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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萬江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通過認定一次性獎勵3萬元!

2023-01-04 11:28

東莞市萬江街道推動科技創新 扶持產業高質量發展獎勵暫行辦法(2022年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東莞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粵港澳大灣區發展戰略 全面建設國家創新型城市的實施意見》(東府〔2019〕24號)和《東莞市人民政府關于推動數字經濟高質量發展的政策措施》(東府〔2022〕1號)精神,立足“雙萬”新起點,聚焦科技創新和先進制造,建設國家創新型城市,著力推進創新驅動發展工作和重點企業倍增計劃,提升街道產業綜合競爭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我街道工商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在我街道依法納稅,納稅信用等級B級及以上(不需評定除外)的企業。

第三條  街道在每年的財政預算中安排2000萬元作為扶持產業高質量發展獎勵專項資金,專項資金實行專款專用,超出當年預算的,從下一年度預算中列支。

第四條扶持產業高質量發展獎勵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規章制度,獎勵和資助的申報、評審和授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街道成立扶持產業高質量發展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街道黨工委副書記、辦事處主任擔任,副組長由分管產業發展、經濟、財政工作的街道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擔任,成員由黨政綜合辦、經濟發展局(含科技創新工作專責組)、財政分局等部門負責人組成,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經濟發展局,負責指導協調扶持產業高質量發展獎勵暫行辦法的實施。

第六條  經濟發展局負責編制獎勵資金年度預算,牽頭制定項目申報指南,受理項目的申請和初審,組織獎勵資金項目驗收工作。財政分局負責審核獎勵資金年度預算,根據決策程序核撥資金,監督檢查專項資金使用情況。

第七條同一企業同一年度內獲得財政各項獎勵和資助總額不超過100萬元;對年度納稅總額(不含免抵退部分)少于10萬元以下的企業不給予獎勵和資助。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章  推動產業數字化和數字產業化建設

第八條  鼓勵企業應用信息技術提高研發、生產、經營和管理水平,支持企業利用互聯網等信息技術開展自主或二次開發,對獲得市信息化專項資金補助的企業,按市獎勵金額1:0.2的比例進行配套獎勵,單個項目獎勵金額不超過10萬元。

第九條  鼓勵企業通過利用先進自動化生產設備進行技術改造升級,對實施自動化改造項目的企業,按市獎勵金額1:0.2的比例進行配套獎勵,單個項目獎勵金額不超過10萬元。鼓勵企業加強工業技術改造投資統計,對完成《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情況表》填報并提供相關資料的工業企業,經統計部門核定當年工業技術改造固定資產投資在500萬元(含500萬元)以上的,給予企業獎勵1萬元。

第十條  鼓勵企業在自動化升級的基礎上加快推動實施智能化升級改造,對實施智能化改造項目的企業,按市獎勵金額1:0.2的比例進行配套獎勵,單個項目獎勵金額不超過10萬元。

第十一條  鼓勵企業對車間或工廠的總體設計、工藝流程及布局建立數字化模型,對具有行業示范帶動推廣作用并獲得市智能制造示范項目認定的企業,獎勵10萬元。

第十二條  鼓勵企業將電子信息技術廣泛應用到工業生產的各個環節,對通過國家級、省級兩化融合管理體系標準認定的企業,分別給予2萬元、1萬元獎勵。

第三章  推動智能制造和電子信息產業發展

第十三條  本章中智能制造和電子信息企業是指符合萬江產業發展規劃和定位,生產機器設備、智能裝備、關鍵零部件、關鍵電子元器件、集成電路測試檢測等相關制造企業。

第十四條  著力培育智能制造和電子信息產業,促進智能制造和電子信息產業發展壯大,打造專業鎮品牌。

(一)設立特色產業宣傳推廣補貼。對轄區內企業智能制造裝備、電子信息及健康防護用品參加市級以上展會的,按展位費50%(以發票為依據)給予宣傳推廣補貼。市級展會的宣傳推廣補貼單筆不超過1萬元,省級及以上展會的宣傳推廣補貼單筆不超過2萬元,國際展會的宣傳推廣補貼單筆不超過3萬元。同一企業每個級別每年只補貼一次。

(二)設立特色產業技能提升補貼。對轄區內行業協會、產業園等(民辦非企業單位不受第七條納稅總額的限制)圍繞智能制造、電子信息產業舉辦技能提升、技術交流與推廣、產學研對接、人才培訓、知識產權、科技金融等街道范圍內的活動給予補貼,視其活動規模及影響力,按活動實際支出金額的70%給予補貼,單項活動補助額度最高不超過3萬元,同一單位同一年度獲得補貼最高不超過5萬元。

第十五條  鼓勵企業通過自主研發、引進消化、合作研發等方式,對機器設備及智能裝備主機和關鍵零部件核心技術進行研發,提升產品的附加值和市場競爭力。對具有清晰知識產權和自主品牌,符合《東莞市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推廣應用指導目錄》,經認定為東莞市首臺(套)并在市場推廣應用的機器設備,一次性獎勵5萬元。

第四章  鼓勵科技創新

第十六條  設立創新型企業培育獎。大力培育高新技術企業,對通過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企業,一次性獎勵3萬元,其中完成申報1萬元,通過認定2萬元(不受第七條納稅總額的限制);對首次評定為市級瞪羚企業、百強企業的高新技術企業,分別一次性獎勵5萬元、10萬元;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樹標提質計劃,對年營業收入首次晉級2000萬元、1億元、2億元以上級別的高新技術企業,分別一次性獎勵1萬元、5萬元、10萬元(同時符合第三十七條政策獎勵的,按最高金額只獎勵一次);對企業獲得廣東省名優高新技術產品認定的,每件一次性獎勵0.1萬元。

東莞市萬江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通過認定一次性獎勵3萬元!

第十七條  設立科學技術獎。鼓勵原始創新及成果轉化,對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的企業,分別獎勵50萬元、30萬元、20萬元;對獲得廣東省科學技術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的企業,分別獎勵15萬元、10萬元、5萬元;同一企業同一年度獲得上述兩個及以上獎項的,按最高金額的一項進行獎勵。

第十八條  設立專利獎。大力實施專利戰略,對獲得中國專利或外觀設計金獎、銀獎、優秀獎的單位和個人,分別獎勵20萬元、15萬元、10萬元;對獲得省專利金獎、銀獎、優秀獎的單位,分別獎勵5萬元、3萬元、2萬元;對獲得省杰出發明人獎的個人,獎勵2萬元;對通過知識產權管理體系認證的企業,獎勵1萬元;對獲得市專利優勢企業、省知識產權示范企業認定的企業,獎勵2萬元。對獲得授權的國內發明專利、境外發明專利,每件一次性獎勵0.2萬元,同一企業每年獎勵最多不超過5件;實施專利年費補助,對企業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前三年的年費進行補貼,每件分別補貼500元、300元,同一企業每年獲得年費補貼最高不超過5000元。

第十九條  優化創新創業生態環境,培育經濟發展新動能。

(一)設立科技孵化器認定獎。凡被認定為國家級、省級、市級科技孵化器、眾創空間的,分別給予科技孵化器、眾創空間運營機構獎勵30萬元、20萬元、10萬元。同一運營機構同一年度獲得上述兩個以上獎項的,按最高金額的一項進行獎勵。

(二)設立孵化器在孵企業租金補貼。對入駐科技孵化器、眾創空間第一個完整會計年度并有2個實用新型專利授權的科技企業,可獲得20%的租金補貼;對第二個完整會計年度銷售收入達到100萬元及以上,且比第一個完整會計年度增長20%以上,并有1個發明專利進入實質審查或3個實用新型專利授權的科技企業,可獲得30%的租金補貼。每年租金補貼不超過5萬元(以租賃合同為依據)。

(三)設立科技企業加速器認定獎。支持加速器建設,設立科技企業加速器認定獎。每年定期發布加速器認定申報指南,受理加速器的認定申報,對認定為科技企業加速器的經營管理機構,一次性獎勵15萬元。

(四)設立加速器入駐企業成長獎勵。對入駐科技企業加速器的企業,以入駐第二個完整會計年度起計算,營業收入比上年度增加2000萬元及以上的,一次性獎勵5萬元;營業收入比上年度增加3000萬元及以上的,一次性獎勵10萬元。同時符合第十七條高新技術企業首次晉級獎勵的,按最高金額只獎勵一次。

(五)設立孵化器、加速器科技服務活動補貼。科技加速器、孵化器、眾創空間承辦創新創業大賽,開展面向街道的創新沙龍、項目路演、人才培訓、論壇講座、投融資對接、技術成果對接、推介、展覽等科技服務活動,視其活動規模及影響力,按活動實際支出金額的50%給予補貼,單項活動補助額度最高不超過3萬元,同一單位同一年度獲得補貼最高不超過5萬元。同時符合第十條政策的,不重復獎勵。

第二十條  設立研發機構獎。支持企業建設研發機構,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和市級企業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企業技術中心、重點實驗室的企業,分別獎勵10萬元、8萬元和5萬元;同一企業獲得同一級別認定的,只獎勵一次;同一企業同一年度獲得國家級、省級和市級認定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則給予獎勵。

第二十一條  設立研發投入獎。鼓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對企業上年度經稅務部門核定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進行補助,分檔次給予獎勵:

(一)經核定上年度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高于200萬元(含200萬元)低于500萬元的企業,獎勵1萬元。

(二)經核定上年度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高于500萬元(含500萬元)低于1000萬元的企業,獎勵2萬元。

(三)經核定上年度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高于1000萬元(含1000萬元)低于2000萬元的企業,獎勵3萬元。

(四)經核定上年度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高于2000萬元(含2000萬元)低于3000萬元的企業,獎勵4萬元。

(五)經核定上年度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高于3000萬元(含3000萬元)以上的企業,獎勵5萬元。

第二十二條  設立科技創新券補助。設立科技創新券補助。支持企業購買技術服務以及開展產學研合作等活動,對轄區內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發放面額為5000元的科技創新券,用于在核定高校、科研院所購買研究開發、技術轉移、檢驗檢測等技術服務,同一企業同一年度獲得補助最高不超過2萬元。

第二十三條  設立核心技術攻關獎。鼓勵企業研發卡脖子、顛覆性關鍵共性技術,對獲得國家級、省級有關部門給予立項資助的科技計劃項目,分別一次性給予30萬元、20萬元獎勵;對獲得市重點領域研發項目和市核心技術攻關重點項目、前沿項目及相關項目立項的企業,按市資助額度分檔次給予獎勵:

(一)市資助500萬元及以上的,獎勵15萬元。

(二)市資助高于400萬元(含400萬元)低于500萬元的,獎勵12萬元。

(三)市資助高于300萬元(含300萬元)低于400萬元的,獎勵10萬元。

(四)市資助高于100萬元(含100萬元)低于300萬元的,獎勵8萬元。

(五)市資助高于30萬元(含30萬元)低于100萬元的,獎勵5萬元。

同一項目按最高金額只獎勵一次。

第二十四條  設立科技創新創業大賽獎。支持“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對獲得東莞市創新創業大賽一等獎、二等獎和三等獎的企業或者團隊,分別獎勵5萬元、3萬元和2萬元。

第五章  推動人才隊伍建設

第二十五條 設立科技特派員補助。科技特派員指與萬江街道簽約的派出單位派駐到轄區內企業開展科研指導、技術攻關、人才培養、產業服務等創新服務的科技人員,企業與科技特派員達成合作意向并簽約,服務期限原則上為兩年,且累計服務不少于3個月的,一次性獎勵企業5萬元。已享受市同類政策的不重復補助。

第二十六條  設立優秀科技工作者獎。鼓勵科技人員勇于創新,對為當地經濟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企業科研團隊帶頭人、科技項目負責人、技術骨干等進行獎勵,每年評選出10名優秀科技工作者,每人獎勵2000元。

第二十七條  設立科技人才培育獎。加強對一線知識型、技能型、創新型人才培養力度和精神鼓勵,創造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發展環境,為企業、地方經濟發展提供有力支撐。對企業技術人才參加東莞市職業技能競賽獲得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的選手,分別獎勵2000元、1500元、1000元。對獲評為東莞市創新創業領軍人才、特色人才的科技人才獎勵5000元,對獲評為東莞市“莞邑工匠”和“首席技師”的科技人才獎勵3000元。

第六章  推廣標準化成果應用及技術標準示范建設

第二十八條  鼓勵企業參與和實施標準化建設,對相關企業實行一次性獎勵:

(一)每主導制定一項團體標準或者團體(聯盟)標準并成功申請市資助的,獎勵1萬元。

(二)每主導制定一項省級地方標準并成功申請市資助的,獎勵2萬元;協助制定并成功申請市資助的,獎勵1萬元。

(三)每主導制定一項行業標準并成功申請市資助的,獎勵6萬元;協助制定并成功申請市資助的,獎勵2萬元。

(四)每主導制定一項國家標準并成功申請市資助的,獎勵10萬元;協助制定并成功申請市資助的,獎勵3萬元。

(五)每主導制定一項國際標準并成功申請市資助的,獎勵20萬元;協助制定并成功申請市資助的,獎勵4萬元。

(六)對承擔國際標準化組織專業技術委員會(或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或工作組工作并成功申請市資助的企業,給予2萬元獎勵;承擔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或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或工作組工作并成功申請市資助的企業,給予1萬元獎勵;承擔廣東省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或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或工作組工作并成功申請市資助的企業,給予0.6萬元獎勵。

(七)對獲得東莞市技術標準示范(試點)的企業,給予1萬元獎勵。

第七章  鼓勵企業加強質量管理和品牌建設

第二十九條  鼓勵企業通過提品質創品牌全面提升核心競爭力。對獲得省政府質量獎、市政府質量獎和市政府質量鼓勵獎稱號的企業,分別獎勵15萬元、10萬元和5萬元。對新獲得“中國馳名商標”稱號的企業,一次性獎勵5萬元。同一企業同一年度獲得上述兩個以上獎項的,按最高金額的一項進行獎勵,對重新認定的名牌名標不予獎勵。

第八章  鼓勵企業多層次對接資本市場

第三十條  鼓勵企業規范化、規模化經營發展,利用資本市場做大做強,推進科技金融產業融合發展。對在國內證券市場主板成功上市的企業,一次性獎勵50萬元;對成功掛牌創業板、科創板、北交所精選層的企業,一次性獎勵30萬元。企業總部搬遷至萬江的上市企業,經核定后享受同等獎勵。

第三十一條  鼓勵中小企業積極利用融資租賃方式開展設備更新和技術改造,緩解產業升級過程中融資難、融資貴等問題,對獲得省市共建中小企業設備融資租賃貼息資助的企業,按市獎勵金額1:0.2的比例進行配套獎勵,單個項目獎勵不超過10萬元。

第九章  推進企業高質量倍增發展

第三十二條  實施街道“倍增計劃”試點企業服務包獎勵政策,補助企業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購買資本市場培育、工業設計、法律、審計、品牌推廣等生產經營輔助行為的支出(具體購買服務目錄由倍增辦制定發布),試點企業可通過市場化方式自主選擇合適機構購買服務,費用資助比例為實際支付費用的15%,每年服務包獎勵額度以上一年度企業營業收入增量(對比前一年度)的0.3%計算,最高5萬元。

第三十三條  保障倍增企業教育資源。對于納入東莞市“倍增計劃”的試點企業,在市安排公辦義務教育入學指標的基礎上,每年街道再給予每家企業2個公辦義務教育入學指標。對于納入市級“協同倍增”試點企業和街道“倍增計劃”試點企業,按試點企業上一年度營收規模將試點企業分成2個檔次,主營業務收入1億元(含1億元)以上的試點企業每年給予每家企業2個公辦義務教育入學指標,主營業務收入1億元以下的試點企業每年給予每家企業1個公辦義務教育入學指標。東莞市試點企業或街道試點企業已享有子女義務教育公辦學校入學指標的,數量在原有基礎上疊加配置。

第十章  推動節能與循環經濟發展

第三十四條  鼓勵企業實施節能減排,提高能源綜合利用效率,對實現與“東莞市重點用能單位能源信息管理系統”對接,通過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組織驗收,達到甲、乙、丙級標準的,分別一次性給予6萬元、4萬元、2萬元資助。對已建成乙、丙級能管中心且已獲得我街道財政資助的企業,如企業分別將系統升級為甲、乙級,企業向我街道提出申請并通過審核后,將在原來資助的基礎上補發2萬元差額資金。

第三十五條  鼓勵企業開展清潔生產,對通過自愿性清潔生產審核驗收、獲得廣東省或東莞市清潔生產企業稱號的企業,分別一次性給予4萬元、2萬元資助。

第十一章  推進小微企業升級及納統

第三十六條  鼓勵小微工業企業和限額以下企業提升發展質量和效益,對首次納入國家統計局規模以上工業企業統計且保持在庫2年的企業,一次性獎勵1萬元;在上一年度首次納入統計的企業,且連續2年保持每年工業產值增長10%或以上的企業,一次性獎勵2萬元。對首次納入國家統計局限額以上貿易企業統計的企業,一次性獎勵1萬;在上一年度首次納入統計的企業,且第二年銷售額(營業額)上漲50%或以上的,一次性獎勵2萬元。

第三十七條  支持小微工業企業走“專精特新”發展之路,對首次納入國家專精特新“小巨人”的企業,一次性獎勵3萬元;對首次納入省“專精特新”的企業,一次性獎勵2萬元;對首次納入市“專精特新”的企業,一次性獎勵1萬元。

第十二章  支持電子商務發展

第三十八條  電商平臺建設獎勵。通過自主組建電商平臺的方式開展電子商務業務,且運營時間達1年以上,年營業額達到2000萬元或以上的企業,按其實際投資的平臺設計、平臺維護等平臺建設費用,以及攝像頭、照相機、直播支架、燈光設備、貨架及幕布等專業辦公設備和基礎物料的20%,予以一次性的支持不超過10萬元的獎勵(不受第七條納稅總額的限制)。

第三十九條  支持電商行業協會活動補貼。對轄區內的電子商務行業協會在萬江舉辦電商會議、展會、跨境電商交流等活動,并經街道經濟發展局備案的,按項目實際支出的場地及設備租賃費、專家勞務費(含交通費和住宿費)等費用,每個項目活動經費補貼不超過50%,每個項目最高資助1萬元,每個電子商務行業協會(商會)每年累計最高資助5萬元。

第十三章   促進外貿進出口發展

第四十條  外貿業務量獎勵。對在我街道注冊,并且當年累計外貿業務量同比上一年度保持正增長的企業進行獎勵。

當年外貿業務量總額在我街道排前10名且上一年度外貿業務量總額不少于1000萬美元的制造業企業,對排名第1的企業獎勵10萬元,排名第2-5的企業每家獎勵5萬元,排名第6-10的企業每家獎勵3萬元(不受第七條納稅總額的限制)。

當年外貿業務量總額在我街道排前10名且上一年度外貿業務量總額不少于2000萬美元的非制造業企業,對排名第1的企業獎勵10萬元,排名第2-5的企業每家獎勵5萬元,排名第6-10的企業每家獎勵3萬元(不受第七條納稅總額的限制)。

以上數據以相關部門反饋數為準。

第十四章   促進商貿創新發展

第四十一條  支持重點限額以上企業壯大發展。對在我街道注冊,并且當年累計營業額(銷售額)同比上一年度保持正增長的限額以上企業進行獎勵。

當年銷售額總額在我街道排前5名且上一年度銷售額不少于5億元的限上批發企業,對排名第1的企業獎勵10萬元,排名第2-5的企業每家獎勵5萬元

當年銷售額總額在我街道排前5名且上一年度銷售額不少于1億元的限上零售企業,對排名第1的企業獎勵8萬元,排名第2-5的企業每家獎勵4萬元。

當年營業額總額在我街道排前5名且上一年度營業額不少于5000萬元的限上餐飲企業,對排名第1的企業獎勵8萬元,排名第2-5的企業每家獎勵4萬元。

以上數據以相關部門反饋數為準。

第十五章  申請與審批

第四十二條每年定期發布獎勵資助申報通知,獎勵資助的企業須提供下列資料:

(一)萬江街道扶持產業高質量發展獎勵申請表;

(二)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原件核對后退回;稅務分局出具上年度的納稅證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分局出具的企業依法參保證明;

(三)獎勵證書、專項資金下達文件或合同書,省市獎勵、資助經費銀行進賬憑證復印件;

(四)研發投入、研發機構獎勵,以企業在國家統計聯網直報平臺填報《企業研發項目情況(107-1)表》和《企業研發活動及相關情況(107-2)表》,并經相關部門核定的數據和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主表、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的數據,作為獎勵依據;

(五)工業技術改造固定資產投入以市統計局返還的有效數據為準,以企業在國家統計聯網直報平臺填報《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情況表》的數據作為獎勵依據;

(六)申請“倍增計劃”服務包獎勵的企業需提供項目有關合同、發票、付款憑證,單筆一萬元以上的付款必須由企業賬戶公對公轉賬支付。

第四十三條申請獎勵資助的程序為:企業申請→經濟發展局初審→扶持產業高質量發展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公示10個工作日→街道黨政領導班子聯席會議審定批準→財政撥款。

第十六章  管理與監督

第四十四條項目經費使用必須嚴格審批,嚴格管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四十五條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項目經費管理和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六條按上級財政獎勵資助項目使用要求,獎勵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嚴禁截留、挪用。對弄虛作假、截留、挪用等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按國家有關規定對項目承擔單位進行處理,三年內不得申報財政支持項目;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獎勵和資助:

(一)企業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

(二)企業當年因違法被執法部門查處或正在被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調查中的;

(三)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因違反有關財經、稅務、市場監管、環保、節能、勞動、社保、安全生產、住房公積金等方面(不含海關)法律、法規、規章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單次處罰中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和沒收非法財物價值金額合計10萬元及以上的;

(四)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累計受到3次及以上行政處罰的(不含單次3000元及以下罰款以及警告、通報批評的行政處罰,不含海關行政處罰)。

第十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由扶持產業高質量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如有未盡事項,由扶持產業高質量發展工作領導小組研究討論,并報黨政領導班子聯席會議審定后再執行。

第四十九條凡需特別獎勵的,可按一事一議的辦法由扶持產業高質量發展工作領導小組研究討論,并報黨政領導班子聯席會議審定后執行。

第五十條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本辦法每年根據實際情況調整。2021年7月7日印發的《關于印發〈萬江街道推動科技創新 扶持產業高質量發展獎勵暫行辦法〉的通知》(萬辦〔2021〕20號)不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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