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德市創新驅動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發布的《廣東省人民政府印發關于進一步促進科技創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粵府〔2019〕1號)、清遠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清遠市激勵科技創新十條政策的通知》(清府〔2018〕5號)以及《中共英德市委 英德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意見》(英發〔2015〕7號)精神,為規范英德市創新驅動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管理,優化專項資金配置,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財政設立專項資金,專項資金納入預算管理。
第三條 專項資金所惠及企業、單位、個人或團體,是在享受國家、廣東省、清遠市相關政策的基礎上,同時享受本辦法所提及的政策。
第四條 專項資金主要采用后補助形式,其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則:
(一)依法依規,公平公正;
(二)規范管理,??顚S?;
(三)統籌安排,突出重點;
(四)政府引導,社會參與。
第二章 各方職責
第五條 專項資金由市科學技術局和市財政局共同管理。
第六條 市科學技術局是專項資金的主管部門,負責專項資金投入工作的管理、指導和協調,制定和下達專項資金的使用計劃及日常審核、審批工作,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條 市財政局負責對專項資金進行財政監督和檢查;并根據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和績效情況向市政府提出相關安排和處理意見;負責辦理專項資金撥付手續等。
第三章 支持范圍和標準
第八條 專項資金主要支持在我市注冊,并依法納稅、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以及在我市有自主研發經費投入和研發活動的個人或團體。
第九條 專項資金圍繞創新驅動發展,主要支持科技創新獎勵。
(一)企業創新平臺建設獎勵
1. 對年度內申報國家、省、市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及企業重點實驗室的企業,獲得認定后,按照不同級別,一次性分別給予 10 萬元、 5 萬元和 2 萬元獎勵。
2. 對年度內認定的企業科技特派員工作站,一次性給予 3 萬元獎勵。
3. 對年度內認定的省級新型研發機構、公共服務平臺和科技企業孵化器,采取“一事一議”方式給予獎勵。
(二)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和認定獎勵
1. 對新申報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入庫的企業,獲得認定后給予 2 萬元獎勵。
2. 對新認定的國家火炬計劃重點高新技術企業,一次性給予10萬元獎勵;對新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一次性給予 7 萬元獎勵;對年度內通過重新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一次性給予 5 萬元獎勵。
3. 對年度內省部級認定的廣東省創新型企業,一次性獎勵企業6 萬元;認定為廣東省自主創新產品的,每個產品一次性獎勵 1 萬元。
(三)引進新技術成果轉化獎勵
1. 年度內企業引進的新技術、專利(均要在科技主管部門進行技術合同登記)等技術成果已經產業化。按企業后一年度凈利潤增長額的2%(企業上一年度凈利潤為負值的,按0值起算)給予一次性獎勵,最高10萬元。
(四)其他獎勵
1. 被認定為“省級技術創新專業鎮”的,一次性獎勵該鎮政府 2 萬元;被認定為“清遠市級技術創新專業鎮”的,一次性獎勵該鎮政府 1 萬元。
2. 對年度內獲得“廣東省優秀科技特派員”的,一次性獎勵 1 萬元;對年度內獲得“清遠市優秀科技特派員”的,一次性獎勵 5000 元。
3. 對省、清遠市級科技部門認定的眾創空間,一次性分別獎勵 10 萬元、 5 萬元。
4. 鼓勵經省認定的創新科研團隊來我區創業。參照《廣東省引進創新科研團隊評審暫行辦法》(粵人才辦〔2009〕1號),按照“世界一流水平、對我省產業發展有重大影響、能帶來重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創新科研團隊;國內頂尖水平、國際先進水平的創新科研團隊;國內先進水平的創新科研團隊”三個檔次,一次性分別給予每個團隊 10 萬元、 5 萬元、 2 萬元補助。
第四章 申報、審批
第十條 專項資金的申報程序如下:
(一)市科學技術局發布申報通知。
(二)項目申報單位按照要求提交申報材料。
(三)市科學技術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制定出專項資金使用分配方案。
第十一條 申請專項資金由市科學技術局、市財政局審核,報市分管領導批準后,由市科學技術局在網站公示項目情況,時間不少于七個工作日,對公示后有爭議的項目,及時調查處理。公示期滿后,若無爭議,市科學技術局在網站正式公告項目情況,并由市科學技術局向項目承擔單位發出書面文件。
第十二條 本辦法所涉及的同一項目或事項,如可同時享受多個條款或英德市其他優惠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復”的原則只給予一次資助或獎勵。
第五章 資金撥付及調整
第十三條 專項資金原則上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由市財政局將資金直接撥付到申請單位。如屬政府采購范圍資金,按政府采購有關規定辦理資金撥付。
第十四條 經批準的專項資金預算一般不作調整。因客觀原因確需調整專項資金使用用途、變更項目內容或調整預算的,由市科學技術局提出書面變更申請,并附變更政策依據和說明,按規定程序報批。
第六章 管理、監督和處罰
第十五條 專項資金管理實行責任追究機制。對負責專項資金管理的業務主管部門領導、經辦人員,以及其他有關人員在專項資金分配、審批過程中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承擔連帶責任,并按照相應法律法規處理;申報單位在專項資金管理、使用過程中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相應法律法規嚴肅處理,追回財政專項資金,5年內停止其申報專項資金資格,并向社會公開其不守信用信息;對涉及違法違紀的責任人員,一律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
第十七條 市原有政策與本辦法不一致的,執行本辦法。本辦法由市科學技術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