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順德區大良街道構建經濟高質量發展先行示范扶持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順德區建設高質量發展先行示范區的工作部署,根據省、市、區有關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的相關文件精神,現結合大良街道實際,制定本扶持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結合大良產業經濟發展的特點,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打造產業發展新空間,支持主導優勢產業發展,培育企業發展新動能,加快構建現代產業體系及優化營商環境,進一步增強大良作為順德經濟中心城區的輻射帶動作用。
第三條 街道財政連續三年,每年安排1.5 億元,合共4.5億元的專項扶持資金,主要對打造產業空間大平臺、打造總部經濟集聚區、推動現代服務業高地建設、打造城市消費增長新引擎、實施上市企業倍增計劃、支持企業科技創新發展、推進制造業數字化智能化轉型發展及鼓勵企業提質增效等八方面進行支持,扶持專項資金采用事后補助方式。
第四條 本扶持辦法適用的對象和條件為:在大良街道轄區內依法進行工商注冊(或民政部門辦理登記)和稅務登記,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取得經營范圍相關的行政許可,無違法違紀行為和重大不良記錄的相關企業、單位、社會組織等,扶持措施另有說明的除外。
第五條 扶持對象因同一類別、同一項目同時符合本辦法或本級政策扶持范圍且扶持標準不同的,按照“從高不重復”的原則予以扶持。
第六條 堅持政策扶持資金支出總量可控原則。政策條款若設定當年補助總金額或總面積數,如符合條件扶持的補助總額超出當年補助總金額或總面積數的,則在該款政策當年補助總金額或總面積數范圍內按比例分配。如當年本辦法符合條件的申請資金總額超過年度專項費用,則在年度總額范圍內按比例分配。
第七條 申請租金補助的項目,需經大良街道經濟主管部門備案同意。如進駐項目實際租金低于補助標準,則按實際租金給予補助。
第二章扶持措施
第八條 打造產業空間大平臺
(一)支持產業園區優質企業集聚發展。對用地面積50畝以上,進駐企業超過 20 家的工業用地產業園區,進駐企業年度總銷售額首次達到 5 億元以上、10 億元以上、20 億元以上的,分別給予其招商或管理運營單位50 萬元、100 萬元、300萬元補助。同一項目于不同年度達到相應補助標準的均可申報,如已獲該項補助則按差額進行補助,本項補助當年度總額不超過500萬元。
(二)支持商業樓宇經濟發展。對招商或管理運營單棟商業樓宇物業建筑面積達到 10000 平方米以上,進駐企業年度總銷售額首次達到 10 億元以上、20 億元以上、50 億元以上的,分別給予其招商或管理運營單位 30 萬元、50 萬元、80 萬元補助。同一項目于不同年度達到相應補助標準的均可申報,如已獲該項補助則按差額進行補助,本項補助當年度總額不超過300萬元。
第九條 打造總部經濟集聚區
(一)支持十百億企業發展。對企業年度銷售額首次達到10 億元以上、50 億元以上、100 億元以上的,分別給予50萬元、100 萬元、300 萬元一次性補助,企業法人分立的不予補助。本項補助當年度總額不超過 1000 萬元。
(二)支持大型企業遷入。上一年度銷售額10 億元以上的企業將注冊地址遷入大良。對租用經營場地且自用的,按每月35 元/平方米的標準給予租金補助,單個企業補助面積不超過2000 平方米;對購置經營場地且自用的,按購置房價的5%給予一次性補助,單個企業補助金額不超過100 萬元。本項補助當年度總額不超過 300 萬元。
(三)支持商貿流通總部企業遷入。對大型零售、電商、餐飲總部企業,將注冊地遷入大良按以下標準給予補助:
1.零售總部企業(含電子商務)上一年度銷售額達到2億元、5 億元、10 億元以上的,分別給予20 萬元、50 萬元、100萬元一次性補助。
2.餐飲總部企業上一年度銷售額達到1 億元、3 億元、5億元的,分別給予 20 萬元、50 萬元、100 萬元一次性補助。本項補助當年度總額不超過200 萬元。
第十條 推動現代服務業高地建設
(一)支持金鳳凰產融集聚區建設
1.上一年度銷售額達到500萬元以上且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金融服務業機構 ,將注冊地遷至金鳳凰產融集聚區(以下簡稱“產融集聚區”)范圍內的,給予5 萬元一次性補助。本項補助當年度總額不超過 100 萬元。
2.對符合本辦法的金融服務業機構、金融人才培訓機構、上市(掛牌)企業、上市服務機構3在產融集聚區范圍內租用辦公場地且作為登記注冊地的,按每月50 元/平方米的標準給予租金補助。單個機構或企業申請補助面積不超過500 平方米,如屬市級以上區域性分公司、總部機構或上一年度銷售額達到10億以上的機構或企業,補助面積不超過2000 平方米。本項當年度總補助面積不超過 30000 平方米。
3.對符合本辦法的金融服務業機構、金融人才培訓機構、上市(掛牌)企業、上市服務機構在產融集聚區范圍內購置辦公用房且作為登記注冊地的,按購置房價的5%給予一次性補助,每個單位補助金額不超過 100 萬元。本項補助當年度總額不超過300 萬元。
4.注冊登記在產融集聚區范圍內的各類投資機構支持大良實體經濟發展,按機構直接股權投資額的2%給予項目補助,單個項目補助最高 50 萬元。本項補助當年度總額不超過100萬元。本條的扶持內容對獨立法人資格不作限制。對經司法機關批準設立的律師事務所登記住所地及稅務登記地需在產融集聚區范圍內。對獲得證監會批準的全國性或區域性交易中心等機構設立的服務基地、服務中心、辦事處的工商注冊地、稅務登記地不作限制。
(二)支持順德科技質量服務集聚區建設
1.上一年度銷售額達到 1000 萬元以上且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科技質量服務企業、機構 4,將注冊地遷至順德科技質量服務集聚區范圍內的,給予 3 萬元一次性補助。本項補助當年度總額不超過 50 萬元。
2.對符合本辦法的科技質量服務企業、機構,在順德科技質量服務集聚區范圍內租用辦公場地且作為登記注冊地,年度銷售額 1000 萬元以上的,按每月 35 元/平方米的標準給予租金補助。單個企業、機構補助面積不超過500 平方米,本項當年度總補助面積不超過 10000 平方米。
第十一條 打造城市消費增長新引擎
(一)支持特色美食、文旅、商業集聚發展。對新進駐清暉園片區、經政府認定的“省級旅游度假區”、“特色小鎮”、“美食集聚區”、“示范特色步行街(商圈)”的“中華餐飲名店”、“黑珍珠餐廳”、國家五鉆級或以上酒家,美食類的“中華老字號”、“廣東老字號”、“佛山老字號”、“中華名小吃”項目或區級以上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按每月35 元/平方米的標準給予租金補助。當年度總補助面積不超過5000 平方米,本項扶持對象可放寬至個體工商戶。
(二)支持提升餐飲行業品質。對納入統計聯網直報平臺的餐飲企業首次獲評為“黑珍珠餐廳”、國家五鉆級或以上酒家的,給予 10 萬元一次性補助。本項補助當年度總額不超過40萬元。
(三)支持提升大良城市消費IP。持續打造“鳳城歡樂節”、“夜大良”等城市消費 IP,本項補助當年度總額不超過200萬元。
1.支持開展各類促消費活動。對大良轄區范圍內商業綜合體、餐飲集聚區域(20 家以上)的運營管理方、汽車銷售集團參加大良街道辦事處舉辦的如“鳳城歡樂節”等促進區域消費、夜間經濟主題活動,在場地租賃費、活動組織費、宣傳費等方面給予資金補助:對承辦上述促消費活動的,按照不超過活動實際投入的 60%給予補助,單個項目補助金額不超過10 萬元,每家企業每年申報活動合計補助金額不超過30 萬元;對參加上述促消費活動的,按照不超過活動實際投入的60%給予補助,單個項目補助金額不超過 3 萬元,每家企業每年申報活動合計補助金額不超過 9 萬元。申請補助單位須經大良街道相關部門備案同意,活動實際投入費用以第三方機構專項審計報告為準。
2.支持夜間經濟健康有序發展。對經政府認定的夜間經濟集聚區和示范點新建、改造提升基礎設施或豐富夜間業態的項目給予補助。每個項目補助金額不超過項目投入(不含土地資金投入)的 20%,最高補助金額不超過 10 萬元,每家企業每年申報補助金額不超過 20 萬元。申請補助單位須經大良街道相關部門備案同意,項目實際投入費用以第三方機構專項審計報告為準。
(四)促進消費市場擴容提質。對已在大良轄區運營、但未在大良設立獨立法人的較大型批發、零售、住宿、餐飲、服務業企業,改設獨立法人并成功納入統計聯網直報名錄庫,批發企業銷售額達到 1 億元以上、零售企業銷售額達到5000 萬元以上、住宿餐飲和服務業企業銷售額達到3000 萬元以上的,分別給予20 萬元一次性補助。本項補助當年度總額不超過100萬元。
第十二條 實施上市企業倍增計劃
(一)支持企業股份制改造。對在證券公司、律師事務所和會計師事務所等上市中介機構輔導下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業,年度銷售額達到 5 億元以上的給予100 萬元一次性補助;年度銷售額達到 1 億元以上,5 億元以下的給予50 萬元一次性補助;年度銷售額 1 億元以下的給予 30 萬元一次性補助。本項補助當年度總額不超過 300 萬元。
(二)支持企業掛牌。對在新三板掛牌的企業給予50萬元一次性補助;對在廣東股權交易中心掛牌的企業給予20萬元一次性補助。本項補助當年度總額不超過200 萬元。
(三)支持企業上市。對成功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企業給予200 萬元一次性補助。對成功在境外主要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企業給予100 萬元一次性補助。本項補助當年度總額不超過500 萬元。
(四)支持企業發債。對已上市、掛牌企業發行債券6,按融資額的 2%給予一次性補助,每個企業當年最高補助20萬元。本項補助當年度總額不超過 50 萬元。
(五)支持上市企業遷入。境內上市企業,將注冊地址變更在大良的給予 200 萬元一次性補助;境外上市企業,將注冊地址變更在大良的給予 100 萬元一次性補助。本項補助當年度總額不超過 200 萬元。
第十三條 支持企業科技創新發展
(一)支持科技創新主體培育
1.對當年度獲得不少于 1 個發明專利或6 個實用新型專利或10 個軟件著作權的科技型企業,且當年首次將注冊地址登記在大良,且租用政府認定的科技企業加速器、科技企業孵化器、主題園區、眾創空間及順德科技質量服務集聚區等辦公場地且作為登記注冊地,按每月 25 元/平方米的標準給予租金補助,單個企業補助面積不超過 500 平方米。當年度總補助面積不超過20000平方米。
2.支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對當年通過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 10 萬元補助;對當年申報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并推薦到廣東省科技廳受理,但未通過認定的企業給予3 萬元補助。對科技服務機構、社會組織成功輔導大良企業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給予輔導機構每家 1 萬元補助;輔導大良企業申報高新技術企業并推薦到廣東省科技廳受理但未獲通過認定的,給予輔導機構每家3000 元補助。本項補助當年度總額不超過2250 萬元。
3.支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對首次獲認定為或復評通過國家級、省級、市級專精特新的企業,分別給予20 萬元、10萬元、5 萬元補助。本項補助年度總額不超過500 萬元。
(二)鼓勵企業科技創新投入
1.支持企業技術攻關項目投入。對當年獲得區級以上科技進步獎、核心技術攻關項目、科技項目、創新創業項目等補助的企業,按獲得獎勵金額的 10%給予補助,每家企業當年只能申報一項,補助金額不超過 50 萬元。本項補助當年度總額不超過200萬元。
2.支持企業組建研發機構。對當年獲得國家級、省級實驗室認定的企業,分別給予 80 萬元、50 萬元補助。對當年獲得國家級、省級、市區級工程研究開發中心的企業,分別給予50萬元、30 萬元、10 萬元補助。對當年獲得國家級、省級、市區級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分別給予 50 萬元、30 萬元、10 萬元補助。對當年新建廣東省院士工作站、廣東省科技專家工作站的企業,給予 30 萬元補助。本項補助當年度總額不超過200 萬元。3.支持企業知識產權發展。對獲得國家知識產權示范、優勢企業的,分別給予 15 萬元、8 萬元一次性補助。對獲得廣東省知識產權示范企業的,給予 8 萬元一次性補助。本項補助當年度總額不超過 150 萬元。
(三)支持科技創新園區平臺建設。對認定為國家、省、市區級科技企業加速器、科技企業孵化器、科技創新載體培育項目、主題產業園區的創新平臺載體,分別給予其運營單位100萬元、50 萬元、20 萬元一次性補助;對認定為國家、省、區級眾創空間,分別給予其運營單位 20 萬元、10 萬元、5 萬元一次性補助。本項補助當年度總額不超過 150 萬元。
第十四條 推進制造業數字化智能化轉型發展
(一)加快制造業企業數字化智能化轉型
1.對獲認定為佛山市一級、二級、三級數字化智能化示范工廠且已納入統計聯網直報平臺的企業,實現年度銷售額同比增長20%以上,分別給予 500 萬元、300 萬元、150 萬元一次性補助。對已獲得二級、三級數字化智能化示范工廠補助的企業,再入選一級、二級數字化智能化示范工廠的,則按差額進行獎補。對首次通過區級部門初審并獲得推薦申報佛山市一級、二級、三級數字化智能化示范工廠但未獲認定的已納入統計聯網直報平臺的企業,分別給予 50 萬元、30 萬元、15 萬元一次性補助。
2.對獲認定為佛山市數字化智能化示范車間且已納入統計聯網直報平臺的企業,實現年度銷售額同比增長20%以上,按每個數字化智能化示范車間給予30 萬元一次性補助,單個企業累計補助金額不超過 150 萬元。對已獲得數字化智能化示范車間補助的企業,入選數字化智能化示范工廠的,按累計獎補的差額進行獎補。對通過區級部門初審并獲得推薦申報佛山市數字化智能化示范車間但未獲認定的已納入統計聯網直報平臺的企業,按每個數字化智能化示范車間申報分別給予3 萬元一次性補助,單個企業累計補助金額不超過 15 萬元。
3.對獲認定為市級以上重點建設項目的企業,按照數字化智能化改造實際投入(是指屬于數字化設備及其配套裝置、數字化系統、工控軟件等數字化智能化改造的固定資產投資,下同)金額的 20%給予補助;對當年度銷售額不少于2000 萬元且已納入統計聯網直報平臺的企業,按照數字化智能化改造實際投入金額的 10%給予補助。單個企業補助金額不超過100 萬元。上述補助當年度總額不超過1200 萬元。
(二)推動產業集群數字化轉型試點建設1.對獲得市級以上產業集群數字化轉型試點認定的牽頭企業,給予 100 萬元一次性補助。同一集群于本政策有效期內補助不超過一次。本項補助當年度總額不超過200 萬元。2.對產業集群數字化轉型試點成員單位獲認定為佛山市數字化智能化示范工廠或數字化智能化示范車間的企業,建設場景化展廳并持續輸出數字化智能化建設經驗并獲政府部門認定為展示點的,按展廳實際建設費用的30%給予補助。單個產業集群補助上限 50 萬元,本項補助當年度總額不超過200萬元。
(三)促進工業互聯網標識解析建設。對國家或省工業互聯網標識解析有關管理部門認定為建設工業互聯網標識解析二級節點的大良項目,單個項目給予項目牽頭單位(涵蓋大良街道及以外)20 萬元補助。本項補助當年度總額不超過60 萬元。
(四)支持建設制造業數字化智能化轉型園區
1.對獲認定為或獲評為省級以上、市級、區級的制造業數字化智能化轉型示范園區、培育園區的,分別給予50 萬元、30萬元、20 萬元一次性補助。本項補助當年度總額不超過100萬元。
2.對通過租賃方式進駐區級以上制造業數字化智能化轉型示范園區、培育園區,當年度銷售額不少于2000 萬元且已納入統計聯網直報平臺的制造業企業,按每月15 元/平方米的標準給予場地租金補助,單個企業租金補助面積不超過3000平方米。本項補助當年度總額不超過 400 萬元。
(五)支持數字化智能化服務體系建設
1.數字化智能化轉型服務商7(涵蓋大良街道及以外)服務大良制造業企業獲認定佛山市一級、二級、三級數字化智能化示范工廠的,分別給予唯一牽頭服務商30 萬元、20 萬元、10萬元補助。如所服務的企業獲認定二級、三級數字化智能化示范工廠后再入選一級、二級數字化智能化示范工廠的,則按差額進行獎補,單個服務商服務單個企業累計補助金額不超過30萬元。
2.數字化智能化轉型服務商(涵蓋大良街道及以外)服務大良制造業企業獲認定佛山市數字化智能化示范車間的,按每認定1 個佛山市數字化智能化示范車間,給予唯一牽頭服務商2萬元一次性補助,單個服務商服務單個企業累計補助金額不超過10萬元。
上述補助當年度總額不超過60 萬元。
(六)培育工業互聯網平臺發展。對獲認定為市級工業互聯網平臺的制造業企業,給予 100 萬元補助;市級工業互聯網平臺入選國家級或省級工業互聯網平臺的制造業企業,再給予100萬元補助。本項補助當年度總額不超過300 萬元。
第十五條 鼓勵企業提質增效
(一)培育發展“四上企業”
1.自 2022 年起,首次進入統計聯網直報平臺并填報數據的工業企業,每家給予 10 萬元一次性補助。本項補助當年度總額不超過 650 萬元。
2.自 2022 年起,首次進入統計聯網直報平臺并填報數據的批零住餐、租賃和商務服務、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企業,每家給予 7 萬元扶持補助,其中第一年補助3 萬元,第二、第三年仍在庫且達到以下銷售額增幅的再分別補助2 萬元:批發企業以及租賃和商務服務業企業,同比增長10%以上;零售企業同比增長15%以上;餐飲、住宿企業同比增長20%以上;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企業同比增長 25%以上。本項補助當年度總額不超過650萬元。
(二)促進商貿流通、服務行業企業擴大經營規模。對已被納入統計聯網直報平臺的批零住餐、租賃和商務服務、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企業,年度銷售額同比增長15%以上,按照以下標準給予補助:批發企業年度銷售額達到20 億元以上的給予30萬元補助;零售企業年度銷售額達到5 億元以上的給予15萬元補助;租賃和商務服務、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企業年度銷售額達到 3 億元以上的給予 10 萬元補助;住宿餐飲企業年度銷售額達到 5000 萬元以上的給予 15 萬元補助。本項補助當年度總額不超過 250 萬元。
(三)支持企業實際利用外資。企業實際利用外資(含新設立及增資)當年實繳注冊資本 500 萬美元以上的,按照每個項目50 萬元給予補助。同一項目于不同年度達到補助標準的,均可申報。本項當年度補助金額不超過200 萬元。
第十六條 本辦法支持的產業類別及名詞解釋
1.總部企業。指企業全資或絕對控股公司、分公司不少于3家,其中區外公司不少于 2 家,且將行使全國總部或華南區域總部職能的營銷中心、管理中心和研發中心放在大良街道的企業。
2.金融服務業機構
(1)金融機構:經中國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核準或備案的銀行、集團財務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貸款公司、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人身和財產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保險公估公司、保險科技公司等法人金融機構及其專業子公司和分支機構。
(2)類金融機構: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征信公司、商業保理公司、資信評估(評級)公司等法人機構及其專業子公司、分支機構以及經認定的金融新業態。
(3)股權投資機構: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的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機構、公司制股權投資基金機構及合伙制股權投資基金機構。如屬上市(掛牌)公司進行資本運作設立的股權投資企業,不受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限制。
(4)其他金融服務機構:經民政部門批準成立的金融行業商、協會;獲得證監會批準的全國性或區域性交易中心如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北京證券交易所、全國股轉公司、廣東股權交易中心等機構設立的服務基地、服務中心、辦事處。
3.上市服務機構。指為企業股改、上市、并購、發債提供資本市場服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和律師事務所。
4.科技質量服務企業、機構。是指工業設計、數據應用開發、質量標準服務、知識產權保護、創新研發服務的企業或機構。
5.上市企業。境內上市企業,是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企業;境外上市企業,是指香港聯交所、美國納斯達克、紐約證券交易所等區政府認可的其他境外證券交易所上市企業。新三板,是指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基礎層、創新層掛牌。
6.發行債券。指包括但不限于在銀行間債券市場和全國性證券交易所發行的企業債、公司債、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中小企業私募債等債券,以及在區政府認可的其他的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掛牌發行的創新型債券。
7.數字化智能化轉型服務商。指為制造業企業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轉型升級提供數據采集、工業軟件、行業解決方案、系統集成等各類解決方案服務,以及咨詢、診斷、評估、培訓、對接、金融等專業服務的企業或單位。
8.四上企業。指規模以上工業企業,限額以上批發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企業,規模以上服務業企業,資質內建筑業、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其中:規模以上工業企業是指年主營業務收入達到 2000 萬元及以上的工業企業;限額以上批發企業是指年主營業務收入達到 2000 萬元以上的批發企業;限額以上零售企業是指年主營業務收入達到 500 萬元以上的零售企業;限額以上住宿餐飲企業是指年主營業務收入達到200 萬元的住宿餐飲企業;規模以上租賃和商務服務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企業是指年營業收入 1000 萬元及以上的租賃和商務服務、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企業。
第三章 申報辦法
第十七條 本扶持辦法每年集中申報1 次,辦理程序如下:
(一)公告。大良街道經濟發展辦公室制定扶持資金申請通知(指南),明確當年度支持重點、申報條件、申報程序和申報材料的要求等,并向社會公眾公布。
(二)申請。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應填寫《大良街道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扶持資金申請表》,并提交申報扶持的必備資料,向大良街道經濟發展辦公室提出申請。
(三)審核。大良街道經濟發展辦公室聯合有關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真實性和符合性審查,經審查確認后擬定具體扶持名單和金額,報街道辦事處審定。
(四)公示。入選名單在“大良政務網”等政務平臺統一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為 5 個工作日。任何單位或個人對公示名單有異議的,應以書面形式向大良街道經濟發展辦公室提出,由大良街道經濟發展辦公室在 15 個工作日內開展調查并給予異議人書面意見回復。
(五)確認。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大良街道辦事處發文確定扶持對象名單及金額后,按規定程序辦理資金報批和扶持發放等手續。
第四章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獲得購置辦公用房補助的扶持對象,購置辦公用房在政策有效期內不得改變用途、出租、轉租或出售。違反上述規定的追繳已經獲得的補助。
第十九條 新搬遷到大良街道,且在大良街道完成企業登記注冊并已進入統計聯網直報名錄庫的規模以上工業企業,限額以上批零、住餐企業,規模以上租賃、商務服務、科技服務業企業未享受過以往大良街道企業上規模扶持政策的,可享受本辦法。
第二十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達到、不超過、不少于,均包含本數。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當按有關規定取消并追回其所享受的所有扶持,涉嫌違法的,應依法追究當事人的相關法律責任:
(一)提供虛假資料,虛報瞞報;
(二)因重大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
(三)其他未按規定的情形。
第二十二條 對在扶持補助資金管理中違反規定、徇私舞弊的,將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及其相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大良街道經濟發展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 月 31 日,在本辦法有效期內符合扶持條件的項目,在本辦法失效后但在申報期內的,仍可按本辦法標準及要求申請補助。有關政策法律依據發生變化或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