩定就業1年以上的務工人員,在縣城范圍內購買首套商品房,凡購買建筑面積在144平方米以下的,按實際面積補貼;購買建筑面積在144平方米以上的(含144平方米)的,只按144平方米補貼;享受購買補貼標準為每平方米100元。該條款政策兌現由企業提供務工人員1年以上的工資銀行流水、首套房網簽證明、契稅繳納憑證等資料,經開區審核認定后,在7個工作日內按程序報批兌現。
2.教育保障。①保障對象:固定資產投資(不含土地款)1500萬元以上,且一次性安排就業100人以上或年實繳稅收100萬元以上的重點企業高管/員工。②符合條件的重點企業副總以上高級管理人員子女就學可享受優待,其它員工(用工穩崗6個月以上)子女就學可享受本地城鎮居民同等待遇。③保障原則:重點企業員工子女九年義務教育期間,按照上級政策和縣教育局調劑相結合的方式就學,首先按照區域劃分就近入學,若就近片區學校學位不夠的,由縣教育局根據實際情況,統籌調劑安排入學。④保障對象需在每年5月向經開區申報(逾期不予受理),并提供1.東安縣“招商引資”企業高管/員工子女入學申請表。2.企業注冊營業執照、與縣政府(經濟開發區)簽訂的投資協議或合同、企業出具的高管人員任職證明材料/企業出具的員工聘用合同等,同時出具企業高管及員工的六個月工資流水;3.居住地社區(村)出具的“社區證明”;企業高管/員工及其子女戶口簿原件及戶口首頁、戶主頁、子女本人頁復印件。以上申報資料由經開區審核認定后,每年6月底前匯總交縣教育局。
第十三條 金融支持。支持“三高四新”產業發展,對在東安縣注冊備案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投資我縣“三高四新”初創期科技企業(成立時間在3年以內)達1000萬元且投資期限滿6個月的,按不超過投資金額的5%比例給予補助,單個企業最高補助500萬元。成立園區中小企業風險補償基金,對園區內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貸款在500萬元以下的,給予信用擔保。該條款政策兌現由企業提供相關證明資料,經開區審核認定后,在7個工作日內按程序報批兌現。
第十四條 上市支持。鼓勵和扶持企業改制掛牌上市和再融資,通過資本市場做大、做強。
1.鼓勵企業“新三板”掛牌。對在東安實現“新三板”掛牌的企業,在完成股改、獲股轉系統受理、正式在“新三板”掛牌三個環節,在上級補助的基礎上,縣財政分別給予一次性工作經費補助5萬元、10萬元、30萬元。
2.加大企業上市IPO補助。對在東安上市實現IPO的企業,在湖南證監局本案登記、獲證監會正式受理、實現IPO且募集資金60%以上的在東安投資建設項目的,三個環節在上級補助的基礎上,縣財政分別給予一次性工作經費補助20萬元、30萬元、150萬元。
3.建立企業上市融資工作獎勵機制。①企業上市實現IPO,且募集資金60%以上在東安用于項目投資建設的,由縣財政按其募集資金項目投資額的2‰對企業高管予以獎勵,獎勵最高限額為100萬元;②上市企業引進境內外股權投資資本進行私募股權融資,單次融資額1000萬元(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由縣財政按其單次融資總額的2‰對企業高管予以獎勵,單次獎勵金額不超過50萬元;③上市公司再融資(包括配股、增發和發行可轉換債券、公司債券等)申請材料獲國家證監會受力,且再融資額募集資金60%以上在東安用于項目投資建設的,單次再融資額1000萬元(含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由縣財政按其募集資金項目投資額的2‰對企業高管予以獎勵,獎勵最高限額30萬元。
4.解決擬掛牌上市企業融資困難。根據企業掛牌上市的資金需要,有條件地對擬掛牌企業和擬上市企業進行參股或認購企業定向增發股票,參股或認購的金額不超過2000萬元。
該條款政策兌現由企業提供相關證明資料,經開區審核認定后,在7個工作日內按程序報批兌現。
第十五條 外貿進出口及外商投資支持。東安新注冊企業當年每進出口1美元獎勵企業0.05元人民幣;原注冊外貿企業當年外貿進出口業績超過上一年度業績的,每增加1美元獎勵企業0.03元人民幣,倍增企業每增加1美元獎勵0.05元人民幣;設立縣外貿外資發展基金,對我縣外貿進出口業績作出特別重大貢獻的企業,每進出口1美元獎勵企業0.03元人民幣。在我縣新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投資100-200萬美元的,一次性獎勵5萬元人民幣;投資200-500萬美元的,一次性獎勵8萬元人民幣;投資500萬美元以上的,一次性獎勵10萬元人民幣。該條款政策兌現由商務局根據海關、外匯管理部門發布的數據審核認定后,在7個工作日內按程序報批兌現。
第十六條 重大項目支持。對投資總額1億元以上,產業關聯度高、帶動性強、貢獻地方經濟發展大、推動生態建設具有重大意義的重點項目,或園區“一主一特一新”產業鏈(一主:新能源新材料;一特:設備制造和電子信息;一新:樂器文化產業)3家以上關聯企業抱團入駐的項目,達到較大投資規模的,可實行“一事一議”的辦法。
第四章 收費政策
第十七條 園區企業水費、電費、通訊和有線電視費、生活污水和生產污水處理費等按物價部門核定的最低標準收取;企業自行處理污水并達到國家或地方排放標準的,免收污水處理費;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人防費除外),收費標準有浮動幅度的,按標準下限執行;工業企業涉及繳納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上級政府及部門沒有明文禁止的,縣級地方留存部分全部返還,服務性收費按國家規定最低成本費用收取。
第五章 就業政策
第十八條 根據企業用工需求,縣人社部門會同園區和有關單位協助企業招工,并按計劃分批為員工提供崗位就業技能培訓,依政策機遇補貼,定期為企業免費發布用工需求信息。
企業依法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各險種的繳費可按符合政策的最低繳費基礎和最低繳費標準繳納,并依法享受各項社會保險補貼。
企業組織在職職工參加崗位技能提升培訓并取得執業資格證書的,對貧困監測戶勞動力按照就業前培訓補貼標準上浮70%給予企業補貼,對其他在職職工按就業前培訓補貼標準的50%給予企業補貼。
第十九條 對吸納縣內貧困監測戶勞動力和招用就業困難人員就業,與之依法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且實際在崗12個月以上,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的企業,按政策標準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對采取有效措施穩定職工隊伍的企業,按企業上年度實際繳納該部分人中的失業保險總額的60%給予穩崗補貼。
實施養老保險繳費費率過渡試點政策,對進入產業園區且符合條件的企業,可由園區整合后統一實施,費率從12%起步,每年增加1%,逐年過渡至全省統一費率,其中吸納貧困監測戶勞動力占比超過15%的企業,每年增加0.5%,逐年過渡至全省統一費率。
企業因生產經營困難,經批準后可暫緩一年繳納養老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企業生產經營狀況好轉后,應當按規定足額繳納相關費用。
第六章 優化服務
第二十條 全面推行“一次性蓋章匯”并聯審批制度,集中辦理行政審批事項,對所有產業項目實行全程幫代辦制和限時辦結制,全程服務企業辦理項目建設中的各項手續;重點項目實行指揮長負責制,確定一名縣級領導、一套班子、一套方案、一抓到底、全程跟蹤和協調服務。
規范涉企檢查或執法,除安全生產、環保、消防、食品藥品安全檢查外,其他檢查行為需報經開區(園區內企業)或行業主管部門(園區外企業)備案登記后,方可進行檢查。
對投資方需協調解決的矛盾糾紛,從受理之日起,能當天辦結的當天辦結;無法當天辦結的,及時向投資方做出合理解釋,限時辦結。否則,視為不作為并追究相關領導和責任人的責任。
第七章 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退出機制。招商項目建成投產(用地項目2年內投產,租賃廠房項目1年內投產,重特大項目根據“一事一議”有合同約定的除外)后約定年度內實繳稅收且產值沒有達到合同約定數額的70%的,視為不合格項目,啟動項目退出機制,由經開區根據稅務部門提供的實繳稅收證明或實繳稅收關聯的營業收入證明,對照合同進行審查審定后,責令投資方將已獲取的各種資產、資金補貼補助和各種獎勵返還;實繳稅收或產值達到本合同約定數額的70%以上(含70%的)但沒有達到100%的,視為合格項目,可按履約完成比例享受優惠政策,由經開區根據稅務部門提供的實繳稅收證明或實繳稅收關聯的營業收入證明,對照合同進行審查審定后,責令投資方將已經獲取的各種資產、資金補貼補助和各種獎勵中超過相應比例的部分返還。
本政策解釋權歸東安縣人民政府,自下發之日起實施,此前制定的東政辦發〔2019〕1號文件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