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創新能力提升計劃
第五條 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獎勵。
對通過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在龍華區未獲得過認定獎勵的給予30萬元獎勵,已獲得過認定獎勵的給予20萬元獎勵。
第六條 企業研發投入激勵。
對規模以上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或上年度研發加計扣除額5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根據區年度企業研發投入激勵預算,按照統一比例(最高為企業上年度研發加計扣除額的5%),給予最高500萬元的研發投入激勵。
第七條 市場準入認證資助。
對近2年獲得國內外市場準入認證(認證種類清單在操作規程中另行明確)的企業和機構,予以單項認證費用50%,國家級認證和國際認證不超過100萬元,省級認證不超過50萬元的資助。獲得資助后換發新證的不予重復資助。
每家單位每年度獲得本條資助資金總額不超過500萬元。
第三章 人才創業支持計劃
第八條 人才和團隊創新創業資助。
(一)國家、省市團隊創新創業資助
對國家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計劃中的頂尖人才與創新團隊創辦的企業或機構,給予團隊獲得的國家級資助金額50%、不超過1000萬元的配套資助;對廣東省“珠江計劃”和深圳市“孔雀計劃”創新創業團隊創辦的企業或機構,分別給予團隊獲得的廣東省、深圳市級資助金額50%、單項不超過500萬元的配套資助。
對上述團隊創辦的企業或機構,按照其在龍華區成果產業化收入的30%給予最長5年累計不超過1000萬元的資助;另給予一次性場地裝修費50%的資助及最長5年的實際租用辦公用房全額房租資助,累計不超過800萬元(其中場地裝修費不超過實際資助總額的20%,場地裝修費包括固定資產購置支出,下同;房租包括物業管理費,下同)。
對區外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事業單位(包括財政核補、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下同)的國家、省、市創新創業團隊,承諾其科研成果在龍華區內轉化的,對其在龍華區內創辦的符合龍華區產業發展導向且經評審確有轉化潛力的企業或機構,給予一次性場地裝修費50%的資助及最長5年的實際租用辦公用房全額房租資助,累計不超過800萬元;另按照成果產業化收入的30%給予最長5年累計不超過1500萬元的資助(本細則實施前已獲得龍華區500萬元人才團隊配套資助的,5年不超過1000萬元。)
(二)人才創新創業資助
1、對國家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計劃中的創新人才長期項目、創業人才項目、外國專家項目入選者、深圳市杰出人才、深圳市國家級領軍人才和海外高層次A類人才、深圳市“孔雀計劃”預備項目團隊創辦的企業,符合龍華區產業發展導向且經評審通過的,一次性給予最高300萬元但不超過其自籌金額的研發投入資助;按照成果產業化收入的30%給予最長5年累計不超過700萬元的資助;給予一次性場地裝修費的50%及最長5年的實際租用辦公用房全額房租資助,累計不超過800萬元。
2、對國家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計劃中的青年項目入選者、深圳市地方級領軍人才和海外高層次B類人才創辦的企業,符合龍華區產業發展導向且經評審通過的,按照成果產業化收入的30%給予最長5年累計不超過500萬元的資助;給予實際租用辦公用房房租50%、最長5年累計不超過400萬元的資助。
3、對深圳市后備級人才和海外高層次C類人才創辦的企業,符合龍華區產業發展導向且經評審通過的,按照成果產業化收入的30%給予最長5年累計不超過400萬元的資助;給予實際租用辦公用房房租50%、最長5年累計不超過200萬元的資助。
本條第(一)款中團隊創辦的單位,團隊、團隊依托單位合計占股應在扣除風險投資機構股份后占股30%以上(創辦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的,團隊、團隊依托單位合計出資占開辦資金30%以上);本條第(二)款人才創辦的企業,人才應在所創辦企業中占股30%以上;首次申請資助時人才認定應在有效期內。
對本條第(二)款中人才創新創業項目,每年新增立項的企業數量不超過10個。
第四章 創新平臺建設計劃
第九條 創新載體資助。
(一)對國家級重大創新載體及其分支機構、國家產業創新中心、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給予國家級資助金額50%、不超過3000萬元的配套資助;給予一次性場地裝修費50%及最長5年的實際租用辦公用房全額房租資助,累計不超過800萬元。
上述創新載體及其分支機構、國家產業創新中心、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的牽頭依托單位在龍華區外的,符合龍華區產業發展導向且經評審能夠在龍華區實現創新載體立項的主要預期成果和效益的,按上述標準給予資助,資助資金分批撥付。
(二)對廣東省、深圳市級創新載體,分別給予廣東省、深圳市級資助金額50%、單項不超過500萬元的配套資助;對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事業單位的廣東省、深圳市級創新載體,另給予實際租用辦公用房房租50%、最長5年累計不超過200萬元的資助。
上述創新載體的牽頭依托單位在龍華區外的,符合龍華區產業發展導向且經評審能夠在龍華區實現創新載體立項的主要預期成果和效益的,按上述標準給予資助,資助資金分批撥付。
(三)對近2年內獲得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認可的認證機構、實驗室和檢驗機構,經核準符合條件的,給予其建設已投入的50%、不超過100萬元獎勵。獲得獎勵后通過復審等方式換發新證的不予重復獎勵。
(四)對年主營業務收入在3億元以上、5億元(不含)以下的企業,給予內部研發機構建設已投入的30%、不超過100萬元培育(提升)資助;對年主營業務收入在5億元以上的企業,給予內部研發機構建設已投入的40%、不超過150萬元培育(提升)資助。
(五)對區級重點實驗室、工程中心,經評審通過的,給予其建設已投入的50%、不超過300萬元資助。已獲得企業創新能力培育(提升)資助的,給予差額資助。
第十條 研發機構資助。
(一)對國家、廣東省、深圳市認定的研發機構,符合龍華區產業發展導向且經評審通過的,分別給予國家、廣東省、深圳市級資助金額的50%、單項不超過1000萬元的配套資助,資助資金分批撥付;另給予實際租用辦公用房租金50%、最長5年累計不超過400萬元的房租資助。
(二)對龍華區認定的區重點研發機構,按以下標準給予最長5年資助:
1、對區重點研發機構A類、區重點研發機構B類、區重點研發機構C類,分別給予啟動經費600萬元、400萬元、200萬元資助;從啟動經費撥付之日第2年起連續4年每年分別給予A、B、C三類區重點研發機構600萬元、400萬、200萬的運營經費資助。本條中的啟動經費、運營經費可用于設備費、科研材料及事務費、人力資源費、其他費用(差旅費、會議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單位水電暖等消耗、管理費用、績效支出等。
2、對獲得深圳市科技主管部門立項的科技計劃項目或深圳市戰略性新興產業專項資金資助的,給予深圳市級資助金額50%、每家單位每年合計不超過1000萬元的獎補。
3、按照研發機構建設已投入(扣除上年度區科技創新專項資助額)的50%,分別給予A、B、C三類研發機構累計不超過3000萬元、2000萬元、1000萬元的資助。
4、給予研發機構一次性場地裝修費50%的資助及實際租用辦公用房全額房租資助,累計不超過1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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