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企石鎮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獎勵專項配套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東莞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打造新動能推動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東府〔2021〕1號)和2021年全市科技創新大會暨高新技術企業培育認定工作部署會的有關會議精神,根據《東莞市科學技術局關于印發<東莞市研發機構建設資助管理辦法>等建設國家創新型城市配套政策的通知》(東科〔2021〕57號)的要求,為進一步加快推進我鎮國家高新技術企業(下稱“高企”)培育與發展,強化政策配套服務保障,確保高企數量穩步增長,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設立“企石鎮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獎勵專項配套資金”(下稱“專項資金”),用于鼓勵企業申報高企認定,減輕企業經營成本,提升企業發展質量。
第三條 企石鎮政府是專項資金的管理機構,具有審批權,專項資金的項目申報和使用情況均須報其審議。財政分局負責專項資金的編制預算、統籌安排和監督管理。經濟發展局負責提出專項資金的年度預算建議,做好轄區內企業的資金申報、項目審核、資金撥付等。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配套方式:
專項資金對申報高企認定的企業按市財政資助標準1:1的比例給予一次性配套支持,每家獎勵最高不超過3萬元,其中對經我鎮審核推薦申報高企認定,且獲得廣東省科學技術廳受理的企業給予不超過2萬元申報獎勵;對通過高企認定的企業再給予不超過1萬元認定獎勵。
第五條 獲得獎勵資助的企業必須在我鎮依法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一)申請高企認定,其申報材料經我鎮或市科學技術局審核推薦,被廣東省科學技術廳受理;
(二)通過高企認定。
第六條 對屬于《關于東莞市科技發展和產業轉型升級財政專項資金不予資助具體范圍的若干規定》(東財規〔2021〕2號)及其補充規定中不予于資助范圍的企業,專項資金不予資助。
第七條 專項資金審批使用流程:
(一)審核受理。待市科學技術局對符合條件的企業進行資助撥款后,經濟發展局根據市科學技術局已撥付的企業名單組織轄區內企業申報專項資金,經經濟發展局審核后上報鎮政府。
(二)征求意見及公示。由經濟發展局按東莞市科技發展和產業轉型升級財政專項資金不予資助的相關規定征求部門意見,并通過企石鎮政務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天。任何單位或個人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間向經濟發展局提出,但必須提供書面材料和有效證據,否則不予受理。
(三)資金審批。經濟發展局將征求意見且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企業名單上報鎮政府審批。
(四)資金撥付。經鎮政府審定同意后,由經濟發展局具體落實專項資金撥付工作,撥款后將撥款相關情況報告鎮政府。
第八條 專項資金采用后補助方式,在企業正常生產經營范圍內,不限定具體使用用途。
第九條 企業在高企認定和專項資金申報過程中,須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若存在弄虛作假行為,一經發現并查實,將由財政分局或經濟發展局收回本專項資金。
第十條 本辦法由企石鎮經濟發展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