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第三章中列明“十四五”時期經濟社會發展主要指標在創新驅動方面要求“全社會研發經費投入年均增長7%以上”。同時在第五章“提升企業技術創新能力”篇章中也提到,激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實施更大力度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等普惠性政策。健全鼓勵國有企業研發的考核制度,設立獨立核算、免于增值保值考核、容錯糾錯的研發準備金制度,確保中央國有工業企業研發支出年增長率明顯超過全國平均水平。完善激勵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的稅收優惠政策。國家在鼓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的同時,對研發費用對外披露的管理又存在多重監管,包括證監會、國資委、統計局、科技局、稅務局等。對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有關部門在日常管理過程中發現其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以書面形式提請認定機構復核。復核后確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由認定機構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并通知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符合認定條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稅收優惠。
因此,在審核高新技術企業研發費用時,應關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會計核算和稅收加計扣除之間口徑的差異處理,是否存在導致企業不得享受加計扣除甚至高新技術企業15%優惠稅率的稅收風險。
一、關于稅務與財政、科技部門研發費用口徑的執行差異風險
情況描述:國家稅務總局于2018年6月19日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第6956號建議的答復。
(一)關于稅務部門與統計部門研發費用口徑差異的意見
由于職能定位的不同,稅務部門和統計部門在研發費用口徑方面存在一定的差異。在稅務部門方面,側重于有效發揮稅收優惠政策的引導職能,鼓勵企業加大核心研發投入,要求企業按照會計制度準確核算、合理歸集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近年來,稅務部門聯合財政、科技部門,持續加大對企業研發活動的支持力度,可以說,稅務部門和統計部門關于研發費用的口徑差異正在趨于縮小。另外,在研發費用的填報時間上,雖然統計部門按照統計年報要求是第二年3月20日前,而稅務部門按照匯算清繳期的規定,是第二年的5月底前,但兩者統計的都是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發生的研發費用,因此,在核算期間上也是一致的。
(二)關于稅務與財政、科技部門研發費用口徑的執行情況
為提高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稅收優惠政策的確定性和統一性,近年來稅務總局、財政部、科技部三部門緊密配合,積極推進研發費用執行口徑的統一。目前稅務、財政、科技三部門在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稅收優惠政策的執行口徑、評價標準、協調機制、信息交換等方面,都較好地實現了互通互享、標準統一。
風險提示:鑒于稅務總局、財政部、科技部三部門積極推進研發費用執行口徑的統一,有部分省份(地區)對高新認定提出 “三表一致”的要求,即企業財務審計報告中列示的研發費用、《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期間費用明細表中列示的研發費用、專項審計報告中列示的研發費用“三者”數據一致。為了防范稅務檢查因研發費用加計扣除事項不規范被納稅調整的風險,多數企業也按稅收研發費用歸集口徑和標準向財政和科技部門提交相關數據。
二、“賬表不一致”引發的風險
情況描述:對于具體研發項目及其研發費用明細支出,申報企業未在財務核算系統進行單獨會計核算,而通過設置輔助賬方式予以歸集,是否符合要求?
答:企業會計準則或會計制度規定,企業應按研發項目單獨建賬并明細歸集核算研發費用支出,這與《工作指引》規定企業的研究開發費用是以單個研發活動為基本單位分別進行測度并加總計算原則相一致。故申報企業未在財務核算系統中按具體研發項目設置明細賬核算研發費用支出,或在財務核算系統外單設輔助賬歸集項目研發費用的,均不符合要求。
風險提示:《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文件規定,企業應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要求,對研發支出進行會計處理;同時,對享受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按研發項目設置輔助賬,準確歸集核算當年可加計扣除的各項研發費用實際發生額。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進行多項研發活動的,應按照不同研發項目分別歸集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企業應對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分別核算,準確、合理歸集各項費用支出,對劃分不清的,不得實行加計扣除。因此,對未按財務制度要求對研發支出進行會計處理的,均不可實行加計扣除。
三、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歸集與會計核算不匹配的影響
情況描述:在實務中,有的申報企業未按常規進行會計核算,在其賬務系統中并未區分主營業務收入與其他業務收入進行分別核算。在主營業務收入科目下未設置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二級明細科目,在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明細科目下也未按產品設置三級明細科目。即:主營業務收入-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XX產品(服務)。未正確核算歸集高新技術產品收入,影響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比的正確計算。
(一)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比是指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與同期總收入的比值。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是指企業通過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取得的產品(服務)收入與技術性收入的總和。對企業取得上述收入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應屬于《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明細表的編制,以申報企業執行的會計準則或會計制度確定的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會計信息為基礎。通常情況下,產品(服務)收入取數于申報企業賬務系統核算反映的“主營業務收入”中產品(服務)收入;技術性收入中“技術服務收入”取數于申報企業賬務系統核算反映的“其他業務收入”中技術服務收入。
(二)總收入是指收入總額減去不征稅收入。收入總額與不征稅收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計算。包括①銷售貨物收入(一般企業收入明細表第3行)②提供勞務收入(一般企業收入明細表第5行)③轉讓處理財產處置收入(一般企業收入明細表第17行)④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納稅申報表主表第9行)⑤利息收入⑥租金收入(一般企業收入明細表第12、13、14行)⑦特許權使用費收入(一般企業收入明細表第9行)⑧接受捐贈收入(一般企業收入明細表第22行)⑨其他收入。注意:包括視同銷售收入(納稅調整明細表第2行)。
風險提示:在審核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時,應注意:
第一,要求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名稱與企業日常財務記賬的產品(服務)名稱盡可能一致,如果不一致,需明確歸集分類依據;
第二,要注意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核算結果與企業納稅申報表(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情況及明細表)數據邏輯關系。
如果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與會計核算、納稅申報表不匹配,則有可能存在不得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的風險。
四、科技人員、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研發費用達不到規定比例
情況描述: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企業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10%;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實際經營期不滿三年的按實際經營時間計算)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要求(5%-3%);近一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風險提示:企業自認定當年起,可持“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及其復印件按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證書有效期限三年,稅收優惠享受期限也為三年,按自然年度計算。但如果企業納稅申報表(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情況及明細表)中上述三個指標如果有其中一年達不到規定比例的,也有可能不得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稅率。
五、不正確填報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風險
情況描述:
1.表間數據填表錯誤。如“年度研發費用”>“研究費用”金額,即《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第2行+第35行金額大于《期間費用明細表》(A104000)第19行。
2.未扣減已作不征稅收入處理金額。《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40)有發生額,且有證據證明企業將該財政性資金用于了研發支出,但在填報《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時,各項費用支出仍按未沖減研發費用前的金額填報。
3.未填報年度申報表相關表格。企業性質為高新技術企業,享受了高新技術企業低稅率優惠政策。填報了《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情況及明細表》(A107041),卻未填報《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此外,《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情況及明細表》(A107041)不論是否享受優惠政策,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在有效期內的納稅人均需填列。
4.未按規定進行資本化處理。年度納稅申報表《期間費用明細表》(A104000)第19行“研究費用”實際取得了一項或多項專利權、非專利權技術,但企業將研發費用全部做了費用化處理,可能存在未按會計準則規定將達到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研發費用予以資本化的問題。
5.未剔除不允許扣除項目金額。對研發費用中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稅主管部門規定不允許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費用和支出項目(如取得的符合規定的發票等),未在《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A105000)做納稅調整增處理,也未在《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將相關金額剔除。
風險提示:上述不按稅收規定填報年度納稅申報表,或者申報表之間信息不匹配,填報邏輯不正確的,均存在被納稅調整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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