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申報第二批廣東省新型研發機構的補充通知
申報條件
(一) 申報單位原則上須為具有獨立法人的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等單位或機構;注冊地和主要辦公、科研場所在廣東。
(二) 與當地傳統產業轉型升級或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密切相關,能夠為產業的發展提供技術支撐。
(三) 機構體制機制新穎。具有有別于傳統科研機構的新型科研管理體制、市場化的人員激勵機制、高效的創新組織模式和靈活的成果轉化機制,在創新創業和孵化育成方面工作積極有效。
(四) 研發人員。研發人員占職工總人數比例達到30%以上。機構研發人員中博士學位或副高級職稱以上人員占比5%以上。
(五) 研發經費。研發經費支出占年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10%或注冊資金達200萬元以上。
(六) 研發基礎條件。申報單位應具備進行研究、開發和試驗所需要的儀器、裝備和固定場地等基礎設施。其中,辦公和科研場所不少于300平方米。
(七) 研發能力。具有主持或參與承擔國家、省、市技術攻關項目的能力和經驗。
閱讀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