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研制與推廣應用資金全面實行項目庫管理,項目申報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其他申報材料。
1. 項目承諾書。應包括材料真實性、近5年來在專項資金申報、管理、使用過程中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和未重復申報等內容。
2. 項目申請表(各地可結合實際自行設計)。
3. 申報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
4. 裝備研制企業和用戶在2021年1月1日之后簽訂的銷售合同(包含技術合同,如無單獨技術合同,則應提供能夠反映裝備技術要求、核心技術參數的佐證材料)復印件。
5. 申報產品銷售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復印件及相應的銀行到賬憑證復印件。企業為小規模納稅人或裝備產品為出口產品的,可提供增值稅普通發票,發票中所列裝備產品名稱應與申報裝備產品名稱一致(如不一致應提供相應佐證材料,發票內容為外文的,需翻譯成中文)。
6. 與申報產品直接對應的國家發明專利證書復印件,以及發明專利內容與申報產品核心技術的關聯性說明。
7. 與銷售合同對應的裝備產品實際用戶使用報告復印件。
8. 裝備產品彩色照片(包括設備全貌和銘牌)。
9. 省級以上有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在2021年度或之后出具的規范性、具有法律效力的產品檢測報告復印件(應加蓋“CMA”或“CAL”或“CNAS”等省級以上有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檢測標識),對目錄要求的全部性能技術參數進行檢測,且檢測結果符合要求(船舶、海洋工程裝備、衛星及應用、軌道交通等裝備產品應提供行業內公認的第三方檢測機構檢測報告,如省級以上有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暫時無法出具檢測報告的,申報單位應予以說明,并提交相應的證明文件和其它質量檢測報告),檢測報告為外文的,需翻譯成中文。出具檢測報告所發生費用的發票復印件和現場檢測的照片或視頻佐證材料,同時提供檢測機構資質及相關介紹(包括檢測機構資質說明,檢測許可范圍等)。
10. 2021年度或之后出具的與申報產品核心技術密切對應的技術查新報告復印件,或其他可說明裝備產品技術先進性和創新性的其他材料(新產品鑒定材料、科技成果評價材料等)。
11. 裝備產品立項和研發的相關材料復印件(含立項報告、研發過程、研發經費支出等內容)。
12. 裝備產品需填報主要設備、關鍵零部件及系統清單和進口主要設備、關鍵零部件及系統明細表,并提供進口主要設備、關鍵零部件及系統的合同、發票等證明材料。
13. 二級項目績效目標申報表。
14. 申報產品存在關聯交易的,申報單位應如實提供相應說明(包括交易雙方<多方>股權結構等關聯情況、交易產品價格公允性說明),不得虛報產品價格,并簽署價格真實性承諾函。
15. 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包含經辦人身份證、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證明文件(當經辦人為法定代表人時)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授權委托書(當經辦人為非法定代表人時)。
申報材料統一采用A4紙雙面打印或復印;必須編制頁碼、目錄,裝訂成冊(膠裝),加蓋公章(含騎縫章)。提供復印件的,要注明“與原件相符,對其真實性負責”相關字樣。若申報材料中存在字跡模糊、無法辨別的內容,其責任及后果由申報單位自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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