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高新區鼓勵科技創新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湖南省“創新引領、開放崛起”戰略,推進長株潭自主創新示范區建設,打造中部“智造谷”,加速提升湘潭高新區科技創新水平,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設立科技創新專項資金并列入財政預算,年度預算金額不少于1000萬元。專項資金主要用于科技創新體系建設、成果轉化服務體系的建立與完善、創新資源的集聚、園區企業科技創新成果的獎勵或資助。
第三條 獎勵、資助對象須是在湘潭高新區注冊登記、稅收繳入高新區金庫、無違法違規和其它不正當經營行為記錄、無誠信問題的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第四條 獎勵、資助的條件和標準
(一)加快培育高新技術企業
1.高新技術企業培育資助
初次申報國家高新技術企業,一次性給予2萬元資助。
2.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獎勵
當年認定(含重新認定)通過的高新技術企業一次性獎勵10萬元/家。
(二)重點科技項目配套資助
對承擔國家、省級重點科技項目的企業,按單個項目不高于國家(省)專項撥款資金的5%,總額不超過30萬元給予配套資助。
(三)支持產學研合作及成果轉化
1.產學研合作支持
(1)鼓勵企業與高校、科研單位開展多種形式的產學研合作,對產學研合作取得較好成效,即擁有2項以上(含)自主知識產權,且其中至少有1項為有效發明專利,產值達到2000萬元且納稅額達到100萬元的企業,給予10萬元獎勵;對產學研合作成效顯著,即擁有4項以上(含)自主知識產權,且其中至少有2項為有效發明專利,產值達到5000萬元且納稅額達到200萬元的企業,給予20萬元獎勵。
(2)對來區設立技術轉移機構的高校、科研院所、企業給予最高不超過20萬元的經費資助。
(3)鼓勵技術合同交易。對經省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的企業,且技術合同交易總額(含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達到2000萬元、5000萬元、8000萬元、12000萬元、15000萬元及以上的企業,分別給予1萬元、2萬元、3萬元、4萬元、5萬元的獎勵。
2.科技成果獎勵
(1)當年獲得國家科技進步一、二等獎,并在園區內轉化與產業化的企業,按照其產值、獲獎排名分別給予500萬元、300萬元的獎勵;當年獲得湖南省科技進步一、二、三等獎,并在園區內轉化和產業化,且稅收達到100萬元的企業分別給予100萬元、30萬元、10萬元獎勵。
(2)對當年獲得備案的成果評價或省級新產品認定的企業,一次性給予3萬元每項的獎勵;對當年取得的科技成果登記證書,給予1000元每項獎勵。
(四)支持創新平臺與創新載體建設
1.創新平臺獎勵
(1)對當年被認定的國家、省、市級創新平臺(含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重點實驗室),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10萬元資助。
(2)企業自建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并被湘潭高新區認定達到區級工程技術中心(企業技術中心)要求的,給予一次性5萬元資助。
(3)鼓勵企業與高校、研究機構協作開發組建的新型研發機構,當年經省、市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的,分別給予一次性50萬元、20萬元資助。
2.支持創新載體建設
(1)對當年認定的國家、省、市級孵化器,分別給予50萬元、20萬元和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2)對當年獲批為國家、省級專業化眾創空間的,分別給予30萬元、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3)根據每年省科技廳對孵化器(眾創空間)考核結果:對評價為A、B等級的孵化器分別給予10萬元、8萬元獎勵;對評價為A、B等級的眾創空間分別給予5萬元、3萬元獎勵。
(4)對當年成功培育高新技術企業的孵化器、加速器、眾創空間的運營主體,按1萬元/家企業給予獎勵。
(五)支持知識產權強區建設
1.高質量專利資助
(1)當年申請專利合作條約(PCT)途徑獲得國外授權的,按照歐洲、美國、日本3萬元/件,其他國家(地區)1萬元/件給予一次性資助。單件國外發明專利資助總額不超過5萬元。
(2)當年授權的國內發明專利每件資助6500元(其中,企業發明專利申請受理后每件給予資助1500元,獲得授權后另每件給予資助5000元。)
(3)當年授權的國內實用新型專利每件資助1000元。
(4)當年授權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每件資助1000元。
2.專利獎資助
對當年中國專利獎金獎、銀獎和優秀獎并在園區轉化的企業,分別給予12萬元、8萬元和5萬元資助;對獲得湖南專利獎特別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并在園區轉化的企業,分別給予8萬元、5萬元、3萬元、1萬元資助。
3.知識產權規范管理
(1)對當年新認定的國家知識產權示范企業、優勢企業,且當年申請發明專利5件以上,一次性給予10萬元、5萬元資助。
(2)對當年新通過知識產權管理體系認證,且當年發明專利申請5件以上的企業,一次性給予5萬元資助。
4.知識產權服務體系建設
(1)對當年在我區新成立的專利代理機構或分支機構,一次性給予3萬元資助。對園區內的專利代理機構,當年代理區內企業申請受理國內發明專利達到30件以上的,按500元/件給予獎勵。
(2)對當年成功獲得銀行金融機構專利權質押貸款的企業,按其專利權質押貸款金額的1%給予資助,同一企業資助總額不超過10萬元。
(3)對當年主營業務收入1000萬元、500萬元、200萬元以上的知識產權運營服務機構,一次性給予10萬元、5萬元、2萬元資助。
(4)對當年投保知識產權保險的企業,按照實際支付保費金額的30%給予資助,同一企業資助總額不超過1萬元。
5.企業標準化工作獎勵
主編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的企業每項資助10萬元,參與編制的每項資助5萬元;主編行業標準的企業每項資助5萬元;參與編制的每項資助1萬元。
(六)加強研發投入及創新項目推進
1.研發投入獎勵
鼓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促進技術創新,調動企業核心團隊人員、入統填報相關工作人員的積極性。對高新區年度研發經費投入入統填報的企業,給予前二十名的企業相應獎勵,前3名、前4-6名、前7-10名、前11-20名的企業,分別給予企業核心團隊10萬元、8萬元、5萬元、2萬元獎勵。各受獎補單位要將30%以上的獎補資金用于單位基層科技管理、財務、統計崗位人員的工作補助,具體獎補資金由各企事業單位,根據實際情況統籌分配。
2.參展補貼
對參加國際和國家級綜合性、專業性展會的園區高新技術企業,參展前提前與管委會相關職能部門進行報備登記的,按實際展位費50%給予一次性資助,單個企業每年不超過8萬元。
第五條 受理申請
該政策每年兌現一次,依據自愿申報的原則有序開展。相關企業或單位按以下要求提供資料:
(一)填寫湘潭高新區鼓勵科技創新獎勵申請表(附件1)、承諾書(附件2);
(二)提供企業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稅務登記證原件及復印件;
(三)提供外商投資企業財政登記證原件及復印件;
(四)按類別提供其他佐證材料。
第六條 辦理程序
(一)申報:符合條件的企業向區科技創新局提出申請并提供有效資料。
(二)審核:區科技創新局會同區財政局、產業局、招商局、組織人社局、創新創業服務中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等相關部門進行審查核實。會審結果報區黨政辦公會議研究決定,獎勵與資助名單在區電子政務網進行為期15天的公示。
(三)公示:公示期間,對于獲獎單位有異議,且核實屬實的,取消獎勵;公示期滿,對于獲獎單位沒有異議的,以管委會文件下發獎勵通知。
第七條 一票否決及取消獎勵
(一)上述獎勵政策,如發生亡人安全生產事故、環境污染事故、偷稅漏稅、違反勞動法發生欠薪、非法集資等影響社會穩定的事件實行一票否決。
(二)對采取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獲得獎勵或資助的,一經發現,將如數追繳已享受的獎勵和資助,取消取得的稱號,取消其三年內申報獎勵的資格,并在市級以上媒體予以通報。
第八條 其他說明事項
(一)本實施辦法中所確定的各項獎勵(資助),相關企業或單位在同一類別符合高新區政策中多種獎勵或優惠條件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執行。獲得省級獎勵項目,明確規定了市、區應該配套資金的,不再重復享受。
(二)如相關企業或單位3年內遷離注冊地址、改變在高新區的納稅義務、變更統計關系的,相關企業或單位需退還相應的獎勵、資助資金。
(三)相關企業或單位在履行與高新區管委會簽訂的《入園協議》及《補充協議》期間,本政策文件有關獎勵和補助納入到企業與高新區管委會結算沖抵范圍。
第九條 本實施辦法有效期三年,有效期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