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西區街道科技創新發展專項扶持資金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自主創新、重點跨越、支撐發展、引領未來”的科技發展方針,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著力優化創新健康環境,推動自主創新能力實現新提升,加快傳統產業轉型升級、構建現代產業體系、推動西區街道經濟可持續發展。根據西區街道經濟高質量發展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扶持對象是工商注冊地、主管稅務機關及統計關系在西區街道范圍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實行獨立核算的企業,符合本細則扶持條件的,均可享受相關條款的獎勵和扶持。
第二章 相關扶持條件和獎勵標準
第三條 創新平臺發展獎勵
為推動國內外高校、科研機構與西區街道科技領先龍頭企業合作共建和培育高水平的新型研發機構,提高核心技術攻關、成果轉化和產業化能力,支持和獎勵西區街道內具備條件的骨干企業、科技型企業建設一批高水平的工程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等,以逐步實現規上企業研發機構全覆蓋。
(一)扶持條件及獎勵方式、標準
1.對當年首次認定為國家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且營業收入達20億元以上的企業,給予不高于8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2.對當年首次認定為省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且營業收入達5億元以上的企業,給予不高于3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3.對當年首次認定為市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且營業收入達1億元的企業,給予5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4.對當年度省、市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評估考核認定為優秀的,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5.當年首次認定為國家級、省級重點實驗室等各類研發機構的企業單位,分別給予不高于100萬元和5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二)申報材料(所提交材料需加蓋相關單位公章)
1.申請表;
2.獲得獎勵或資質證明文件,若申報省、市工程研究中心認定獎勵的需另提供年度納稅申報表;
3.企業開戶許可證復印件;
4.承諾書等其他材料。
(三)補充說明
1.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是主要依托于行業、領域科技實力雄厚的重點科研機構、科技型企業或高等院校,擁有國內一流的工程技術研究開發、設計和試驗的專業人才隊伍,具有較完備的工程技術綜合配套試驗條件,能夠提供多種綜合性服務,與相關企業緊密聯系,同時具有自我良性循環發展機制的科研開發實體;組建工程中心,旨在探索科技與經濟結合的新途徑,加強科技成果向生產力轉化的中心環節,縮短成果轉化的周期。同時,面向企業規模生產的實際需要,提高現有科技成果的成熟性、配套性和工程化水平,加速企業生產技術改造,促進產品更新換代,為企業引進、消化和吸收國外先進技術提供基本技術支撐。其主要職責和任務是有以下四個方面:一是為企業規模生產提供成熟配套的技術工藝和技術裝備,推出具有高增值效益的系列新產品,推動相關行業、領域的科技進步和新興產業的發展。二是培訓行業或領域需要的高質量工程技術人員和工程管理人員,并全方位地開展國際合作與交流。三是接受各類單位委托的工程技術研究,設計和試驗任務,并為其提供技術咨詢服務。四是積極開展國外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與創新,成為企業吸收國外先進技術、提高產品質量的技術依托。
2.重點實驗室是國家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組織高水平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聚集和培養優秀科技人才、開展高水平學術交流、科研裝備先進的重要基地。其主要任務是針對學科發展前沿和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及國家安全的重要科技領域和方向,開展創新性研究。
3.相關資料可以參考《中山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促進科技創新推動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中府〔2019〕100號)、《中山市科技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中山科發〔2019〕248號)等文件。
第四條 研發費用補助
研發投入是企業轉型升級,提升企業的核心競爭力重要一環,也是科技創新發展的基礎保障。為充分發揮企業作為技術創新決策、研發投入、科研組織和成果轉化的主體作用,對有研發活動和自主研發經費投入,且在稅務部門進行納稅申報并享受稅前加計扣除的企業給予其研發費用一定補助。
(一)扶持條件及獎勵方式、標準
1.新增研發費用補助。企業研發費用當年度首次(從未在稅務部門申報研發費加計扣除費用)達到800萬元及以上的,按不高于研發費用的2%進行扶持,每家企業當年扶持金額不高于20萬元。
2.研發費用增速增量補助。企業年度研發費用達到1億元以上且同比增長的,給予不高于100萬元一次性補助;年度研發費用達到5000萬元(含)以上1億元以下且同比增長5%以上的,給予不高于50萬元一次性補助;年度研發費用達到2000萬元(含)以上5000萬元以下且同比增長5%以上的,給予不高于25萬元一次性補助。年度研發費用達到1000萬元(含)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且同比增長10%以上的,給予不高于15萬元一次性補助。同一企業項目同時符合多項該類補助條件的,按就高不重復原則進行補助。
(二)申報材料(所提交材料需加蓋相關單位公章)
1.申請表;
2.由稅務部門核準的企業近兩個年度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總額)的證明原件;
3.企業開戶許可證復印件;
4.承諾書等其他材料。
(三)補充說明
相關資料可參考《中山市科技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中山科發〔2019〕248號)和《中山市企業科技創新發展專項資金使用辦法》(中山科發〔2019〕254號)相關規定。
第五條 科技創新企業獎勵
(一)高新技術企業獎勵
為鞏固現有高新技術企業發展體量,鼓勵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科技成果轉化能力強和成長性極高的企業積極申報高新技術企業,大力推進高企樹標提質工作,對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和落戶事項給予一定獎勵和支持。
1.扶持條件及獎勵方式及標準
(1)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獎勵。對于當年度通過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且年度營收規模在2000萬及以上的企業,給予5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于當年度通過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且年度營收規模在1000萬(含)以上2000萬以下的企業,給予2萬元一次性獎勵。
(2)高新技術企業落戶獎勵。對市外處于有效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且當年度營業收入達3000萬元及以上,每家企業給予不高于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2.申報材料(所提交材料需加蓋相關單位公章)
申報上述第1條款所需資料:
(1)申請表;
(2)獲得獎勵或資質證明文件;
(3)企業開戶許可證復印件;
(4)承諾書等其他材料;
(5)屆時以主管部門發布的申報指引為準。
申報上述第2條款所需資料:
(1)申請表;
(2)企業遷入西區街道的證明文件;
(3)獲得獎勵或資質證明文件;
(4)企業開戶許可證復印件;
(5)承諾書等其他材料。
3.補充說明
(1)高新技術企業主要包含電子信息、生物與新醫藥、航空航天、新材料、高技術服務、新能源與節能、資源與環境、先進制造與自動化等八大領域,對于經濟的促進作用和科技創新示范效益明顯,相關資料可參考《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16〕32號)。
(2)相關資料可參考《中山市科技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中山科發〔2019〕248號)和《中山市企業科技創新發展專項資金使用辦法》(中山科發〔2019〕254號)等資料。
(二)創新標桿獎勵
為充分發揮創新標桿企業的示范帶頭作用,促進西區街道企業創新發展,發掘和扶持一批成長性、創新性表現突出的科技型企業做大做強,積極引導企業加快發展和自主研發,對獲得市級認定的創新標桿企業給予一定獎勵。
1.扶持條件及獎勵方式、標準
對當年度首次認定為市級創新標桿的企業,給予不高于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2.申報材料(所提交材料需加蓋相關單位公章)
(1)申請表;
(2)獲得獎勵或資質證明文件;
(3)企業開戶許可證復印件;
(4)承諾書等其他材料。
3.補充說明
(1)創新標桿企業是具有高成長性和高創新性的企業,其在營收規模及增長率、研發投入和知識產權方面均有較高的要求,標桿示范作用明顯。
(2)具體資料可參考《關于申報中山市首批創新標桿企業的通知》(中山科發〔2019〕264號)、《中山市企業科技創新發展專項資金使用辦法》(中山科發〔2019〕254號)等文件。
第六條 科技孵化載體獎勵
為推進科技企業孵化器提質增效,對西區街道的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運營單位給予一定獎勵和激勵,以積極引進優質科技創新型企業,為西區街道科技產業集聚發展提供助力。
(一)扶持條件及獎勵方式、標準
對西區街道內的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運營單位,在孵企業當年度營業收入首次達到5000萬元及以上并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給予孵化器運營單位不高于10萬元/家的一次性獎勵;在孵企業當年度營業收入首次達到1億元及以上并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給予孵化器運營單位不高于20萬元/家的一次性獎勵;每家運營單位每年獲得的獎勵不超過100萬元。
(二)申報材料(所提交材料需加蓋相關單位公章)
1.申請表;
2.獲得獎勵或資質證明文件;
3.在孵企業租賃合同;
4.企業開戶許可證復印件;
5.承諾書等其他材料。
(三)補充說明
1.科技企業孵化器:指通過為新創辦的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物理空間和基礎設施,提供一系列創新創業服務支持,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培養高新技術企業和企業家為宗旨的創新創業服務載體。
2.相關資料可參考《中山市科技企業孵化器與眾創空間專項資金使用辦法》(中山科發〔2017〕251號)。
第三章 申請和受理
第七條 主管部門通過政府網站等途徑公開發布專項資金申報指南或指引,并按照相關規定及要求對申報單位的申報事項進行受理,同時對申報單位的疑問或咨詢做出解釋與說明。
第八條 申報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要求進行申報。申報材料應以主管部門最終發布的申報指南或指引通知為準,申報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提交對其有幫助的相關證明材料,不符合申報要求或逾期未在規定時間內申報的,不予受理。
第四章 附則
第九條 申報項目受理后的審批程序及監督管理等事項按照《西區街道經濟高質量發展專項扶持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同一申報項目只能申報和享受西區街道政策體系中的一項扶持獎勵,以申報單位申報的為準進行扶持;各行業主管部門必須加強協作水平和提高審查力度。
第十一條 其他未盡事項可參照《西區街道經濟高質量發展專項扶持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等文件內容。中山市人民政府西區街道辦事處擁有本細則相關條款內容最終解釋權,并有權對申報項目實施情況進行跟蹤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若西區街道內企業因經營需要分拆或合并,則以分拆或合并之前的產值為基數計算增幅或增量。
第十三條 申請本細則扶持資金的企業必須簽訂承諾書,承諾對相關政策及約定已知悉。被扶持企業若違反承諾書內容,須主動全額退回已領取的相應扶持資金,不主動退回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追回;屆時行業主管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與申報企業簽訂合同協議。
第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本細則各項扶持條款適用期間自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本細則有效期內如遇法律、法規或有關政策調整變化的,從其規定。原有的《西區扶持企業科技研發實施細則》(西辦規字〔2019〕7號)同時廢止。企業按原政策申請且已通過主管部門受理的獎補項目,按原政策執行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