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門高新區(江海區)推動科技創新辦法
第一條 為推動江門高新區(江海區)高質量發展,發揮科技創新的支撐引領作用,激發創新主體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根據《國務院關于促進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和《江門市關于進一步促進科技創新推動高質量發展的工作措施》的有關精神,結合江門高新區(江海區)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扶持范圍為我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服務我區科技創新工作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本辦法與區相關政策有重復、交叉的,按“從優、從高、不重復”原則執行。本辦法扶持資金已包含上級相同政策需要區本級配套的部分。
第三條 推進科技創新合作。
(一)支持區直單位、國資平臺與知名高校、科研機構共建研究院、實驗室、創新中心等科研平臺,按核準的由區直單位、國資平臺承擔的實際費用給予最高不超過5000萬元的補助。
(二)支持高新技術企業和規模以上企業在知名高校、科研機構建立研發平臺,按企業對該研發機構投入總額的20%一次性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的補助。
(三)支持高新技術企業和規模以上企業自建或共建境外研發機構,對經商務部門備案的,每家給予10萬元的研發補助。
第四條 支持科技成果轉移轉化。
(一)支持知名高校、科研機構等在我區開展成果落地轉化,項目產業化投資額超過500萬元(剔除土地投入和各級財政補貼)的,按實際投資額的10%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的補助;特別重大的科技項目,按“一事一議”原則給予補助。
(二)支持企業購買高校、科研機構等的科技成果在我區轉化,技術合同年度采購額在20萬元以上的,按交易額的3%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的資助。
(三)鼓勵區內企業向外開展成果轉移轉化協同創新,技術合同年度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上的,按交易額的3%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的資助。
第五條 促進科技招商項目落戶。
(一)對為科技招商項目落戶提供載體支持的企業,每年按提供支持的載體的市場評估價的80%給予補助。
(二)對引進的科技項目,每年按在我區發生場地租金的20%給予最高不超過50萬元補助,每年按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額的10%給予最高不超過50萬元補助。
第六條 促進高新技術企業提質增量。
(一)對首次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企業,給予15萬元獎勵。對重新通過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納入國家統計局規模以上統計的給予15萬元獎勵,未納入的給予10萬元獎勵。
(二)對江門市外遷入的有效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10萬元獎勵,兩次或以上通過高企認定的,再給予10萬元獎勵。
(三)對首次認定為瞪羚企業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10萬元獎勵。
(四)對首次進入創新積分20強的企業,給予10萬元獎勵,對首次進入創新積分3強的企業,再給予20萬元獎勵。
第七條 鼓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
(一)對稅務部門提供的上年度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額在50(含)萬元以上且占主營業務收入比例在3.5%(含)以上的創新積分200強企業,按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額的2%給予最高不超過30萬元研發補助。
(二)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額占主營業務收入比例在5%以上,且主營業務收入在5億元以上的企業,一次性給予30萬元研發補助。
第八條 支持企業融資發展。
(一)開展科技金融貸款貼息。對進入創新積分200強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在我區的江門分行或科技支行取得貸款,按當年貸款實際支付利息的20%給予貼息,每家企業每年貼息最高不超過10萬元。
(二)開展科技信貸風險補償。對科技型中小企業向我區江門分行或科技支行取得的信用貸款,逾期60日以上未能歸還的,按未歸還本金的40%給予銀行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的補償。
(三)促進企業爭取風險投資。對獲得風險投資的高新技術企業,按風險投資額的2%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的獎勵。
(四)支持企業開展信用評級。對信用評級機構完成科技企業評級并出具信用評級報告的,每完成一家給予信用評級機構5000元補助。
第九條 激勵企業爭先創優。
(一)對參加科技系統創新創業大賽,獲國家級大賽前三等次的企業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20萬元獎勵;獲省級大賽前三等次的企業分別給予30萬元、20萬元、10萬元獎勵。
(二)對獲得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前三等次的單位分別給予200萬元、100萬元、50萬元獎勵,獲得省科學技術進步獎前三等次的單位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25萬元獎勵。其中第一完成單位全額獎勵,第二、三完成單位減半獎勵。國家級、省級均獲獎者,按就高不重復原則給予獎勵。
第十條 促進孵化育成體系提質升級。
(一)對新認定為國家級或省級的孵化器、眾創空間、加速器、大學科技園,分別給予50萬元或20萬元的獎勵。對新認定為廣東省粵港澳臺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廣東省國際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給予20萬元的獎勵。
(二)支持區有關單位、國資平臺聯合知名高校、科研機構、孵化運營單位等在北上廣深和港澳等重點城市共建飛地孵化器,開展科技招商、人才招引、異地孵化等工作,每年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的運營補助。
(三)對獲B級以上運營評價的省級(含)以上和市級孵化器、眾創空間、加速器、大學科技園,每年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運營補助。
(四)對孵化器、眾創空間、加速器、大學科技園成功孵化出高新技術企業的,每孵化一家給予載體2萬元的獎勵。對推薦入孵企業參加科技系統創新創業大賽,并入圍市賽決賽、省賽、國賽的,每入圍一家給予載體2萬元的獎勵,同一家企業入圍多項賽事,只獎勵一次。
第十一條 營造良好創新環境。
(一)支持公共服務平臺發展,對經向業務主管部門備案的公共服務平臺、技術服務平臺、檢測平臺,每年給予10萬元運營補貼。
(二)支持知名高校、科研機構、科技企業等在我區舉辦學術會議、創新創業大賽等科技合作交流活動。對向科技部門備案且符合條件的,按核定發生費用的50%給予最高不超過50萬元的補助。
(三)支持各類科技教育基地建設,對獲得國家級、省級、市級科普教育基地、科普示范基地認定的,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5萬元的獎勵。對獲得省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省中小學生研學實踐教育基地認定的,給予10萬元獎勵。
第十二條 申報單位存在申報信息弄虛作假或其他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一經確認,由區科學技術業務的管理部門取消當年扶持資金或收回已發放的扶持資金;享受扶持政策的單位,自獲得本辦法扶持資金之年起3年內遷出高新區(江海區)的,需全額退回所獲扶持資金。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2年7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止。區科學技術局是區科學技術業務的管理部門,負責本辦法的實施和獎補資金監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