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科技創新企業成長支持計劃
第十條 企業研發投入獎勵
對符合研發加計扣除政策且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營業收入總額比例不低于5%的企業,按照其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額的10%給予研發投入獎勵。上年度工業總產值或營業收入在1億元以下的,最高獎勵100萬元;上年度工業總產值或營業收入在1億元(含)~5億元之間的,最高獎勵200萬元;上年度工業總產值或營業收入在5億元(含)~10億元之間的,最高獎勵300萬元;上年度工業總產值或營業收入在10億元(含)~50億元之間的,最高獎勵400萬元;上年度工業總產值或營業收入超過50億元(含)的,最高獎勵500萬元。
第十一條 科技中小企業成長資助
以培育具有核心創新能力、高成長性的企業為目標,科技型中小企業成立后三年內,根據營業收入的2%,每年給予資助,累計給予最高100萬元成長資助。
第十二條 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資助
支持高新技術企業在坪山區實施科技成果產業化,獲得上級發改部門產業化資助的,按照在坪山區首次形成銷售后6個月內的銷售額的20%給予獎勵,單個企業每年最高200萬元。
第十三條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獎勵
(一)通過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含重新認定)的企業或新遷入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一次性獎勵30萬元。
(二)進入深圳市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的企業,一次性獎勵5萬元。
第十四條 科技創新用房租金資助
對在坪山區租賃自用辦公、研發、生產用房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國家高新技術企業以及科技組織機構,符合我區產業發展導向的,給予30%-90%的租金資助。租賃用房產權歸私人所有的,資助基準按第三方租金市場評估價計算;租賃用房產權歸區屬國企或集體所有的,資助基準按國資部門確定的租金計算。落戶坪山之日起連續資助36個月,具體資助標準按照附件《坪山區科技創新用房租金資助標準》執行。
同一申報主體每年最高資助50萬元。享受租金資助的辦公、研發、生產用房在資助期內不得對外租售,資助面積以實際租賃面積為準且不超過2000平方米。
第五章 科技金融資助計劃
第十五條 貼息貼保資助
(一)對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主營業務收入總額比例不低于5%的規模以下科技型中小企業,從金融機構獲得的貸款的,按企業向金融機構支付的上年度發生利息總額的50%給予資助;對企業向擔保機構支付的上年度發生的已獲貸款的擔保費用總額的50%給予資助;貼息、貼保采取報銷制,補償實際支付的貸款利息和擔保保費;同一企業每年度獲得貼息、貼??傤~最高100萬元,可最多連續支持3年。
(二)建立政府對企業資助資金與銀行信貸聯動機制,鼓勵銀行為獲得政府資助的企業提供信用貸款。對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程序遴選出的事前資助項目,給予項目主體資助期內首年度的銀行貸款利息和擔保費用70%的資助,同一項目主體資助總額不超過100萬元。
(三)鼓勵金融機構與坪山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眾創空間、孵化器建立戰略合作關系,并為眾創空間、孵化器中的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創新創業融資服務。根據其信用貸款額、信用擔保額或貸款、擔保風險敞口額的5%給予提供融資服務的金融機構、擔保機構獎勵,同一金融機構、擔保機構每年度獎勵總額不超過100萬元。對入駐坪山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眾創空間、孵化器的科技型中小企業的銀行貸款利息和擔保費用給予70%的資助,同一企業每年度貼息、貼??傤~不超過20萬元,支持期限不超過3年。
第十六條 信用貸款風險獎勵
對為企業提供純信用貸款擔保的社會商業擔保機構或類金融機構,按照每年其擔保并發放信用貸款額的3%,給予信用貸款風險獎勵。銀行直接給予企業純信用授信也可享受3%的信用貸款風險獎勵。每家機構每年度累計獎勵總額最高100萬元。
第十七條 股權融資獎勵
(一)對近2年獲得清科集團發布的中國股權投資年度排名榜單天使投資人前10強、早期投資機構前30強天使投資或早期投資的企業,給予其實際獲得現金投資額2%、不超過50萬元的獎勵。
(二)建立政府投資引導基金支持科技創新投資機制。對落戶坪山并已獲得專業投資機構風險投資、創業投資的種子期、初創期企業,政府投資引導基金可按照《坪山區政府投資引導基金管理辦法》及相關配套文件規定的要求實施,并按其規定退出。
第十八條 股權投資獎勵
鼓勵股權投資企業(坪山區引導基金參投的子基金除外)投資坪山區內符合產業發展導向的非上市的科技型中小企業或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自投資之日起持有滿24個月的,給予該股權投資企業實際投資額5‰的獎勵,單個股權投資項目年度累計獎勵最高50萬元,單個股權投資企業年度累計獎勵最高100萬元。
第十九條 科技保險保費資助
(一)鼓勵坪山區科技型中小企業投保深圳市政府支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產品研發責任保險、高新技術企業關鍵研發設備保險、高新技術企業小額貸款保證保險,給予投保企業40%的保費資助,同一企業每年度資助總額不超過30萬元,支持期限不超過3年。
(二)鼓勵坪山區科技型中小企業投保重點新材料首批次應用綜合保險、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綜合保險,給予投保企業20%的保費資助,同一企業每年資助總額不超過20萬元,支持期限不超過3年。
第二十條 保險風險補償
對為坪山區科技型中小企業承保高新技術企業小額貸款保證保險的保險公司,當保險發生實際賠付時,給予保險機構實際賠付額50%的風險補償,同一保險公司每年度風險補償額不超過500萬元。
第二十一條 融資租賃資助
對坪山區科技型中小企業通過融資租賃方式租賃生產設備、儀器等發生的租賃利息,給予融資租賃利息50%的貼息支持,同一企業每年度資助額不超過50萬元,支持期限不超過3年。
第二十二條 金融服務創新獎勵
支持創業投資機構、銀行、擔保、融資租賃等金融機構合作,探索投貸聯動、投保聯動、投貸保聯動等新模式。每年對投貸保租聯動團隊按其對坪山區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總額的3%進行獎勵,同一投貸保租聯動團隊每年度獎勵額不超過3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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