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廣州市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專項資金,最高補貼300萬元
一、申報條件
充電設施建設專項資金項目采取事后補貼,申報項目為除個人投資建設的自用充電樁(機)以外的滿足國家通用性標準要求的充電設施項目,且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充電設施必須在廣州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建設,且保證正常連續使用至少5年。
(二)充電設施應當符合國家充電設備、接口、安全等相關標準,國家標準不明確的,應符合本省、市相關標準,并按要求接入廣州市充電設施智能管理平臺。
二、補貼范圍及標準
(一)補貼范圍。充電設施項目補貼范圍包括充電設施地面構筑物、充電樁(機)等充電設備及其接入上級電源的相關配套配電設施建設投資,不包含土地費用。
(二)補貼標準。充電設施項目的投資額以市工信委委托有資質第三方機構核實的投資額為準,由市財政給予30%的財政補貼。充電設施建設項目按不同使用用途及裝設形式分類設置補貼上限:
1.公交、出租、物流等專屬充換電站補貼上限300萬元/站;
2.公共充電站補貼上限90萬元/站;
3.分散直流充電樁補貼上限12萬元/樁;
4.分散交流充電樁補貼上限0.6萬元/樁。
三、申報資料
申請報告包括以下材料:
(一)廣州市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專項資金申請報告;
(二)充電設施專項資金項目基本情況表;
(三)企業承諾書;
(四)單位法人營業執照、機構代碼證;
(五)其他證明材料。
四、申報時間
充電設施建設專項資金項目采取事后補貼,申報項目為除個人投資建設的自用充電樁(機)以外的滿足國家通用性標準要求的充電設施項目,且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充電設施必須在廣州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建設,且保證正常連續使用至少5年。
(二)充電設施應當符合國家充電設備、接口、安全等相關標準,國家標準不明確的,應符合本省、市相關標準,并按要求接入廣州市充電設施智能管理平臺。
二、補貼范圍及標準
(一)補貼范圍。充電設施項目補貼范圍包括充電設施地面構筑物、充電樁(機)等充電設備及其接入上級電源的相關配套配電設施建設投資,不包含土地費用。
(二)補貼標準。充電設施項目的投資額以市工信委委托有資質第三方機構核實的投資額為準,由市財政給予30%的財政補貼。充電設施建設項目按不同使用用途及裝設形式分類設置補貼上限:
1.公交、出租、物流等專屬充換電站補貼上限300萬元/站;
2.公共充電站補貼上限90萬元/站;
3.分散直流充電樁補貼上限12萬元/樁;
4.分散交流充電樁補貼上限0.6萬元/樁。
三、申報資料
申請報告包括以下材料:
(一)廣州市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專項資金申請報告;
(二)充電設施專項資金項目基本情況表;
(三)企業承諾書;
(四)單位法人營業執照、機構代碼證;
(五)其他證明材料。
四、申報時間
本年度充電設施建設項目資金計劃擬分兩批下達,請分別于6月10日和9月10日前組織已完工項目統一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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