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轉化能力的重要性
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評審過程中,“科技成果轉化能力”占30分,這項評價指標的材料如果不好好準備,很容易拿不到高分。想要拿高分,首先要了解科技成果的轉化形式、數量要求、評分細則等。依照《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科技成果是指通過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所產生的具有實用價值的成果(專利、版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等)。科技成果轉化是指為提高生產力水平而對科技成果進行的后續試驗、開發、應用、推廣直至形成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發展新產業等活動。
科技成果轉化的形式概括為以下6種
(1)自行投資實施轉化;
(2)向他人轉讓該技術成果;
(3)許可他人使用該科技成果;
(4)以該科技成果作為合作條件,與他人共同實施轉化;
(5)以該科技成果作價投資、折算股份或者出資比例;
(6)其他協商確定的方式。
專家評審時將企業的科技成果轉化能力分為6檔
專家在評審時,根據企業年平均轉化數量分為6檔:
A. 轉化能力強, ≥5項 (25-30分)
B. 轉化能力較強,≥4項 (19-24分)
C. 轉化能力一般,≥3項 (13-18分
D. 轉化能力較弱,≥2項 (7-12分)
E. 轉化能力弱, ≥1項 (1-6分)
F. 轉化能力無, 0項 (0分)
準備科技成果轉化能力材料的重點
顯然,要想拿到A檔的分數,企業平均每年轉化數量要達到5項,三年總共15項。申請認定企業在準備科技成果轉化材料的過程中,對科技成果轉化的定義要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科技成果轉化證明要對研究開發項目(RD)的階段性成果或高新技術產品(服務)的關鍵技術與技術指標等內容必須有支撐;
第二,科技成果轉化證明的項數與RD、高新技術產品(服務)(PS)的項數沒有關系,并不是一一對應的,1個RD的N項核心技術轉化為1個或多個成果的,可以計為N項科技成果轉化項目;
第三,科技成果轉化與RD的時間節點上不能有矛盾性,例如,RD開發時間未完成,但已有相應的銷售證明材料,這就違背了項目開發的常理性;
企業該如何準備科技成果轉讓能力證明材料
科技成果的轉化可以從新產品、新設備、新技術和樣品/樣機這幾方面來挖掘
(1)新產品:指產品整體性概念中任何一部分的創新、改進,能給消費者帶來某種新的感受、滿足和利益的相對新的或絕對新的產品;
證明材料可以是:新產品證書、生產批文(藥類)、銷售合同、訂單、銷售發票、檢測報告、企業標準、用戶使用報告等一種或多種材料;
(2)新設備:指為了提高生產效率而開發的或改進的生產設備;
證明材料可以是:設備使用說明書、設備備案文件、發票、設備照片等一種或多種材料;
(3)新技術應用:多個使用單位的推廣應用證明、解決產品性能質量或生產效率問題情況;
(4)樣品/樣機:檢測報告、毒理報告、用戶報告,說明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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