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翠亨新區支持科技創新發展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核心戰略,搶抓粵港澳大灣區和深中通道建設機遇,全面提高翠亨新區自主創新能力,促進科技創新推動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家、省、市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新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扶持的對象是工商注冊地、稅務征管關系及統計關系在中山翠亨新區范圍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實行獨立核算,并實際經營、開展科技研發的企事業單位及科技服務機構。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科技創新發展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在區財政預算中安排,從區科技創新發展資金中列支,由區科技金融局統籌管理,用于支持企事業單位科技創新發展的專項資金。
第四條 專項資金實行單位申報、材料審核或評審、社會公示、區管委會決策的原則,采取無償資助方式,重大項目支持方式按本辦法第十四條執行。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開、擇優、規范、實效原則,資金使用情況向社會公開,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監督。
第二章培育創新主體 促進自主研發
第五條 高新技術企業培育
(一)認定獎勵。企業獲得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并按要求完成年度科技統計,對首次認定通過的一次性獎勵30萬元,對重新認定通過的一次性獎勵20萬元。
(二)落戶獎勵。對市外整體搬遷新落戶至新區且在認定有效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已完成工商、稅務變更以及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變更的,給予一次性30萬元落戶獎勵。
(三)育才資助。按照市科技局政策,對于上年度研發投入達1000萬元(含)以上、有效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開展緊缺適用人才學歷、職稱和技能提升的,擇優給予企業最高20萬元育才資助。
第六條 企業研發投入獎勵
對獲得市科技局研發費后補助的高新技術企業、評價入庫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市級創新標桿企業,按照市科技局補助金額給予最高1:1配套獎勵。同一主體年度最高獎勵200萬元。
第七條 科技立項資助
(一)對獲得國家、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含國家、省自然科學基金)立項資助的各類科技項目,分別按資助金額給予最高100%、80%、50%的資金配套,最高分別為1000萬元、500萬元、200萬元。
(二)對新獲批的省級創新團隊項目,按不大于1:0.8進行配套;新認定的市級創新創業科研團隊項目,按不大于1:0.5進行配套,上級部門對項目要求資金共擔的,按照上級部門要求執行。
第八條 創新平臺建設支持
(一)創新平臺認定資助。
1.新認定的國家技術創新中心給予最高800萬元支持。
2.新認定的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給予最高500萬元支持。
3.新認定的國家級創新平臺分支機構,按照市科技局資助給予最高1:1配套。
4.新認定的省重點實驗室給予100萬元支持。新認定的省級高水平研究院給予100萬元支持。新認定的省級新型研發機構給予50萬元支持。新認定的省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給予30萬元支持。
5.新認定的市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給予10萬元支持。
(二)創新平臺配套資助。
上述各類創新平臺認定后,如獲建設經費支持,按國家級、省級、市級支持經費給予最高1:1、1:0.8、1:0.5配套,同一年度每家資助金額按級別最高分別不超過1000萬元、500萬元、200萬元。
上述創新平臺升級,給予差額部分支持。
第三章支持優秀科技成果 促進轉移轉化
第九條科技獲獎獎勵
區內單位科技成果獲得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技進步獎等國家級科技類獎項的,獲得廣東省科學技術獎等廣東省科技類獎項的,分別按照國家、省資助金額1:1、1:0.8的比例,按就高不重復原則予以配套獎勵。
第十條 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轉移支持
(一)支持區內單位承接境內外高校和科研機構科技成果在翠亨新區實施轉化,對產業化效果明顯的項目,簽訂技術轉讓、實施許可合同的技術交易額20萬元及以上的,按不超過已發生技術交易額的5%給予合同購買方獎勵,每家單位每年最高獎勵200萬元。
(二)支持引進和培育具有示范帶動作用的技術轉移服務機構。對獲得國家級技術轉移示范機構認定的,給予一次性50萬元資助。
(三)實行技術合同認定補助制度。在中山市科技局進行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并獲得資助的,按照市科技局補助金額給予最高1:1配套補助,每個單位每年資助總額不超過50萬元。
第四章打造創新環境 鼓勵粵港澳合作
第十一條 創新創業大賽獲獎獎勵
在全國創新創業大賽總決賽中獲得國家一等獎的項目獎勵30萬元,獲得國家二等獎的項目獎勵20萬元,獲得國家三等獎的項目獎勵10萬元,獲得國家優秀企業獎的項目獎勵5萬元,入圍創新創業大賽全國總決賽的項目獎勵2萬元。
在廣東省賽區決賽獲得省一等獎的項目獎勵20萬元,獲得省二等獎的項目獎勵10萬元,獲得省三等獎的項目獎勵5萬元,獲得省優勝獎的項目獎勵2萬元。
第十二條 粵港澳及國際合作獎勵
(一)支持翠亨新區內機構與港澳高校、科研機構設立聯合實驗室,對經省級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的粵港澳聯合實驗室,按照其資助金額給予1:1配套支持。
(二)對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科技技術合作獎的主體一次性給予50萬元獎勵。
第十三條 科技服務業獎勵
對新注冊在翠亨新區從事科學研究與實驗發展服務、專業化技術服務、科技信息服務、科技金融服務等科技服務的企業,年度主營業務收入達到100萬以上的,經認定,一次性給予10萬元獎勵。
第十四條 對符合翠亨新區戰略布局且具有科技創新和產業發展支撐作用的重大科技創新項目、科研平臺等經區管委會研究同意,可給予重點扶持。
第五章申報程序
第十五條 專項資金申報流程如下:
(一)申報組織。專項資金每年組織集中申報,申報時間以區科技金融局發布公告為準,具體申報方式及申請材料以申報通知為準。申報對象應按要求提供申報材料,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二)受理審核。區科技金融局負責受理申報材料和進行形式審核,如有需要,將組織第三方評審并開展現場考察。申報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報送規范要求的,通知申報單位進行補充和更正,申報單位應按要求補充、更正并重新提交申報材料。
(三)報批審議。區科技金融局根據申報材料審核情況,形成擬資助項目清單,并提請區管委會審議。
(四)社會公示。對通過區管委會審議的資助項目進行社會公示,公示期為7個自然日。公示期間有異議的,經調查屬實并需調整的,由區科技金融局組織重新審核;公示期滿無異議的,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五)資金撥付。專項資金由區財政分局按照規定程序撥付,申請單位需提供在翠亨新區銀行網點開設的收款賬戶。
(六)免申即享。本辦法倡導“免申即享”的扶持方式,符合情況的企業,可簡化申報手續。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申報單位獲得的專項資金應嚴格按照要求開支,用于相關項目、科研投入以及生產經營,單獨列賬,專款專用,并積極配合區科技金融局、財政分局等部門的監管和審計。
第十七條 對有上級資金扶持的項目,項目的驗收和管理參照上級部門有關規定執行;上級部門已驗收的,視同新區已驗收,不再另行組織專家驗收;項目執行期內搬離翠亨新區的,區管委會將收回該項目全部扶持資金。
第十八條 科技項目信用管理依據省、市有關規定執行,開展科研誠信管理及信用評價工作。
第十九條 申報單位如有存在以下情況的,區管委會將視情節輕重暫停財政資助、依法追回已撥付的扶持資金。涉嫌違法行為的,依法移送相關部門處理。
(一)有弄虛作假騙取、套取專項資金,或者截留、挪用專項資金以及擅自改變專項資金用途等行為;
(二)不配合專項資金主管部門以及審計、財政等部門監督檢查和資金績效評估的;
(三)不按規定向區科技、統計等部門如實報送統計報表、相關數據及資料的;
(四)其他違反財政資金管理有關規定的。
第二十條 申報單位與新區或區屬單位簽訂了投資協議等文件的,根據其履約情況審定專項資金發放額度。
第二十一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同一項目、同一類別事項同時符合區其他扶持政策規定的,按從高不重復的原則給予支持,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每個單位每年累計可獲得本辦法支持的科技創新專項資金總額原則上不超過1000萬元。科技立項資助專題,財政資助額度最高不超過項目承擔單位投入資金。國家、省、市另有規定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中山翠亨新區管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試行2年。執行期間如遇國家、省、市有關政策規定調整的,本辦法可進行相應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