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我縣新型工業化進程,進一步加大招商引資力度,充分發揮工業集中區的功能和作用,鼓勵縣內外投資商、辰溪籍人士返鄉創業、投資興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優惠政策。
第二條 本優惠政策適用于在工業集中區內工商注冊的工業企業(含農副產品加工企業、商貿物流企業)。
第三條 投資者可依法采取下列投資經營方式:
(一)興辦公司、合伙、獨資經營企業;
(二)購買、參股、控股、兼并、承包、租賃經營等投資方式;
(三)技術轉讓、技術合作、技術承包,對原有企業進行擴能改造轉型升級等方式;
(四)法律、法規允許的其它投資經營方式。
第二章 土地扶持政策
第四條 縣人民政府對工業集中區內的土地實行統一規劃、統一征收、統一拆遷、統一報批、統一出讓、統一管理的“六統一”政策。
第五條 縣人民政府按照國家規定的最低標準供地價,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將土地出讓給投資商使用。對符合縣內重點扶持的新型戰略產業項目、國家鼓勵類的投資較大項目或者高科技項目,土地價格可再進一步優惠。
第六條 固定資產投資在2000萬元以上,且投資強度在100萬元/畝以上的工業項目,享受以下土地優惠政策:
(一)固定資產投資在2000萬元至5000萬元的,自投產之日起3年內,由縣財政每年按其繳納的土地出讓金縣級所得部分20%的標準獎勵給企業,用于企業完善基礎設施建設;
(二)固定資產投資在5000萬元以上的,自投產之日起3年內,由縣財政每年按其繳納的土地出讓金縣級所得部分33.3%的標準獎勵給企業,用于企業完善基礎設施建設。
第七條 外來投資商依法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規定的使用期限內,在不改變原批準土地性質和用途的前提下,可依法轉讓、出租、抵押。
第三章 財政金融扶持政策
第八條 符合以下條件的企業可享受財政扶持政策:
(一)固定資產投資在2000萬元及以上、年納稅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工業項目,從投產之日起,縣財政前2年按其上繳稅收縣級所得部分全額獎勵給企業,第3—5年按企業上繳稅收縣級所得部分的50%獎勵給企業,用于企業技改和擴大再生產;
(二)固定資產投資在5000萬元及以上、年納稅額在300萬元以上的工業項目,從投產之日起,縣財政前3年按企業上繳稅收縣級所得部分全額獎勵給企業,第4—5年按企業上繳稅收縣級所得部分的50%獎勵給企業,用于企業技改和擴大再生產。
第九條 企業納稅實行增收獎勵政策(享受第八條的除外):
(一)當年納稅額超過前3年平均數50%的,縣級所得部分按增長額的10%給予獎勵;
(二)當年納稅額超過前3年平均數80%的,縣級所得部分按增長額的20%給予獎勵;
(三)當年納稅額超過前3年平均數100%以上的,縣級所得部分按增長額的30%給予獎勵。
第十條 對已完成固定資產投資、經營狀況好、發展潛力大的入駐工業集中區企業,由工業集中區管委會協助企業爭取貸款支持和貼息政策。
第十一條 鼓勵企業加強品牌創新和科技研發,對獲得“省級高新企業技術研發中心”稱號的企業,縣政府給予一次性獎勵6萬元;對取得湖南省著名商標的企業,縣政府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對取得國家地理商標或中國馳名商標的企業,縣政府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對獲得“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稱號的企業,縣政府給予一次性獎勵30萬元;凡進入省上市企業儲備名單的,縣政府給予企業一次性獎勵10萬元;對在工業集中區發展上市的企業,縣政府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
第四章 規費政策
第十二條 國務院、省、市明確規定上繳的行政事業收費一律按標準下限收取。
第十三條 新上項目建設期間及投產后3年內,行政事業性收費(上交中央、省、市的規費及排污費除外)一律免收,服務性收費按標準下限的20%收取;投產3年后,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服務性收費按標準下限收取。
第五章 用工補貼政策
第十四條 根據企業用工需求,縣人社部門會同工業集中區管委會和有關單位協助企業招工,并按計劃分批為員工免費提供崗前培訓,并免費為其辦理職業技能鑒定證書。
第十五條 新入駐工業集中區企業且固定資產投資在500萬元以上,吸納本縣勞動力(簽訂勞動合同且穩定就業1年以上)就業100人以上的,按每人1000元的標準,給予企業一次性就業崗位補貼;對吸納本縣勞動力(簽訂勞動合同且穩定就業1年以上)就業50—100人的,按每人500元的標準,給予企業一次性就業崗位補貼;對吸納本縣勞動力(簽訂勞動合同且穩定就業1年以上)就業50人以下的,按每人100元的標準,給予企業一次性就業崗位補貼。
第六章 標準廠房獎補政策
第十六條 鼓勵企業或個人以獨資、入股、合伙等形式在工業集中區內按照規劃自主開發興建標準化廠房。對在工業集中區投資建設的非自用性標準工業廠房,除省里補貼外,對經驗收合格并投入使用的一、二層標準廠房,按該棟總建筑面積每平方米給予60元的財政補貼;經驗收合格并投入使用的三層及以上標準廠房,按該棟總建筑面積每平方米給予80元的財政補貼。企業自建自用的標準廠房及冶煉企業不享受本補貼政策。
第十七條 對租賃標準廠房的生產性企業,每萬平方米年繳納稅收達到200萬元以上,當年廠房租金50%獎勵給企業;每萬平方米繳納稅收達到300萬元及以上的,當年廠房租金全額獎勵給企業。若企業愿意購買政府興建的標準廠房進行生產,則按建設成本價出讓,同時可享受標準廠房建設補貼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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