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因生產化工原料被環保部門處罰,是否會影響其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32號)第十九條規定,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認定機構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二)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有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
……
對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由認定機構通知稅務機關按《稅收征管法》及有關規定,追繳其自發生上述行為之日所屬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
因此,已被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對環境產生危害,并被有關部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判定為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由認定機構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注意事項
需要納稅人注意的是:根據稅務總局等31個部門聯合發布《關于印發〈關于對環境保護領域失信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的通知(發改財金〔2016〕1580號)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停止執行生產經營單位享受的優惠政策,或者對其關于優惠政策的申請不予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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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因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受到處罰的,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相關規定,自處罰決定下達的次月起36個月內,不得享受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14.存在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等違法行為的,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相關規定,停止執行已經享受的環境保護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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