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從化區關于推動科技創新驅動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見稿)
為深入貫徹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落實區委、區政府科技強區計劃,進一步優化創新創業生態,建立多層次創新人才隊伍,打造高能級創新平臺,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廣州市科技創新和人才政策,以完善從化區“科學發現、技術發明、產業發展、生態優化、人才支撐”創新發展體系為目標,制定本措施。
一、培育壯大科技創新企業群體緊緊圍繞“科技創新小微企業+科技創新小巨人+高新技術企業+創新標桿企業”全鏈條政策服務體系,合理配置科技資源,引導創新資源和創新服務向科技創新企業集聚。
1.加強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培育。一是對當年通過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 20 萬元獎勵,“四上”企業額外獎勵10萬元。二是遴選一批有潛力的科技型中小企業進行培育,建立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入庫企業給予10 萬元獎勵。三是對在廣東省科技業務綜合管理系統提交高新技術企業申請并獲得省科技廳受理的企業,給予 3 萬元申報獎勵。
2.鼓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按企業經稅務部門審核的加計扣除研發費用額度分別給予獎勵:研發費用在500 萬元(含)以上的,給予 10 萬元獎勵;研發費用1000 萬(含)以上的,給予 20 萬元獎勵;研發費用 5000 萬元(含)以上的,給予30萬元獎勵。
3.支持科技創新平臺建設。新獲得國家重點實驗室或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認定的,給予300 萬元獎勵;新獲得廣東省新型研發機構、省重點實驗室、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認定的,給予 200 萬元獎勵;新獲得廣州市重點實驗室、廣州市高水平企業研究院認定(登記)的,給予100 萬元獎勵。
二、優化完善科技孵化育成體系完善“眾創空間+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園區”創新創業鏈條,引導科技孵化器和眾創空間提質增效,對創業項目和初創企業提供精準服務。
4.支持眾創孵化平臺體系建設。新通過國家、省、市、區認定的眾創空間分別給予 50 萬元、30 萬元、10 萬元、10萬元的獎勵;新通過國家、省、市、區認定的科技孵化器分別給予200 萬元、100 萬元、50 萬元、10 萬元的獎勵。
5.支持眾創孵化平臺提質增效。根據廣州市科技局建立的眾創空間和孵化器的評價體系,開展“賽評結合”的評價,并根據評價結果給予一比一配套獎勵。
6.支持獎勵優秀創新創業項目。每年組織開展一次“從化區創新創業大賽”,評選出優質的創新創業項目進行獎勵。每年支出 30 萬元用于大賽組織經費和優秀項目獎勵。
三、建立產學研深度融合機制積極營造科技創新和人才交流良好環境,建立“政、產、學、研、用”為一體的產業科技人才項目服務機制,打造創新創業服務、校企科技人才服務、企企產品供需對接綜合服務平臺,逐步完善區內科技創新小循環。
7.支持從化產業科技和人才服務平臺建設。切實推動高校、科研院所和企業交流互動,鼓勵支持校地、校企合作,每年撥付 20 萬元經費用于平臺運維和開展服務活動。
8.支持深化產學研合作。鼓勵區內企業與區內高校、區內科研機構進行產學研合作,按照項目實到高校、科研機構金額的 10%給予支持,每家企業最高不超過10 萬元。
9.支持“高校創新人才聯盟”建設。充分發揮“高校創新人才聯盟”作用,建立高校人才聯盟專家庫,開展區內創新創業導師團隊培育和創新創業指導。每年支出10 萬元用于聯盟運維經費。
四、打造科普建設宣傳新陣地深入實施科教興國戰略,廣泛開展科學普及活動,加強青少年科學興趣引導和培養,形成熱愛科學、崇尚創新的社會氛圍,提高全民科學素質。
10.支持開展科技活動周系列活動。根據科技活動周系列行動安排,按計劃組織“講科學、秀科普”大賽、科技活動周啟動儀式、“一區一品牌”特色科普活動、科普基地公共“開放日”、青少年科普等各類科普專項活動。每年支出30萬元用于開展相關活動。
11.支持區內科普基地建設。支持創建市科普基地,打造培育區級特色科普基地品牌;充分發揮“科普基地聯盟”作用,整合全區科普力量,組織區內科普基地開展形式新穎、內容豐富科普“四進”活動。每年支出30 萬元用于開展相關活動。
五、強化科技服務促進成果轉化加強科技創新服務平臺建設,加快推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應用,全力開展政策宣傳、專家服務、高新技術企業運行監測統計等科技服務工作。
12.支持設立區技術合同登記點。經市認定新成立的技術合同登記點,前三年每年給予 10 萬元經費,用于開展技術登記及培訓服務工作,引進和培訓一批專業化和職業化的科技服務人才隊伍,打造科技成果轉化服務平臺。
13.支持技術合同登記獎勵。區內技術輸出企業或機構(含涉外交易中的區內輸入方),經市局認定的技術合同(包括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技術服務合同、技術咨詢合同)年度累計技術交易額達 100 萬元-500 萬元的獎勵5 萬元;500萬(含 500 萬元)-1000 萬元的獎勵10 萬元;1000萬元(含1000 萬元)以上的獎勵 15 萬元。
14.加強政策宣傳和業務培訓。采取購買第三方服務的方式開展政策宣傳培訓、專家評審、火炬統計、高企運行監測等工作。
六、設立區級科技計劃項目發布區本級科技計劃項目,分為重點領域科技項目、一般科技項目和民生科技項目三類。項目采取“集中評審,擇優立項”的原則,對申請技術研發方向相近的項目,由專家組從技術水平、經濟社會效益、實施風險等角度進行綜合評審后,選取最優的項目立項。鼓勵探索對有研究價值、取得重大進展的項目實行滾動支持。
15.科技創新重點專項。圍繞我區重點產業,聚焦生物醫藥、智能裝備、新能源、新材料、人工智能與數字經濟等重點產業領域,集成各類創新資源,著力突破共性關鍵技術,實現技術產業化。每年擬立項目不超過 5 個,每個支持經費100-200萬元。
16.科技創新一般項目。圍繞我區高新技術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及社會發展的需要,開展具有自主知識產權及市場競爭力的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研發及其產業化項目。每年擬立項目 20 個,每項支持經費 15-30 萬元。
17.民生科技研究專項。圍繞醫療衛生、現代農業、環保等城市發展和民生需求,更好地發揮民生科技在支撐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中的作用。全面推進科技興農促進農業高質高效,支持開展農業科技推廣、農業科技攻關、農業技術服務能力建設;在危化品企業、民爆行業、消防、交通、食品安全應急等領域開展廣泛的安全生產科技研究。擬每年立項目不超過10個,每項 10 萬-20 萬元。
七、建立科技人才評價和激勵機制
18.評選獎勵優秀科技人才。對在從化區工作1 年以上從事產業技術研究的各類科技專業技術人才,在產業領域從事基礎研究、技術研發、成果轉化工作中取得較高水平成果,并取得突出經濟和社會效益的優秀科技人才,擬每年評選20人,每人獎勵 5 萬元。同一人 3 年內不重復申報,已認定為從化區高層次人才的,不能申請該獎勵。
19.探索科技人才牽頭開展科研難題立項。設立由已獲區評定的科技人才自主選題項目專題申報,由科技人才自由選題、
自主設計、自行組織。牽頭申報人需熟悉本領域國內外科技和市場發展動態,具有本領域的工作經驗以及一定的技術優勢,是實際主持研究工作的科技人員。鼓勵產學研協作,鼓勵與我市高校院所合作申報。擬每年立項不超過5 個,每項支持經費20 萬。
八、申領兌現程序
(一)申領科技創新發展獎勵配套資金的按以下程序進行:提交政策文件所述獎勵項目的資格認定文件或相關證明材料,并提供企業營業執照及開戶銀行信息至區科工商信局,待完成申報材料審核后撥付配套資金。
(二)申領科技創新產業發展扶持項目資金的按以下程序進行:
1.企業申報。企業按指南通知要求提交紙質材料,符合條件且提交材料齊全的,予以受理;符合條件但材料不齊全的,一次性告知限期補正材料;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
2.專家評審。項目采取“集中評審,擇優立項”的原則,由專家組從技術水平、經濟社會效益、實施風險等維度進行綜合評審,選取最優項目,形成扶持資金安排方案。
3.項目審定。區科工商信局把擬安排立項項目和經費額度報請區政府最終審定。
4.公示與資金撥付。通過審定的獎勵資金安排方案將在從化區人民政府門戶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 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區科工商信局按規定程序撥付資金。
5.按廣州市科技計劃管理辦法做好項目管理各項工作。
九、監督管理
(一)申請獎勵資金的申報單位如存在弄虛作假騙取、截留、挪用資金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有關紀律的行為,或申報單位在享受本政策扶持后 5 年內注冊及辦公地址遷離本區、改變在本區的納稅義務、減少注冊資本、變更統計關系的,一經發現,追回已發放的獎勵資金,予以公示并通報區相關部門,3 年內不予受理該申報單位任何獎勵資金的申請;涉及違法違規違紀的,包括上級部門考核“一票否決”事項、具體行政處罰事項等,將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被公安機關立案查處的,尚未結案的暫緩獎勵;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后判定構成犯罪的,不給予獎勵。
(二)符合獎勵條件的申報單位,根據申報單位提供的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區相關職能部門提供的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數據、經房管部門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等材料審核后,獎勵資金直接劃撥至企業基本賬戶或個人銀行賬號。申報單位或個人取得獎勵金的涉稅支出由申報單位或個人承擔。
(三)嚴禁各類中介機構或者個人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領獎勵資金。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截留、擠占、挪用、濫用獎勵資金的本區各企業,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進行處罰,并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四)申報單位獲得本措施的獎勵資金,除有規定使用用途的資金外,可用于企業生產、營業成本支出,如電費、燃油費等。
(五)本辦法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當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嚴格執行財政資金管理制度,并接受區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
十、附則
(一)符合本措施規定的同一項目、同一事項且符合我區其他扶持政策規定(含上級部門要求區配套或承擔資金的政策規定),按照就高不重復的原則予以支持,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本措施將每年另行編制項目申報指南,當年的立項數量和獎勵金額以發布的指南為準。
(三)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 日。有效期內如遇法律、法規或有關政策調整變化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