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鼓勵和支持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
國家出臺了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高新技術企業經認定后,
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那么,在匯算清繳期
高企要如何享受這些稅務優惠政策
一
高新技術企業享受的稅收優惠
1、所得稅率優惠。
高新技術企業享受15%的優惠所得稅率,相當于在原來25%的基礎上降低了40%。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高新技術企業境外所得適用稅率及稅收抵免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47號)
4.《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32號)
5.《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195號)
6.《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4號)
2、職工教育經費按照8%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1號)
3、虧損結轉年限延長至10年
自2018年1月1日起,當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以下統稱資格)的企業,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準予結轉以后年度彌補,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的通知》(財稅〔2018〕76號)
4、15%的優惠稅率計算
以境內、境外全部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總收入、銷售收入總額、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等指標申請并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其來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即對其來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優惠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在計算境外抵免限額時,可按照15%的優惠稅率計算境內外應納稅總額。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高新技術企業境外所得適用稅率及稅收抵免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47號)
5、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
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提高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8〕99號)
二
高企如何享受稅收優惠備案
1、享受稅收優惠的高新技術企業,每年匯算清繳時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規定向稅務機關提交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證書履行備案手續。
2、同時妥善保管以下資料留存備查:
①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證書;
②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資料;
③知識產權相關材料;
④年度主要產品(服務)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范圍的說明,高新技術產品(服務)及對應收入資料;
⑤年度職工和科技人員情況證明材料;
⑥當年和前兩個會計年度研發費用總額及占同期銷售收入比例、研發費用管理資料以及研發費用輔助賬,研發費用結構明細表(具體格式見《工作指引》附件2);
⑦省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資料。
三
常見問題答疑
1、高新技術企業享受優惠期間是如何規定的?
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自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注明的發證時間所在年度起申報享受稅收優惠。
例如,A企業取得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上注明的發證時間為2019年11月25日,A企業可自2019年度1月1日起連續3年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即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年度為2019、2020和2021年。
2、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期滿當年如何申報納稅?
企業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期滿當年,在通過重新認定前,其企業所得稅暫按15%的稅率預繳,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則應按25%的稅率補繳少繳的稅款。
A企業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在2019年9月30日到期,在2019年季度預繳時企業仍可按高新技術企業15%稅率預繳。如果A企業在2019年年底前重新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其2019年度可繼續享受稅收優惠。
3、高新技術企業納稅申報所屬期年度當年的研發費用占比達不到要求,能不能享受高新技術企業優惠?
高新技術企業申報享受優惠政策,不論申報所屬期年度當年的研發費用占比是否達到要求,只要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到達要求,且其他相關條件也符合,即可享受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政策。
4、高新技術企業境外所得如何繳納企業所得稅?
以境內、境外全部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總收入、銷售收入總額、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等指標申請并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其來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即對其來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優惠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在計算境外抵免限額時,可按照15%的優惠稅率計算境內外應納稅總額。
5、跨認定機構管理區域遷移的高新技術企業,其資格是否繼續有效?
整體遷移:
跨認定機構管理區域整體遷移的高新技術企業,在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有效期內完成遷移的,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和《高新技術企業證書》繼續有效。但須向遷入地認定機構提交有效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及遷入地工商等登記管理機關核發的完成遷入的相關證明材料,由遷入地認定機構給企業出具證明材料,并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上公告,編號和有效期不變。
部分搬遷:
跨認定機構管理區域部分搬遷的,由遷入地認定機構按照規定重新認定。
6、高新技術企業發生更名或與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該如何處理?
高新技術企業發生更名或與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如分立、合并、重組以及經營業務發生變化等)應在三個月內向認定機構報告。經認定機構審核符合認定條件的,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不變,對于企業更名的,重新核發認定證書,編號與有效期不變;不符合認定條件的,自更名或條件變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7、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已享受的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如何處理?
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認定機構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一)在申請認定過程中存在嚴重弄虛作假行為的;
(二)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有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
(三)未按期報告與認定條件有關重大變化情況,或累計兩年未填報年度發展情況報表的。
對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由認定機構通知稅務機關按《稅收征管法》及有關規定,追繳其自發生上述行為之日所屬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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