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著力振興實體經濟的決策部署,根據《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促進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粵辦發〔2018〕43 號)文件要求,營造有利于民營經濟發展的良好營商環境,促進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推動龍門走在全省山區縣域發展前列,創建“五位一體”協調發展生態文明建設示范縣,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財政扶持力度,加強政策指引
(一)設立民營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縣財政每年統籌安排民營經濟發展專項資金,重點用于支持民營企業實施品牌戰略、創新發展、擴大規模、拓寬融資、人才培訓、放寬準入、管理提升和獎勵對地方經濟發展作出重要貢獻的民營企業。
(二)設立龍門縣中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基金。與縣內多家銀行金融機構合作,縣財政統籌安排 1200 萬元作為貸款風險補償資金,撬動金融機構放大貸款金額,按照 10-20 倍杠桿比例,形成不低于 1.2 億元的放貸規模,由縣政府與合作銀行機構以 5:5的比例分攤貸款風險,貸款金額最高可達 1500 萬元,貸款期限最高可至 3 年,緩解中小微企業融資難問題。
責任單位:縣發展和改革局、縣科技工業和信息化局、縣財政局、縣金融工作局。
二、鼓勵和支持民營企業實施品牌戰略,加快做優做強
(一)對新獲得中國馳名商標的民營企業和中國質量獎的建筑業民營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 20 萬元。對新獲評省名牌產品的民營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 10 萬元。
(二)對當年新認定為省級創新產業化示范基地和公共服務示范平臺的民營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 5 萬元;對當年通過國家級、省級綠色工廠認定的民營企業,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 10 萬元、5 萬元。
(三)對新獲得中央宣傳部、文化和旅游部、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設立的全國性重大文化產業獎項的民營文化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 10 萬元。
(四)對新獲得國家級改革發展示范學校、省級示范學校的民辦學校,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 10 萬元、5 萬元。
(五)對主持起草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民營企業,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 15 萬元、10 萬元、5 萬元;對參與起草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民營企業,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 5 萬元、3 萬元、2 萬元。
(六)對新獲得國家級、省級“專精特新”、“小巨人”、“高成長”、“單項冠軍”、“瞪羚企業”稱號的民營企業,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 50 萬元、20 萬元;對新獲評國家級、省級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民營企業創新產業化示范基地的民營企業,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 50 萬元、20 萬元;對新獲得省級文化產業獎項的民營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 5 萬元。同一企業或項目獲得上述 2 個或以上榮譽稱號的,按最高獎勵級別對企業進行一次性獎勵,不重復獎勵。
(七)鼓勵企業上云。推進新一代信息技術與傳統制造技術深度融合發展,對新獲得國家、省工業互聯網應用標桿示范項目的民營企業,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 20 萬元、10 萬元。
責任單位:縣科技工業和信息化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農業農村局、縣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三、鼓勵和支持民營企業技術進步,推動創新發展
(一)對通過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民營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 20 萬元;在高新技術企業資質有效期內整體遷入龍門的民營企業,按規模以下的最高 50 萬元/家、規模以上的最高 200萬元/家的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
(二)2018-2020 年民營企業開展研發活動實際發生的符合稅收規定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本年度實際發生額的 70%,從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三)民營企業與各類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聯合進行技術研究和開發,并取得重大科技成果或者科技成果轉化的,給予研發團隊一次性獎勵 10 萬元。
(四)支持民營經濟組織與外來投資者合資、合作在龍門興辦企業,或引進資金、先進技術和先進管理方法。對外資來我縣設立研發機構的,按其當年實際投資額的 10%給予一次性補助,最高不超過 50 萬元。
(五)積極鼓勵民營企業自主建設研發機構,對新認定的新型研發機構、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企業技術中心給予獎勵,通過認定的市級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企業技術中心,一次性獎勵 5 萬元,通過認定的省級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企業技術中心,一次性獎勵 10 萬元;通過認定的市級新型研發機構,一次性獎勵 10 萬元;通過認定的省級新型研發機構,一次性獎勵20 萬元。
責任單位:縣發展和改革局、縣科技工業和信息化局、縣稅務局。
四、鼓勵和扶持民營企業擴大規模,促進健康發展
(一)大力支持小微企業上規模,對“小升規”的民營企業,執行《龍門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龍門縣促進小微企業轉型升級為規模以上企業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龍府〔2017〕79 號)的規定:工業、批發業給予 5 萬元獎勵,零售業給予 3 萬元獎勵,住宿餐飲業給予 2 萬元獎勵,重點服務業給予 3 萬元獎勵。
(二)對當年被評為全省民營企業 100 強的工業企業,給予管理團隊一次性獎勵 20 萬元;對當年進入全國電子百強企業和軟件百強企業的民營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 30 萬元(各年度不重復享受);對被評為年度中國企業 500 強、民營企業 500 強和中國建筑業 100 強的建筑業民營企業、連續兩年獲得中國建筑業競爭力100強、中國建筑業最具成長性100強的建筑業民營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 30 萬元。
(三)對年主營業務收入首次突破 5 億元、10 億元、20 億元、30 億元,增幅超過當年全縣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平均增長水平且當年盈利的工業民營企業,分別給予企業管理團隊一次性獎勵 5 萬元、10 萬元、15 萬元、20 萬元,每上一個臺階獎勵一次。
(四)對網上銷售額達到 500 萬以上 2000 萬元以下的電商民營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 5 萬元;對網上銷售額達到 2000 萬元及以上(含 2000 萬元)的電商民營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 10萬元。
責任單位:縣科技工業和信息化局、縣財政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交通運輸局、縣統計局、縣稅務局。
五、拓寬融資渠道,支持民營經濟組織在資本市場融資
(一)注冊地在我縣的民營企業,在境內 A 股資本市場成功上市融資,給予 200 萬元獎勵。其中,報中國證監會廣東監管局輔導備案的民營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 50 萬元;經中國證監會廣東監管局輔導驗收,向中國證監會報送 IPO 申請材料并被受理的民營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 50 萬元;經中國證監會核準發行股票并成功上市的民營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 100 萬元。
(二)注冊地在我縣的民營企業,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新三板),給予一次性獎勵 50 萬元。其中,完成股份制改造并與保薦機構、做市商簽訂合作協議的民營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 25 萬元,成功掛牌交易后再獎勵 25 萬元。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并成功轉板到境內 A 股上市的民營企業,按照前款的標準補足獎勵金額至 200 萬元。
(三)注冊地在我縣的民營企業,以“借殼”、“買殼”的方式上市融資或以實際控股的公司在港臺、境外資本市場成功上市融資,并將募集的資金用于在龍門企業自身發展的,給予獎勵50 萬元。
(四)將注冊地、納稅登記整體遷入我縣的外地上市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 200 萬元。
責任單位:縣發展和改革局、縣科技工業和信息化局、縣金融工作局、惠州產業轉移工業園管委會。
六、加強對民營企業創新創業人才的引進和培養,落實民營經濟組織人才獎勵政策
(一)開展“民營企業家培訓”工程。從 2019 年起,每年安排 20 萬元,組織不少于 30 名民營企業家開展“赴海外、入黨校、進名校”學習培訓;利用 3 年左右時間,重點培育 30 名領軍型民營企業家;每年免費培訓 300 家次民營企業管理人員,其中初創型企業家、“創二代”企業家、創業“小老板”和專精特新、小升規企業主占比不低于 80%。
(二)結合我縣實際,適時建立縣機關事業單位黨員干部和民營企業家雙向掛職鍛煉機制,適時選派機關事業單位黨員干部到民營企業任首席服務官和黨建工作指導員,適時選派新生代企業家及企業家后備人才到政府機關和職能部門掛職鍛煉,學習掌握機關工作流程,掌握國家、省、市相關政策。
(三)開展“民營企業人才引進”工程,強化對民營企業高級人才的各類服務,縣公安機關對其本人及配偶、子女落戶(居留)、出入境提供高效便捷服務;縣教育部門對外地戶籍的高層次人才子女申請就讀小學或初中的,按照“就近入學”原則,由鄉鎮安排在其居住地相對就近的公辦學校就讀;縣人社部門落實《龍門縣人才引進辦法(試行)》(龍委發電〔2017〕4 號)、《龍門縣實施高層次人才引進工程的工作方案》(龍組〔2018〕16 號),鼓勵優秀人才在龍門落戶、享受就業優惠政策;縣衛計部門為其提供醫療、體檢“綠色通道”;縣住建部門支持有條件的企業建設人才公寓;縣經信、科教、人社部門要解決民營企業職稱問題,暢通民營企業職稱申報、評定等渠道。
責任單位:縣委組織部、縣教育局、縣科技工業和信息化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縣衛生健康局、縣社保局、縣工商聯。
七、鼓勵支持民營經濟組織參與金融改革、國有企業改制重組等各種經濟建設,進一步放寬市場準入
(一)全面落實全國統一的市場準入清單。打破各種各樣的“卷簾門”、“玻璃門”、“旋轉門”,任何部門不得對民營企業設置附加條件、歧視性條款和附加準入門檻。
(二)鼓勵引導優質民營企業積極參與我縣重大經濟項目、農業農村、基礎設施、市政公用事業、保障性住房等項目建設。
(三)鼓勵國有資本、集體資本和民營資本交叉持股、相互融合,引導民間資本采取增資擴股、產權轉讓、合資等方式參與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的改制重組。
(四)在交通運輸、市政設施、能源設施、信息基礎設施、文化設施、社會事業、重點功能區等領域,面向社會資本推出一批公私合營項目,確保民間資本有項目可作選擇,有效拓展民間投資渠道。
(五)民營經濟組織參與國有企業改制重組時,在資產處置、債務處理、職工安置、社會保障、土地使用等方面,參照國有企業改制的有關規定執行。
責任單位:縣發展和改革局、縣民政局、縣財政局、縣自然資源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交通運輸局、縣農業農村局、縣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縣金融工作局。
八、優化營商環境,保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
(一)構建親清新型政商關系,完善支持民營經濟發展的制度化平臺,落實首席服務官制度,深化企業服務月活動,解決企業困難“直通車”,提升我縣政務服務效率水平,優化營商環境,切實解決企業困難和問題,對全縣重點民營企業實行縣四套班子領導聯系制度。
(二)推行“雙隨機一公開”執法檢查方式,嚴查黨政機關和國家公職人員各類違法違規擾企行為,對查實的擾企行為,追究當事人責任和領導責任。
(三)縣公安部門開展企業周邊治安亂點專項整治,堅決依法懲治欺行霸市、強買強賣、盜竊、搶奪等違法犯罪行為,營造平安穩定社會環境。
(四)依法保護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的名譽權、經營權、企業字號、專利、商標、商業秘密等人身權和財產權,嚴厲打擊侵害民營企業知識產權等合法權益的各種違法犯罪行為。
(五)全面清理在招商引資等活動中與民營企業依法簽訂的各類合同,嚴格兌現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并明確兌現時間表,杜絕“新官不理舊賬”的情況,依法支持企業的合理訴求,并將政務履約、守諾服務等納入政府機關績效考核內容。
(六)弘揚企業家精神,大力宣傳優秀民營企業和企業家,鼓勵民營企業家積極參與精準扶貧等公益慈善事業。加強誠信體系建設,對列入“紅名單”的民營企業實施綠色通道等便利服務措施,對列入“黑名單”的民營企業依法予以限制。面向民營企業開展普法宣講,組織民營企業家旁聽公開庭審、參觀警示教育基地等,增強民營企業家誠信意識。
責任單位:縣發展和改革局、縣科技工業和信息化局、縣公安局、縣民政局、縣司法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縣金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