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夠正確歸集研究開發費用,是申請高新技術企業的一個必要條件。在每年匯算清繳期間,《企業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結構明細表》也是企業進行稅收優惠備案必須向稅務機關報送的資料。在研究開發費用歸集方面,有一項規定非常容易被忽視,即委托外部研究開發費用。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中規定:委托外部研究開發費用,是指企業委托境內其他企業、大學、研究機構、轉制院所、技術專業服務機構和境外機構進行研究開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項目成果為企業擁有,且與企業的主要經營業務緊密相關)。委托外部研究開發費用的發生金額應按照獨立交易原則確定。認定過程中,按照委托外部研究開發費用發生額的80%計入研發費用總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規定: 企業在年度納稅申報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的備案資料的計算、填報口徑參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有關規定執行。 因此,企業在年度納稅申報之前,在向稅務機關進行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備案時,要上報的《企業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結構明細表》中,委托外部研究開發費用也要按照發生額的80%計入。
此外,有些企業的研究開發項目可能不止一項,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中所稱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并沒有明確是企業所有項目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還是企業單個項目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因此,我們建議,企業在進行研發項目預算以及研究開發費用歸集時,要充分考慮這兩項費用的限額,所有項目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不能超限,單個項目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也最好不要超限,以避免稅務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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