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埔區、開發區鼓勵招商單位引資獎勵辦法有這些獎勵!
為積極貫徹《國務院關于擴大對外開放積極利用外資若干措施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開發區改革和創新發展的若干意見》、《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利用外資工作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穩外貿穩外資工作的意見》等文件精神,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一、基本條件
招商單位資格認定由區投資促進部門受理、審核,報區政府、管委會批準同意。招商單位資格自取得之日起生效,在本辦法有效期內有效。申請認定招商單位資格的企業、機構應符合下述基本條件:
(一)熟悉本區區情區貌和政策方針,熱心招商事業;
(二)主營業務為投資咨詢、商務咨詢、信息咨詢、企業管理服務或類似業務;
(三)在本區有穩定的經營場所和5名以上招商工作人員(其中2名以上熟悉外語);
(四)具有一定招商引資業績,上一年度有為本區引進2個以上符合本區產業發展方向的項目;
(五)承諾不弄虛作假、不惡性競爭招商項目,為本區招商恪盡勤勉職責;
(六)符合區信用信息管理相關規定。
二、獎勵與兌現
第八條 鼓勵招商單位積極利用外資。招商單位在本辦法有效期內引進注冊資本外資額在500萬美元以上的外資企業或推動本區外資企業注冊資本外資額單次新增500萬美元以上的,且企業在引進或增資后三個自然年度內(含商事登記當年)在本區累計實繳注冊資本外資額(以下簡稱“實繳外資額”)達到500萬美元以上的(除遷入并同時增資可合并計算在我區的實繳外,新設時、遷入前的認繳金額與后續增資以及歷次增資的認繳金額不合并計算實繳),按外資入統金額的一定比率給予招商單位外資獎勵。以非美元幣種認繳或出資的,則以相應認繳或出資當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算(下同)。招商單位因引進或推動同一企業增資而獲得的外資獎勵金累計不超過500萬元。
(一)引進外資企業,累計實繳外資額不足1000萬美元的按1%計算獎勵;累計實繳外資額達到1000萬美元以上但不足5000萬美元的,按1.2%計算獎勵;累計實繳外資額達到5000萬美元以上的,按1.4%計算獎勵。本款獎勵最高不超過500萬元,如外資企業享受本區政策(含“一企一策”)中落戶獎或注冊資本獎等與企業實繳注冊資本直接相關的獎勵,本項獎勵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二)推動本區外資企業增資,累計實繳外資額不足1000萬美元的按0.5%計算獎勵;累計實繳外資額達到1000萬美元以上但不足4000萬美元的,按0.6%計算獎勵;累計實繳外資額達到4000萬美元以上的,按0.7%計算獎勵。本款獎勵金額累計最高不超過200萬元,如外資企業享受本區政策(含“一企一策”)中落戶獎或注冊資本獎等與企業實繳注冊資本直接相關的獎勵,本項獎勵最高不超過100萬元。計算增資實繳外資額時,需扣除企業增資前尚未繳足部分的外資金額。企業減少合同外資后再增資的,減資部分金額不納入獎勵計算。
第九條 鼓勵招商單位引進優質項目。在本辦法有效期內引進注冊資本1000萬元或100萬美元以上的企業且企業達到以下相關條件后,招商單位可以申請相應獎勵,但僅可享受其中一項。
(一)引進企業實現月度新增入統的且入統當年產值營收滿足本條第(五)項標準的,一次性獎勵招商單位30萬元。
(二)引進企業在注冊后的3個自然年度內(含注冊當年)達到規模以上入統的且入統當年產值營收滿足本條第(五)項標準的,給予招商單位20萬元獎勵,次年產值或營收實現正增長的再獎勵10萬元。
(三)引進企業在注冊后的4個自然年度內(含注冊當年)達到規模以上入統的且入統當年產值營收滿足本條第(五)項標準的,給予招商單位10萬元獎勵,次年產值或營收實現正增長的再獎勵5萬元。
(四)引進規模以上企業,入統本區當年產值或營收同比上一年增長10%以上且滿足本條第(五)項標準的,給予招商單位30萬元獎勵;增長5%以上但不滿10%且滿足本條第(五)項標準的,給予招商單位15萬元獎勵。遷入企業入統本區時間不得晚于企業工商關系遷入本區的次年。
(五)工業企業產值不低于2000萬元;批發業企業營收不低于2億元;零售業企業營收不低于5000萬元;住宿餐飲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企業營收不低于1000萬元;其他的服務業企業營收不低于2000萬元。企業產值(營收)專項審計報告或年度審計報告或年度財務報表的產值(營收)數據和企業統計一套表中的產值(營收)數據均需滿足本款相應條件。
第十條 鼓勵招商單位引進重大項目。對在本辦法有效期內引進下列項目的招商單位予以獎勵。本條不同項的獎勵可同時享受。
(一)引進世界500強、央企占股不低于51%的一級子公司(集團二級公司),每家獎勵100萬元;引進中國500強、民營500強占股不低于51%的一級子公司(集團二級公司),每家獎勵50萬元;引進世界500強、央企占股不低于51%的二級子公司(集團三級公司),每家獎勵20萬元。前述500強企業、央企不含總部已在本區的500強企業、央企。本項內的獎勵不重復享受。
(二)引進國家級專精特新“小巨人”,每家獎勵30萬元;引進省級專精特新“小巨人”,或引進企業在本區注冊后3個自然年度內(含注冊當年)被認定為國家級專精特新“小巨人”的,每家獎勵20萬元;引進企業在本區注冊后5個自然年度內(含注冊當年)被認定為國家級專精特新“小巨人”的或在本區注冊后3個自然年度內(含注冊當年)被認定為省級專精特新“小巨人”的,每家獎勵10萬元。本項內的獎勵不重復享受,但可申請補差。
(三)引進企業在本區注冊后3個自然年度內(含注冊當年),在本區首次被認定為獨角獸企業的,每家獎勵30萬元;在本區首次被認定為潛在獨角獸企業的,每家獎勵20萬元。本項內的獎勵不重復享受,但可申請補差。
(四)引進企業在本區注冊后3個自然年度內(含注冊當年),某個年度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需扣除企業當年的經營貢獻獎)達到100萬元以上的,每家獎勵30萬元;達到200萬元以上的,每家獎勵40萬元;達到300萬元以上的,每家獎勵50萬元。本項內的獎勵不重復享受,但可申請補差。
(五)引進的工業企業在本區注冊后3個自然年度(含注冊當年)內累計固定資產投資不低于10億元,或注冊后5個自然年度(含注冊當年)內實現年產值不低于10億元,每個項目獎勵30萬元。固定資產投資額以第三方專項審計報告佐證,年產值以第三方專項報告或年度審計報告或年度財務報表佐證。本項內的獎勵不重復享受。
第十一條 對引進帶動性強、地方經濟發展貢獻大重點項目的招商單位,經區政府、管委會同意,另行予以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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