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龍崗區經濟與科技發展專項資金支持科技創新實施細則
第三節 創新能力提升計劃
第十二條 國家、省、市科技計劃項目配套扶持。對獲得國家、廣東省、深圳市立項扶持的科技計劃項目給予配套扶持,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申請扶持應具備以下條件:
1. 在龍崗區注冊、納稅,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或登記地址在龍崗區的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機構。
2. 獲得國家、廣東省科技計劃項目以及深圳市技術攻關項目、研發中試項目立項扶持。
3. 獲得上級立項扶持2年內提出申請,項目正常開展。如上級分批次撥付扶持,可在每筆資金到賬后1年內提出配套申請。
(二)經核準符合條件的,給予以下扶持。
1. 獲得國家科技計劃項目扶持的,給予不超過上級扶持金額50%、最高300萬元配套扶持。
2. 獲得廣東省科技計劃項目扶持的,給予不超過上級扶持金額50%、最高200萬元配套扶持。
3. 獲得深圳市技術攻關項目、研發中試項目扶持的,給予不超過上級扶持金額50%、最高100萬元配套扶持。
(三)同一企業、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每年累計獲得配套扶持總額不超過500萬元。
第十三條 科技企業研發投入激勵。對龍崗區科技型企業給予研發投入激勵,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申請激勵應具備以下條件:
1. 在龍崗區注冊、納稅,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科技型企業。
2. 符合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并已按要求在稅務部門辦理了加計扣除申報。
3. 正常運營1年以上,財務管理規范,設置有研發項目輔助賬,納稅信用等級C級以上。
(二)經核準符合條件的,給予以下激勵。
1. 對深圳市國家高新技術培育入庫企業,給予不超過上一年度經稅務部門確認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10%、最高50萬元激勵。
2. 對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給予不超過上一年度經稅務部門確認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10%、最高100萬元激勵。
3. 對獲得海關高級認證一年以上的科技型企業,給予不超過上一年度經稅務部門確認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30%、最高300萬元激勵。
4. 對中國五百強企業,給予不超過上一年度經稅務部門確認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10%、最高500萬元激勵。
5. 對世界五百強企業,給予不超過上一年度經稅務部門確認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10%、最高1000萬元激勵。
6. 對其他科技型企業,給予不超過上一年度經稅務部門確認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5%、最高50萬元激勵。
第四節 創新企業培育計劃
第十九條 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工程。分為認定激勵、培育引進激勵、研發投入激勵、創新載體入駐租金扶持。
(一)認定激勵。
1. 申請激勵應具備以下條件:
(1)在龍崗區注冊、納稅,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2)獲得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后2年內提出申請。其中,區外獲得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后遷入我區的企業,須在我區注冊滿1年。
2. 首次申請龍崗區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激勵的,經核準符合條件的,一次性給予30萬元激勵;之后再通過國家高新技術企業重新認定的,每次給予10萬元激勵。
3. 企業更名后重新核發認定證書的,不予重復激勵。
(二)培育引進激勵。
1. 申請激勵應具備以下條件:
(1)創新載體為各級認定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創新產業園,其運營管理單位系在龍崗區注冊、納稅,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或登記地址在龍崗區的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機構。
(2)創新載體上一年度培育企業獲得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或從區外引進國家高新技術企業。
2. 經核準符合條件的,給予以下激勵。
(1)對上一年度從區外引進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從區內遷出后又遷入的企業不納入計算)的創新載體,每引進1家,給予5萬元引進激勵。
(2)對入駐國家高新技術企業30家以上,且數量同比增長30%以上的創新載體,一次性給予30萬元培育激勵。同一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只能在一個創新載體計算數量。
(3)同一創新載體每年累計獲得激勵總額不超過100萬元。
(三)科技企業研發投入激勵。提高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研發投入激勵扶持比例及上限,給予不超過上一年度經稅務部門確認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10%、最高100萬元激勵。
(四)創新載體入駐租金扶持。對入駐區級科技企業加速器、科技創新產業園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連續三年給予不超過場地租金支出50%、每年最高20萬元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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