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審查和授權后才能獲得專利證書。在專利申請的過程中,企業可能會遇到一些疑問和困惑,本文將針對一些常見的問題進行解答,幫助企業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專利申請的要點和注意事項。
問題一:何時申請專利最為恰當?
答:在技術方案的技術效果得到證實或者可以預期時,就應盡早提出申請。企業或個人發明人應盡早提出專利申請。中國專利法規定專利權是授予最先申請的人,而不是最先發明的人。如果他人先提出申請,則企業很有可能得不到專利權,那么前期做出的投入就會因此而前功盡棄。因此,不建議大家發布論文或成果鑒定后再申請專利,因為這樣會使專利申請失去新穎性而得不到保護。
問題二:申請人(個人)與發明人或設計人可否為不同的人?
答:申請人(個人)與發明人或設計人可以為不同的人。《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專利法所稱發明人或設計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做出創造性貢獻的人。發明人應當是個人,不能是單位或者集體,例如“××科研組”等等。如果是數人共同作出的,應當將所有人的名字都寫上。在完成發明創造的過程中,只負責組織工作的人、為物質技術條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從事其他輔助工作的人,不應當被認為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問題三:職務發明與非職務發明是怎樣界定的?
答:我國《專利法》第六條規定:“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后,該單位為專利權人。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后,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專利法》第六條所稱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1)在本職工作中做出的發明創造;(2)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做出的發明創造;(3)退休、調離原單位后或者勞動、人事關系終止后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包括臨時工作單位;《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
問題四:不同申請人提出相同申請,如何處理?
答:不同申請人就同樣的發明創造先后分別提出申請,而這兩份申請符合授予專利權的其他條件的,根據《專利法》第九條的規定,專利權應授予在先申請的人。在先申請授權后,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向在后申請的申請人發出審查意見通知書,指出該在后申請不符合《專利法》第九條的規定。申請人期滿未答復的,該在后申請被視為撤回;經申請人陳述意見之后仍不符合《專利法》第九條的規定的,將駁回在后申請。不同申請人就同樣的發明創造在同一日分別提出申請,并且這兩份申請符合授予專利權的其他條件的,通知申請人自行協商確定申請人。申請人期滿未答復的,兩份申請均被視為撤回;協商不成,或者經申請人陳述意見或進行修改后仍不符合《專利法》第九條的規定的,對兩份申請均予以駁回。
問題五:授權后,專利權人享受什么權利?
答:根據《專利法》第十一條規定:“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后,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簡而言之,就是擁有排他性使用權和許可他人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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